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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鑒定意見規范,亦可以稱為“鑒定意見規則”,是指對鑒定意見的制作所提出的具體的規范性要求。專家報告是專家提供給委托律師的最重要的服務之一。寫得好的報告能夠極大地幫助委托律師,并成為認定事實的指引,也會令專家本身得到快速報償。而寫得不好的報告將會在本案及以后的案件中被用于彈劾該專家。這就提出了鑒定報告編寫的重要性問題。
一、規范鑒定意見的必要性
(一)規范鑒定意見是可靠性規則的要求
在本文的可靠性規則論述部分,筆者提到可靠性規則的四項基本要求,分別是:鑒定人應當獲得充足可靠的鑒定材料,鑒定人所依據的專業知識必須與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具有相關性,鑒定人必須根據可靠的專業知識、技術方法進行鑒定,鑒定人必須將可靠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方法可靠適用地適用于鑒定活動。為了達到可靠性的要求,鑒定人必須“自我證明”,或者可以參照“證據鋪墊”規則的要求,在自己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中,全面準確地說明達到了以上四項要求。書面鑒定意見中應當明確說明檢材和樣本的情況,即作為鑒定基礎的鑒定材料是否具備充分性,是否存在局限性,是否存在對檢驗、鑒定結果的影響的可能性等情況;準確描述鑒定人的資格、專業稱職性,這是鑒定的相關性的要求;說明所依據的科學理論、技術、專業技能、經驗的可靠性;詳細描述檢驗、鑒定的全過程,這是“可靠適用”檢驗的要求。完整地記錄上述內容,是鑒定意見可靠性的有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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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范鑒定意見是可采性規則的要求
可靠性審查是鑒定意見可采性的前提,但是并不能使鑒定意見具備可采性。根據證據的“合法性”,不僅證據的取得方法要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證據的形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也不具備合法性。而合法性與可采性、證據能力對證據形式的要求是相似的。證據鑒定意見要獲得可采性,書面鑒定意見必須具備一定的程序和格式要求。首先,書面鑒定意見需要明確載明司法鑒定委托的相關事實。其中,需要記錄委托人、委托鑒定事項、審查與受理、委托人提供的除鑒定材料以外的相關信息等等。鑒定委托情況的說明是鑒定活動的前提,在程序上是鑒定啟動的法律基礎,可以說,“沒有委托,即沒有鑒定”。這是由司法鑒定本身的客觀中立性決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不能主動啟動司法鑒定程序。
其次,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印章、簽名等,及其指派具體負責實施鑒定的司法鑒定人的事實,都應當包含在書面鑒定意見當中。司法鑒定機構的正式印章用以證明該書面鑒定意見的出處,騎縫章可證明該書面意見的連續性和一體性。司法鑒定人的簽名是鑒定人負責制的要求,沒有鑒定人簽字的鑒定意見的可采性會飽受質疑。“如果報告與意見有關,所表達的意見必須是專家自己的意見。”也就是說,專家必須表述自己的意見,這就要求專家必須親歷鑒定過程,而司法鑒定人的簽名,至少在形式上表明,該司法鑒定人是該司法鑒定過程的親歷者,這有利于杜絕僅僅“看案卷或報告分析”就出具意見的情況。
再次,書面鑒定意見的格式是可采性審查的重要內容,是否符合鑒定意見格式可以作為辨認鑒定意見真偽的重要參考。
(三)規范鑒定意見也是證明力規則的要求
一般來說,并沒有關于證明力的規則。但是,鑒定意見在很大方面會對證明力考量產生影響。首先,訴訟實踐中,具有鑒定機構的正式簽章和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人的簽名往往意味著更高的證明力。其次,鑒定意見的語言表達,也會影響事實裁判者對鑒定意見的理解。使用專業術語,從專業角度看,能夠最準確地表達檢驗鑒定過程、結果、意見、結論,但是卻會造成事實裁判者理解上的困難。如果,在書面鑒定意見中使用簡單易懂的語言,雖有利于幫助事實裁判者理解“科學證據”以及“科學檢驗”的過程,但是卻會喪失科學所要求的“嚴謹性”,且可能造成誤導性的理解。因此,兩種表達方式,都可能會對事實裁判者判斷鑒定意見的證明力大小產生不當影響。再次,書面鑒定意見是否能夠全面、準確地記錄檢驗、鑒定的過程,直接關系到能否證明“可靠的科學原理或技術可靠地適用與鑒定”。
二、鑒定意見規范的要求
(一)公正性
公正性的要求是客觀中立性的要求的延伸。公正性是指記錄、制作鑒定意見時,要保持公正的立場和態度,不能帶有任何的傾向性,尤其是在表述最終的意見、結論時,任何傾向性的表述都應當予以禁止。因為,任何帶有傾向性的表述,哪怕僅是細微的差別,都可能對事實裁判者認定事實,區分當事人的責任負擔產生重大影響。比如,在法醫學鑒定中,關于死法原因的描述中,“誘因”與“因素”兩個用詞的不同,甚至可能造成罪與非罪的差別認定。
(二)全面性
全明性要求,是指書面鑒定意見必須全面記錄檢驗、鑒定活動的完整過程和全部相關情況、信息。書面鑒定意見應當涵蓋鑒定委托的基本情況、鑒定材料基本情況以及與鑒定相關的案情、檢驗鑒定的完整過程、對檢驗結果的分析說明、得出鑒定結果所依據的技術標準,鑒定意見、結論的表述等等。其中,關于技術標準,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列明即可;對于本鑒定機構自行制定標準,應當說明該標準的可靠性。需要補充說明鑒定相關時,應當附有“附件和附注”。
(三)準確性和邏輯性
準確性和邏輯性是對鑒定意見表述的要求。鑒定意見應當準確且符合邏輯地表述檢驗、鑒定活動的完整過程和全部相關情況、信息。準確的表述有利于避免事實裁判者對鑒定意見產生誤解或者曲解,邏輯性要求則旨在增強鑒定意見的說服力和可靠性。
(四)語言規范
如前所述,專業用語和普通化表述都具有弊端,可見,鑒定人在表述鑒定意見時,由其要注意語言的規范,保證既能準確地解釋專業問題,又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曲解。因此,鑒定人的用語要做到“文字精練,用詞準確,語句通順,描述客觀、清晰”,適用規范的專業術語,涉及法律問題的,也要用規范的法律術語。
(五)格式規范
鑒定意見是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出具的正式文件,必須符合特定的格式規范。這有助于提高司法鑒定文書的質量,從而能夠進一步促進司法鑒定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各個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制作本機構統一的鑒定文書格式,司法行政機關也可制定全國統一的鑒定文書格式。無論何種格式規范,首先,必須使得鑒定意見的整體邏輯順序合理明確;其次,必須保證全面覆蓋與委托鑒定項目相關的所有信息;第三,制式統一,包括封面、正文、附件等等;第四,不得有涂改,尤其是在鑒定結果和結論部分。
(六)符合保密規則的要求
鑒定意見是對鑒定材料、鑒定過程和鑒定結果的披露,這難免涉及保密問題。在本文保密規則的論述中,筆者提出,“鑒定人不得在鑒定意見中或出庭作證時披露保密信息,除非采取了相應保護措施。但是,只有在鑒定人不披露保密信息就無法全面準確地出具鑒定意見,鑒定人才可以進行相應披露。”鑒定人在制作鑒定意見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則的規則,這是上文所提到的“全面性”要求的例外。因此,鑒定人制作鑒定意見,應當首先確定將會知悉鑒定意見的主體的范圍,以及案件是否公開審理,然后再確定披露的內容和程度,比如不再表述鑒定材料,而只說明鑒定的過程和結果。
三、我國關于鑒定意見規范的不足與完善
(一)強調鑒定意見的格式和結構,規范要求不夠明確全面
《司法鑒定文書規范》及其所附的兩個鑒定文書范本,以及《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都比較著重強調鑒定意見的格式和結構。這種做法的優點在于使得鑒定意見的格式清晰、結構明確,突出了每部分的內容,方便鑒定意見閱讀者快速鎖定重點內容,尤其是發現鑒定結果和最終的鑒定意見。但是,這種做法本身是存在問題的,它更傾向于一種“文書”的制作格式要求,而不是意見的表達要求。在第一部分提到的鑒定意見規范的具體要求中,格式要求僅僅是其中之一,且不是最重要的。按照上述《司法鑒定文書規范》及其所附的兩個鑒定文書范本所制定的書面鑒定意見,不能達到全面性、準確性、邏輯性等要求,這是亟待完善的。
(二)“聲明”一般化,難以涵蓋特殊情況的要求
“聲明”是兩個所附范本中的首要組成部分,聲明中明確說明了委托人提供鑒定材料的要求、義務,鑒定人進行規范化鑒定的義務,⑩司法鑒定人負責制,以及完整性和嚴肅性地使用鑒定文書的要求。筆者認為,這種聲明僅僅具有提示的作用,而聲明的諸多要求必須在鑒定文書中具體地體現出來。其中,關于委托人提供完整、充分證據的義務,并不是每個案件都能達到的,而出現無法達到此要求的情況時,必須在鑒定文書中注明,而這不是“聲明”能解決的;其次,鑒定文書中在鑒定過程一欄必須詳細說明所采用的方法、步驟,所依據的技術標準、規范等內容,否則無法證明鑒定人符合聲明的要求,即鑒定人的義務。總之,筆者堅持認為,與其統一的規定“聲明”部分,不如將聲明具體化為鑒定文書的各部分當中,以實際行動證明達到“聲明”所提出的原則性要求。
(三)缺乏對鑒定材料的情況、相關案情的詳細說明的要求
需要再次強調的是,鑒定文書中必須詳細說明鑒定材料的情況,正如《美國刑事技術協會職業行為規則》所要求的那樣,刑事技術人員嚴格根據本案證據(假設或者真實)且在這些證據支持的范圍內,提供意見和結論。反之,如果不說明鑒定材料的情況,檢驗、鑒定的結果、結論就失去了基礎和根據,鑒定意見因此可能遭受可靠性質疑。現實中,也發生過因鑒定材料不足而導致鑒定結論飽受爭議的真實案例。因此,明確說明鑒定材料情況,不僅是編寫鑒定意見文書本身的需要,而且是減少鑒定意見爭議,提高鑒定可靠性的必然要求。
鑒定的對象是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鑒定意見不能脫離案件而存在,相關案情甚至左右著鑒定的結果、意見。因此,鑒定人為全面準確地鑒定所必要的時候,應當向委托人或者偵查人員了解與鑒定材料有關的案件情況。同時也要與案情保持距離,堅持適當原則,不能受委托人或偵查人員的傾向性影響。
(四)缺乏有關保密問題的規范
鑒定文書是否堅持完全披露原則,在現有規范中是難以明確的,而且,更沒有涉及有關保密的問題。涉密材料、過程、結論能夠披露,如何披露都沒有得到妥善解決。通過程序上的不公開審理,能否符合“保密規則”的要求。
這些問題都是亟待解決的。筆者認為,鑒定意見規范中有必要添加保密規范,對涉密的鑒定材料、鑒定過程等內容采取有限披露的原則,根據涉密的具體情況,確定披露的內容、范圍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