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要:和諧社會與司法機關工作密切相關,人民檢察院的根本職責就是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在辦理公訴案件中,我們常常發現這樣一種現象,被告人犯罪后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檢察機關起訴,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承擔一定的刑罰和賠償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質損失。保障刑事被害人權利也是當前法學研究的熱點問題,在歷年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年會上,對刑事被害人的保護已成為焦點。所以在探索社會管理創新方面,我們不妨進行試行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努力使刑事被害人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讓其能感受到國家對其精神上關懷和物質上的幫助,從而減少積怨,化解矛盾,促進和諧,最達到實現社會管理的和諧有序效果。
一、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的概念
刑事被害人補償,是指國家對一定范圍內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損害的且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的被害人及其家屬,通過法律程序給予一定的物質彌補的方式。而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的對象、范圍、原則、機構及補償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規定的總和就被稱為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
刑事被害人補償從實質上來看是一種社會救濟方式,社會救濟是指人們在其不能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權要求國家和社會按照法定標準向其提供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資金或財物救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所以刑事被害人之補償具有如下特征:補償對象的特定性;補償的物質性,即該補償僅限因犯罪而引起的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刑事被害人之補償必須先用盡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它刑事賠償手段;刑事被害人必須通過特定的補償程序才可受償;補償的有限性。
目的是對因犯罪行為導致生活確有困難的被害人及其親屬提供適當的經濟資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進和諧。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的救助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國當前刑事被害人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的賠償很少,設立刑事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表現在:1.有的被害人在遭受刑事侵害后,家產蕩然無存急需經濟上的幫助,以解燃眉之急。2.有的犯罪分子根本沒有經濟能力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法院即使做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也難以實施。3.在有些案件中,犯罪人因被判處死刑或畏罪自殺,而又無遺產可供侵害賠償。4.有的案件因諸多原因成為一時查無頭緒的死案,在犯罪分子未歸案前,賠償問題便無法解決。鑒于我國當前刑事被害人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被告人經濟賠償很少的現狀,建立我國國家補償制度為主的求助機制是非常必要的,主要是對補償對象、資金來源、補償機構設置、獲取補償的程序和補償金額等做出明確的規定。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基本內容
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補償的原則、范圍、金額、補償機構、補償的法律程序以及國家補償金的來源等方面如何保障符合條件的被害人獲得司法救助。
(一)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基本原則
根據刑事被害人之補償具有特定性、補償的物質性、后置性、補償的有限性、程序性特征,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必須堅持以下幾個原則:1.補償相當性原則,就是根據不同被害者的實際損害程度及實際、合理的開支等給予適當的補償,同時在給予被害人補償時還要根據其在刑事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責任的大小來確定是否要給予補償及賠償數額的多少;2.貨幣補償原則,主要是指對被害人的補償應以貨幣的方式來實現;3.社會主義的福利原則,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屬于帶有福利性質的立法,在我國對于遭受犯罪侵害的人給予適當援助不僅體現國家對廣大人民利益的保護,而且體現了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是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的體現,也是社會主義優越性的體現。4.補償的程序性原則。
(二)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的范圍及條件
刑事被害人請求國家補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嚴重生活困境;2.沒有收入來源或現有的經濟收入無法維持基本的生活需要;3.被害人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已審理完畢;4.犯罪人確無賠償能力。5.被害人尚未通過其它途徑受償。
(三)參照本地方公布的適用于交通事故賠償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標準自行制定刑事被害人補償的金額
首先應當明確,被害人損害補償,是國家對被害人的一種救助和對其損害的福利性補償,而不是賠償其所有損失。其次,補償金額多少,既要看被害人的被害性質,也要考慮實際受損害的程度以及被害人的其他狀況,如被害人是完全的無辜者,或是有責任的被害人等。再次,對于在被害過程中對自己的被害負有一定責任的被害人要分清情況,再決定是否給予其損害補償。
(四)被害人補償的機構和程序設置
刑事被害之補償金由國家支付,因此國家要設立相應的補償機構,其主要任務是負責支付經過補償程序的補償金額。可由最初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的控申部門來負責對刑事被害人補償案件的受理,經初步審查后移送原審同級人民法院處理,因為該同級原審人民法院合議庭已經審理了刑事案件,而且可能參與了被害人一方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對刑事人的經濟狀況、履行能力以及被害人的基本情況有較全面了解,由其繼續審理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查效率,無需再另外增設一個機構。另外,我國中級以上法院內部設有賠償委員會,其職能主要是處理國家賠償事宜,可以考慮將對下級法院審理的補償案件的復查工作交由該委員會一并處理,也可將該委員會更名為賠償與補償委員會,這樣也沒有必要再去另外設立一個補償委員會,以精簡機構,提高工作效率。
補償的程序為:首先由被害人及死亡的被害人的遺屬在法定的時效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控申部門提出補償申請;然后經人民檢察院控申部門初步審查后移送原審理案件的合議庭負責對補償案件的審查工作,合議庭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5日內作出是否給予被害人及其遺屬補償的決定,申請人對補償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書后的次日起5日內向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與補償委員會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在10日內由審判員三人或五人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查后做出終局決定。補償金的給付由財政局下設的刑事被害人補償處在收到后《補償的決定書》后7 日內執行。財政局要將執行的情況7 日內書面答復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和作出補償決定的人民法院。
(五)被害人補償金的資金來源
目前我國可采如下做法,設立一項對刑事被害人補償的專項基金,基金來源可通過以下三種途徑:1.政府財政撥款;即政府在每年的財政稅收預算中納入刑事被害人補償的項目,單獨列支,專項撥款。但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需要補償的被害人數眾多,資金負擔沉重,如果把基金的來源統統推到中央財政或地方財政一級,都是不可行的,因此可考慮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列項,共同承擔,以縣級為單位層層列項,級級撥款,設立被害人補償基金;2.將罰金收入的一部分注入該基金。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各級法院上交的罰金數額按一定比例注入被害人補償基金;3.社會各界的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