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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儒家仁義辯證關系實踐取舍發(fā)表論文查詢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綜合論文時間:瀏覽:

  摘要:儒家“知天文、識旱澇”(章太炎語),儒家之學稱儒學、儒家學說,是中國古代最有影響的思想學派。儒家最初指的是冠婚喪祭時的司儀,自春秋起指由孔子創(chuàng)立的以維護周禮為核心的思想體系。后來逐步發(fā)展以教化為核心的思想體系。文章發(fā)表在《開發(fā)研究》上,是職稱論文發(fā)表范文,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儒家,仁,義,親情原則

  儒家思想奉孔子(前551年-前479年)為宗師,所以又稱為孔子學說,是對中國以及遠東文明發(fā)生過重大影響并持續(xù)至今的意識形態(tài)。儒家學派之前,古代社會貴族和自由民分別通過“師”與“儒”來接受傳統(tǒng)的六德(智、信、圣、仁、義、忠),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藝(禮、樂、射、御、書、數)的社會化教育。

  從施教內容看,中國古代的社會教育完全是基于華夏民族在特定生活環(huán)境中長期形成的價值觀、習慣、行為規(guī)范和處世準則等文化要素之上進行的。儒家學派全盤吸收這些文化要素并將之上升到系統(tǒng)的理論高度。儒家的學說簡稱儒學,是中國古代自漢代以來大多數朝代的主流意識流派,正統(tǒng)的官方思想。

  “仁”和“義”是先秦儒家倫理學最重要的范疇,是儒家用來指導人們道德行為的最高準則。孔子說過“殺身成仁”,孟子說過“舍生取義”,可見在某種極端情況下,儒家甚至視“仁義”的價值超過自己的生命。

  近年來學術界有幾位學者陸續(xù)發(fā)表了一系列論文,對孔孟儒學基于血親情理的倫理道德觀進行學術討論,并圍繞《論語》、《孟子》中一些案例的解讀和分析,進行了熱烈的爭辯。這些討論和爭辯實際上觸及了儒家文化賴以立足的前提和本根,不僅對理解古代儒家倫理思想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當代中國的倫理道德建設也具有現實意義[①]。

  讀后頗受啟發(fā),也引發(fā)了我對一些問題的進一步思考。本文試圖對孔孟儒學之“仁”與“義”的辯證關系,以及血緣親情原則在儒家倫理學中的地位等問題,從原理和實踐兩個層面進行辨析,同時也對上述討論中所涉及的一些問題略表一得之見。

  一、“仁”和“義”之間矛盾統(tǒng)一的辨證關系

  儒家以“血緣親情”作為“仁”的出發(fā)點或者說本根基礎,這是沒有問題的。先秦儒家經典中對此表達得很清楚,即“仁”以“孝悌”為本,以“親親”為大。但我不認為儒家以“血緣親情”作為“仁”的本根基礎有什么不對或不好,更不認為這必然會導致“腐敗”。相反,我認為儒家的倫理道德理論比其他倫理道德理論高明的地方,就在于它把道德的起點或曰“本根基礎”設定在人們普遍能夠體悟感受到的那一點點“親情”上(對此我將在后面論及)。

  另一方面,以“血緣親情”為“本根基礎”的“仁”并不是儒家道德內容的全部,儒家在“仁”之外還并列提出一個“義”。后代“仁義”常常作為一個復合詞而使用,作為對儒家倫理道德的籠統(tǒng)表述,但實際上在早期儒家那里“仁”和“義”并不完全是一回事,而現在人們往往忽略了這兩者之間的細微差別。早期儒家雖然有時也把“仁”和“義”合在一起說,但從未把兩者混為一談。其實兩者之間存在著對立統(tǒng)一的辨證關系。

  關于“仁”和“義”之間的對立統(tǒng)一關系,儒家認為:一方面“仁者,義之本也”;另一方面“義者”又是“仁之節(jié)也”[2](《禮運》)。“仁”是以親情之“愛”為本根的,而“義”卻不是,“義”出自理性之“宜”,是對“愛”的節(jié)制。“愛由情出謂之仁,節(jié)愛理宜謂之義。”[3](p153)這個出自理性的“義”有時要節(jié)制那個出自親情之愛的“仁”。

  當然,從更高一個層次上說,“義”又必須以“仁”所體現的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親情關愛為本。這就是“仁”與“義”之間既互相制約又互相保障的辨證統(tǒng)一的矛盾關系。它與人作為社會存在而身處其中的現實的對立統(tǒng)一的矛盾關系是相對應的。“義”雖然以“仁”為本,但“仁”也并不總是“至高無上”,因為作為“仁”的基礎的“愛”有時還必須接受“義”的節(jié)制。“義”往往通過禮與法的形式來實現這種節(jié)制。但“義”的節(jié)制從根本上來說又不可違背“仁”的道理。

  如果說“仁”、“義”這兩個最基本的儒家道德范疇之間已經包含著內在矛盾,那么當人們在日常道德實踐中踐履“仁”、“義”時,遇到矛盾沖突和兩難選擇也就不奇怪的。儒家雖然以“血緣親情”作為“仁”的“本根基礎”,但是在道德實踐中恰恰并不是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把血緣親情放在“至高無上”的地位。

  劉清平先生在文章中說:“在任何學說中,‘本根基礎’與‘至高無上’其實是一個東西;因此,只要承認血緣親情是儒家倫理的‘本根基礎’,在邏輯上勢必要承認:它在儒家倫理中占據著‘至高無上’的地位——當然,完全不講邏輯,那又另當別論。”[4]如果僅僅從形式邏輯來論,劉先生的話也許并不錯。

  但是我以為儒家在道德實踐中所依據的恰恰不是這種線性的形式邏輯,道德實踐中遇到的具體問題也恰恰不可以僅用形式邏輯來論。因為“親情”與“理性”,或者說“仁”與“義”的關系,在具體某件事情中體現出來時,都不是一比一,或半斤對八兩的對等關系,而是有輕重、有緩急、有層次的高低、有范圍的大小,等等。因此,就不可能在每一件事上不考慮其他任何因素,只簡單地將那能體現“親情”的選擇無條件地放在“至高無上”的地位。有的時候是以親情之愛為重,而有的時候卻必須“大義滅親”。但“大義滅親”關鍵要看這里的“義”大到什么程度。

  這里就存在一個“仁”和“義”的原則在道德實踐中不同層次上辨證適用的問題。儒家決不主張任何時候都用“義”來滅“親”,只是當那個“義”大到一定程度非滅親不可的時候才滅親。總之,在具體道德實踐中,要權衡輕重,辨證取舍,有時為了大仁就不得不違背小義,有時為了大義則不得不違背小仁。所以儒家說:“子為親隱,義不得正;君誅不義,仁不得愛。雖違仁害義,法在其中矣。”[3](148)

  劉清平先生在其文章中曾一再要求論辯的另一方舉出一個“血緣親情”天平被掀翻的例子[5]。實際上丁為祥先生引用的周公誅管蔡的例子是可以說明問題的[6]。周公誅管蔡,決不只是因為成王對于周公來說不是“八桿子打不著的親戚”[5]。要說親情,則顯然兄弟親情比叔侄近。因此,周公誅管蔡,遵循的顯然已經不是親情原則,而是道義原則,是大義滅親,是不得已犧牲血緣親情的例子。

  此外,“大義滅親”四字,也是出自先秦儒家典籍,是《左傳》中以“君子曰”的名義對石碏使人殺死自己兒子石厚這件事的贊揚[7](38)。《左傳》“君子曰”是代表儒家正面觀點的,由此可見儒家并非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絕對把血緣親情置于“至高無上”的地位。當這個“義”大到一定程度時,儒家是會把親情之愛暫時舍棄的。但這種舍棄卻并不意味著對作為“仁”的本根基礎的親情之愛的根本否定。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堅持大“義”必將在更高層次和更普遍的意義上維護“仁”的根本精神。

  二、具體道德實踐場景與儒家的辨證取舍

  既然“仁”“義”以及它們賴以作為基礎的“親情”、“理性”等等,相互之間的關系都是辨證的,因此并不存在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將其中的某一個要素放在絕對“至高無上”位置上的問題。在每一個具體道德實踐場景中,都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衡量輕重大小來進行經權取舍。

  儒家經典中其實有許多根據具體情況辨證地進行道德取舍的例子。例如“嫂溺援之以手”的問題[8](《離婁上》p177)。男女授受不親,這是禮。在正常情況下,平白無故亂摸嫂子的手是非禮,是不應該的。但授受不親不是絕對的,更非至高無上的原則,因為當“嫂溺”有生命危險時,不援之以手,倒反而成了“禽獸”。

  又如“禮與食孰重?”“色與禮孰重?”的問題[8](《告子下》p274)。正常情況下,必須遵循“以禮食”、“親迎”的原則,但這個原則也不是絕對的。當“以禮食,則饑而死”;“親迎,則不得妻”的極端情況出現時,就必須遵循更高一層的原則,以確保不“饑而死”和“得妻”。又如“小棰則待過,大杖則逃走”問題[9](《六本》p101)。犯了錯誤,老老實實挨父母打幾下,表示自己認錯,也讓父母消消氣。這是“孝”的表現。但這也不是絕對不變的。如果夸張到父母把自己打昏、打死都不逃,那就是另一個層次上的問題了。在孔子看來,這時聽任父母打,反而是“不孝孰大焉”。

  從上述根據具體場景辨證地進行道德取舍的態(tài)度出發(fā),我們再來看幾位學者爭論的《孟子》書中有關舜“竊負而逃”的案例,就比較能夠理解孟子的良苦用心了。

  劉清平先生把《孟子》文本中記載的舜在“竊負而逃”案例中的兩難選擇簡化為“‘孝’與‘仁’相比何者更為重要”的問題[5]。但照我理解,這里舜面臨的與其說是“孝”與“仁”的矛盾,不如說是“仁”與“義”的矛盾。因為體現親情之愛的“孝”就是“仁”的根本,在挽救父親一條命這件事上“孝”與“仁”是一致的,對父親見死不救既是不“孝”,也是不“仁”。

  “仁”者親親而仁民乃至愛物,對一切生靈皆懷有惻隱之心,更何況對于自己的父親?雖然其父殺人,被殺者更值得仁者悲憫惻隱;但死者已死不可復活,此時純粹從“仁”的原則出發(fā),邏輯上并不能推導出一定要讓這一條活著的生命也去死的道理。皋陶辦這個案子,只會依據“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原則,即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義”的原則,而不是“仁”的原則。所以說舜此時面對的正是“仁”與“義”的矛盾。問題在于這時如果舜一味依照本于親情之愛的“仁”心去做,就會損害基于正義和理性精神并體現于法度的“義”。

  哲學職稱期刊投稿須知:《開發(fā)研究》是1985年創(chuàng)辦的我國最早研究和探討西部開發(fā)理論的綜合經濟類刊物,甘肅省社會科學院主辦,國內外公開發(fā)行。1985年創(chuàng)刊,郵發(fā)代號: 54-48。本刊堅持學術性、時代性、創(chuàng)新性、實效性特點。立足中國現實,側重欠發(fā)達地區(qū)研究,致力于發(fā)表研究改革開放、經濟發(fā)展和體制轉型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經濟問題的具有原創(chuàng)性意義的高水平的理論文章,以推動中國尤其是西部經濟的現代化和中國經濟學的現代化。力求辦成一個兼顧宏觀、中觀和微觀,堅持學術特色,理論充分聯系實際,以應用為主的、高品位高信息傳遞能力的綜合性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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