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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ster把人類在制定規則過程中的動機描述成一個多種因素交織在一起的復雜現象,它包括各種不偏不倚的論證(reasons )、利益(參與者自身、選民、黨派以及他們所屬的制度的利益)以及情緒和偏見等感情因素。②追問決定著政策后果的因素是理念還是利益,是一種錯誤的提問方式。這種非此即彼的分析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忽視了第三種可能:兩者之間的互動在起著決定作用;它們相輔相成的關系在于一個協商過程之中,而選舉法是在這一過程中被提出、討論、修改和表決。我們不能僅僅關注選舉法的出現。為了幫助我們理解某些選舉制度得到采用或革新的原因,我們得借助于三個思想流派——現實主義、理想主義和協商性決策(delib erative decision-making )——的見解。下面我們就來談談這三種有關選舉工程的觀點。
本文的目的是,對制度選擇的理性選擇觀加以修正,以解釋后共產國家選舉制度的起源和變革。我們區分出研究選舉制度的設計和改革的三種觀察的角度,承認決策者動機的多樣性。通過考察不同時期的制度變革以及理念和理性因素在制度形成和變革過程中的相互作用,我們希望不必再從“行動”還是“結構”、“利益”還是“理念”這種二元的角度考慮問題。
一、導言
對選舉制度及其影響的研究,一向是政治科學的核心主題之一,而且至今仍具有現實意義。在大多數成熟的民主國家,選舉制度通常是一種相對穩定的制度。但是在過去十幾年里,在第三波的民主化浪潮中,選舉改革和選舉工程的問題又被提上了政策研究的議事日程。在1989年歐洲的共產主義制度消解后,研究民主化的學者都會問,這些正經歷民主轉型的國家,應該采用哪些游戲規則,以達致成功的民主轉型呢?
塑造選舉制度不僅是憲法專家或法律專家的責任。選舉制度關系到政治的本質,它塑造著政黨和政黨體系,支配著社會團體的政治代表和選民的選擇,影響著政府的穩定,因此決定著未來政治競爭的性質和范圍。在處于轉型期的國家,參政者為了在民眾中獲得合法性,得到國際民主社會的承認,最先致力于設計的往往就是選舉制度。明智地設計并適時采用的選舉規則,能夠有效疏導和約束各個新出現的政黨之間的權力之爭,增加其行為的可預測性。①
改革治理體制的愿望是一回事,要清楚解釋制度改革過程的本質,則是另一回事。選舉制度發揮著深刻的分配作用,這是政治參與者——政黨、政治領袖和社會團體——為何對不同的選舉方案以及另一些政治改革設計展開激烈競爭的原因。民主的選舉制度,可以根據選票及國會內議席的比例,將選舉制度分成比例代表制、多數決制度及其它混合的選舉安排。不過,在研究這種現象時,有關比例代表制和多數決制度兩者之優劣的傳統分析是不夠的。參與者對選舉改革的意義會有不同的看法:(1)促進所有相關各方的集體利益;(2)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使另一部分參與者獲益;或(3)只對某些參與者有利,與另一些人無關。對提高效率的選舉改革和再分配性質的選舉改革加以區分,對于理解我們這里所研究的問題有著重要意義。選舉改革既可以限制政治參與者,也可以壯大它們的勢力。我們很容易想象,選舉改革注定會觸發激烈的辯論。
選舉改革的政治學的特點是,對改革的命運起著決定作用的人,也是直接受到改革影響的人。換言之,為了使潛在的贏家和輸家都接受選舉制度的合法性,需要達成某種政治協議。若想解釋選舉制度如何產生,我們必須搞清楚政治參與者的意圖和他們之間的互動。由于參與者和目標的多樣性,幾乎不可能只有一個設計師。因此,一種制度可能是參與者有意圖的行動之產物,但不可能完全是某個人的行動的結果。
以往的研究側重于描述不同選舉制度的機制及其政治后果,不太重視理解選舉制度的成因。我們對不同類型的選舉制度的后果知之甚多,對導致其形成或變革的因素卻知之甚少。為了理解選舉規則的出現及其在時間中的演變,就要進行更多的比較研究,要搞清楚特定選舉制度的起源、影響和穩定性。選舉改革會否造成政局不穩,選舉改革的過程至少同最終采用的規則同樣重要。
說出問題的所在,并不等于解決了問題。現有文獻在比較和評價“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和“規范性理論”(normative theory)所提供的不同視角上,已經取得了一定的進步。最常見的解釋是,政治參與者為了保住和擴大他們在國家權力中所占的份額,會選擇對他們最有利的選舉制度。另一種不太流行的觀點認為,理想(ideal )和規范性的價值(norms )激勵著政治參與者做出可能不符合他們眼前的選舉利益的選擇。利益(interest)這個概念可以寬泛地用來表示那些代表自己說話的人所表達的各種愿望。不過,在很多討論選舉改革的文獻中,利益這個概念也許充其量是一個起點。現有文獻偏向于認為,現實主義的制度選擇立場優于理想主義的立場。但在協商的過程中,參與者基于利益的計算同規范性的價值之間有著怎樣的互動關系,對此我們所知甚少。這個領域的系統研究微不足道,更看不到綜合性的研究。
因此,本文的目的是,把解釋選舉制度設計的各種明確觀點加以綜合,對制度選擇的理性選擇觀加以修正,從而把選舉研究推向一個更深的層次。我們認為,理性選擇觀中存在著一個特殊的理論盲點,它使我們有機會去改進我們對規范的作用及其對選舉設計的影響的理解。概言之,這就是本文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二、理論之爭
對選舉改革工程的研究,主要是由研究政治領袖的選擇及其后果的文獻組成的。在展開討論之前,有必要界定一下我們所使用的一些概念和用語。
首先,政治行為中的行動(agency)和結構(structure )的基本的劃分。注重結構的學者認為,政治參與者的活動或選擇空間顯然受到結構性因素的約束。結構一般是指背景,是限定參與者的行動范圍的物質條件。這些因素多是一些環境的因素,如社會的狀況、社會的結構、經濟發展的程度等等。相反,注重行為的學者側重于研究參與者影響環境的能力。
以為能夠給結構和行動的對立找出一種解決辦法,是不切實際的。我們倒不如超越這種非此即彼的觀點。一方面,結構固然重要,但結構主義提供的預測并非確定不移,它僅僅是具有或然性的預測。另一方面,參與者會重新設計和建立制度的秩序,它最后有可能導致出入預料的變化,但這種變化肯定與環境有關。
因此,僅僅用結構性因素,無法解釋選舉改革采取的具體形式。結構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種一成不變的狀態。我們必須承認參與者的行動,把變化的可能性納入結構概念。從這個角度說,行動是個反思性的概念,強調參與者如何自覺利用結構資源,根據不斷變化的境況調整自己的想法和行為。
可以說,當政體正在經歷轉型時,這種轉型有可能表現為一個變化多端的曲折過程,這將大大擴展行動的范圍。因此,政體轉型只能被理解為一個不知道會持續多久的時期,它的特點是有著異乎尋常的不確定性,這時的行為是不確定的,有關選擇的規定也是不嚴格的。換言之,這個時期的政治參與者的思想和行動很難事先確定,甚至事后也難以根據他們的結構地位去判明原因。
不確定性的概念對我們分析選舉的變革具有重要意義,原因有二。首先,在高度不確定的情況下,尤其是在經歷了制度更替之后,很多有關的參與者對于自己當前和未來的實際利益,并不是十分清楚,更不用說如何實現他們的利益。其次,制度革新意味著,無論結構還是制度就政治行為和決策可提供線索都是不穩定的,參與者之間可能出現新的互動模式。在這種情況下,無法再把參與者的自身利益作為解釋其選舉設計選擇的毫無爭議的現成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