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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發群體性事件的原因
深層次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利益的沖突與矛盾及社會政治經濟體制性障礙所致。
由于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攻關階段。在這樣一個過渡時期,隨著社會結構的分化、重組,各利益的沖突與社會矛盾日益嚴重。
在這個現代化高速發展時期,同樣出現了很多問題亟待解決。在城鄉建設方面,雖然中央政府提倡城鄉一體化,主張以城帶鄉,以工促農,但由于體制問題,鄉村發展一直未能趕上城市的發展,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依然得不到有效實施。農民的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均未能完全遍及全國各地,從而不能滿足每一個所需農民的需求。
雖然我國利用經濟手段調節收入分配,但收入差距依然得不到有效控制。壟斷性的行業的平均工資是一般行業平均工資的十倍。經濟發展之時,社會保障又未能及時跟上,東中西發展不平衡,沿海地區明顯快于中西地區,由此造成了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沖突與矛盾。
具體原因:
1、少數官員沒有依法行政,缺乏為人民服務、甘做人民公仆的觀念甚至貪污腐敗,從而敗壞了政府形象。
官員是政府的代表,是政府形象。官員的行為不當嚴重影響政府在人們心中的威信。當群眾覺得政府不能做好事,只知剝奪百姓時,人民是深惡痛絕的。甕安事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甕安是廣西一個比較落后的地區,當地官員辦事效率特別低,對百姓要辦之事托而不辦。甕安的有些官員還與黑道有來往,甘愿當他們的保護傘。這些都在老百姓心中記著,直到被溺女兒之死終于使群眾的怨恨爆發了。
2、由于政治輸入受阻,人民的心聲得不到有效反映,群眾利益得不到訴求。
政治系統的過程就是一個輸出與輸入的過程。但在有些政府體系中輸出的不是群眾的信息,是部分官員的意志,這樣的輸入導致的政治輸出就當然不符百姓利益,甚至與之相悖而行。例如,2010年7月11日,由于環境污染問題,廣西百色市靖西縣人民與當地一鋁廠發生沖突,縣政府派警員“維穩”,導致大量村民上街游行,這就是村民的訴求長時間無法表達的典型案例。
3、信息公開不及時和少數破壞分子從中煽動,而在關鍵時刻政府又不能有效、及時的緩解民怒,造成此類事件一觸即發。
在這些事件中都離不開一些敵對分子從中挑撥離間,宣傳一些假的消息,誤導群眾,從而導致民眾失去理智,參加此類事件。在此類事件發生后有關領導又遲遲沒有站出來解析,失去理智的群眾一氣之下闖進政府機關,進行搶奪燒砸等活動。
4、廣大群眾之中有一部分人法制觀念淡薄,法律意識不強和教育文化程度不高,從而易受別人的帶動與慫恿,參與鬧事。
心理學上有一種現象叫“從眾效應”,即一個人的意識往往受到多數人意識或行為的影響,從而“跟著感覺走”。群體性事件的諸多原因中即有此因素。
二、應對措施
1、干部應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切實解決老百姓的現實問題,為民著想,從人民的利益出發。
觀察大多數群體性事件的起因,均與人民利益為根源。黨和群眾是魚和水的關系,“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我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謀利。現在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但還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例如:住房難、看病難、就業難等。我黨我政府應積極做好本職工作,我黨干部應履行公仆責任,不能以公謀私,為了一己私利而不顧人民利益,甚至侵犯百姓利益,與不法分子勾結,敗壞政府形象,降低政府信用。
2、建立政府群體性事件問責機制,加大政府問責。
學者黃毅峰認為我國群體性事件問責制出現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問責主體錯位,突出表現在上問下責。二是由于權責劃分不明,導致問責客體不清。三是責任體系過大,造成問責失效。四是問責程序隨意性大,權利問責現象普遍。五是由于相應機制缺失,造成被問責的官員復出難。
問責制可以預防我國官員不顧民意,魚肉百姓的行為的發生,同時減少了群體性事件發生的概率。所以要加大強化政府問責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加大監督。
3、注重經濟發展質量,真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有些地方在發展經濟的時候,誤認為經濟增長就是純GDP的增長,從而未能顧人民利益,破壞環境,占用大量耕地,致使百姓的生活環境變得非常糟糕,而相應的補助卻沒能及時到位。同樣,有些地方的GDP增長了,卻不見其公共服務水平之提高,地方的治安問題依然困擾著當地百姓,偷盜搶劫時有發現。從而,注重經濟發展質量,真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公共服務水平,在政府職能履行上還有待加強與改進。
4、擴展公民利益訴求渠道,完善公民利益訴求機制,并建立相應的績效問責機制。
當公民的利益訴求得不到滿足,有冤卻難申時的情況下,公民就會對政府失去信心,不信任政府,以此也就成為了群體性事件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信訪制度是公民利益訴求的良好制度,但我國信訪制度存在很多問題。例如信訪機構沒有對事情的處理權,往往只是人民訴求的反應機構,真正的處理權在行政單位領導。而地方公務員把信訪案件作為衡量公務員的政績,這樣就產生了“接訪”、“劫訪”、“截訪”現象。從而擴展公民利益訴求渠道,完善公民利益訴求機制,并建立相應的績效問責機制更是當職所在。
5、加強領導干部應對群體性事件的能力。
當頻發的群體性事件屢屢將公共治理者推置于公共信任的邊緣時,唯有選擇積極的回應才是最好的自我辯護,而這需要領導干部擁有足夠的勇氣和能力為支撐。首先領導要具備防范突發性事件的能力,其次要具備快速應變和駕馭全局的能力,再次需要具備有與群眾疏導溝通的能力,最后需要有事后妥善處理的能力。
參考文獻
1、黃毅峰.群體性事件行政問責的現狀及對策思考.求實,2010(2)
2、朱光磊.中國的貧富差距與政府控制[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