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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提存是我國法律的一項民事制度,國家公證機關作為我國唯一的法定提存公證機構,要從提存的范圍、條件、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全面審核和嚴格辦理,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關鍵詞:公證機構,提存,提存公證,問題分析
Abstract: the deposit is a law of our country civil system, state notary as China's only legal escrow notary organization, from the scope of the deposit, requirements, procedures,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aspects of audit and strict dealt with, ensure legal rights of the parties are protected.
Keywords: notary agency, the deposit, the deposit certificate, problem analysis
中圖分類號:D922.2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經濟活動的日益繁復,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債務權利關系也變得頻繁而復雜,提存作為有效處理合同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和擔保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也為促進社會穩定,增加貿易誠信創造了良好的環境。本文就公證機構如何辦理提存公證的問題從提存的范圍、條件、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進行了初步的分析,并對提存公證法規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提出了建議。
一、要充分把握提存公證的范圍與條件
提存是在債權人無法接收合同標的物,而債務人不得不把合同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轉交債權人而達到消滅債務的一項法律規范。公證機構提存的范圍主要包括合同標的物、抵押物、擔保物或擔保金、貴重物品、可以償付債務的動產、票據與提單、現金與有價證券等。對不動產是否可以提存,在法律上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但在《提存公證規則》第七條中還有“其他適宜提存的標的物”可以作為提存標的物,因而,只要在債務人要求的情況下,不動產也可以作為提存標的物。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了只有符合以下六種情況之一的情況,公證機構才可以辦理提存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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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遲延受領合同標的物。這一條中雖沒有明確說出債權人要以怎樣的正當理由來拒收標的物,但筆者認為只要債權人沒按合同要求來履行,又沒有法律規定中的正當行為如不可預計天災、戰亂等的原因,而讓債務人的債務難以得到消除,就會對債務人的誠信度受到損害,債務人本著誠信的原則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提存來消除債務,公證機構要予以接受。
2、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到債務履行地來受領的。盡管債權人沒有不接受合同標的物的意愿,但只要符合合同交付條件的,為了保證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公證機構可以接受債務人的提存申請,以讓債務人達到消除債務的目的。
3、債權人下落不明又地址不清的。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期限到了之后,如果找不到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提存申請公證機構也當受理。
4、債權人失蹤、死亡而又沒有確定繼承人或債權人因故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確定監護人的。這種情況下,債權人顯然無法履行合同來接受標的物,為保證債權人的權益,同時合法完成合同權利義務,讓債務人消除債務,公證機構應當受理債務人的提存。
5、合同中事先約定好了提存條款的。只要符合合同條款,到合同履行條件時,債務人按合同要求請求提存,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6、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在我國的《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中,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履行中規定了可以通過提存來清償債務的,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公證機構可以受理提存申請。
二、要嚴格按提存公證的程序辦理
我國的《公證程序規則》和《提存公證規則》中對公證提存的程序有了明確的規定,公證機構在辦理提存公證時要嚴格按照辦理。
1、依規申請。符合提存公證條件的債務人要按規定程序向公證機構申請,認真填寫提存申請表,并出具法律規定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如個人的要出具本人身份證、合同書、抵押物權屬證明以及公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證明;是法人單位的要出具法人代表資格證明或委托代表人相關證明、身份證、合同書、抵押物權屬證明以及公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嚴格審查。對債務人申請的提存,公證機關要對照法律所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考查其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要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對申請人答復,不接受提存申請的要說明充分的理由與法律規定,并告知其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對符合條件接受提存申請的要做好談話筆錄并按程序簽字確認,同時要仔細了解提存標的物的性能,是否采取特殊保管措施或依法依規變賣處理。
3、接收標的。債務人經公證機構審查通過后要向公證機構提交提存標的物,公證機構要仔細驗收提存標的物,并在驗收后三天內開具提存公證書。公證機構對提存物要妥善保管,對不宜保管的要采取措施依法處理,保存價款交付債權人,債務人在提交提存物后債務自然消除。公證機關在提存驗收時,都要認真查驗并做好詳細的驗收筆錄,同時要注意幾點,一是對方便提存的,可以直接驗收后提存并予以妥善保管;二是對不方便提存的,如不動產等,要到現場實地查勘驗收后,對標的物進行封存或委托代管;三是對鲆活或容易腐爛或易爆易燃的標的物,在接收提存驗收時,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證據保全后依法依規進行變現處理,把所得價款進行提存。
4、通知領受。提存公證機關在收到提存后要及時通知債權人前來領受提存物,如果通知受領人有困難的,要在提存后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領受人,如果領受人下落不明或找不到的,可以通過公告形式通知。采取公告形式通知的必須提存后六十日內在國家級或債權人國內住所當地法制報刊上登錄公告,且公告要在一個月內在同一報刊上連登三次。領受人前來接收提存物的,相關費用由領受人支付,如果領受人在提存后五年內未來受領的,則公證機關可依法處理標的物,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將余額上交國庫。
三、要注意提存的法律效力
提存發生后,提存人、受領人與提存機構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就明確,在這里要注意兩點:
1、提存后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提存生效后,提存的債務人的債務自然消失,對提存標的物的所有權也隨之消失,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追索也將不再存立,但對提存物享有當然的所有權,公證機構在收到提存物后,對提存標的物負有看護的法律責任。提存后,提存人在原則上對提存標的物沒有取回的權力,但如果合同通過履行后或通過法院判決后,提存人可以憑合同履行完結的由債權人也就是提存物的領受人出具的放棄領受等相關證明或法院對該合同的判決書等依據,領回提存物。
2、提存物在提存期間的損毀與孳息處理。我國合同法有明確規定,提存物在保存期間,如果發生自然損毀或意外災害損毀,其損失由其所有人亦即領受人承擔,但如果是保管人的過失造成的損失則由保存人負責,也就是公證機構負責。現金或證卷股票等提存物在保存期產生的孳息收入,也由領受人享有。
四、對提存公證法規的建議
我國提存公證一直是按照1995年頒布的《提存公證規則》來操作的,但該規則與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中某些內容相矛盾,如在標的物的領受期限上,《提存公證規則》規定的是二十年,而《公證程序》規定的是五年。而且在有些相關用詞方面,《提存公證規則》也不是很規范,如“債務清償期限屆至”,這個“屆至”就很含糊,應明確是什么具體時間。因而筆者認為,1995年頒布的《提存公證規則》應該進行必要的修改,要與相關的法律相銜接,并且在用詞上要更加規范,讓提存公證在法律上有更好的操作性,更好的發揮提存公證的服務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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