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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技術,金融領域科技的應用與創新變得頻繁,其大規模革新金融業態的同時,不僅存在潛在的非系統性安全風險,也存在著引發系統性安全風險的誘因。金融科技獨有的特征引發金融法律規范規制的滯后性、金融監管機構職權難以劃分、傳統監管手段落后等監管難題。因此,改變傳統監管理念、革新監管技術、界定各監管機構職責,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一方面,能夠鼓勵金融科技的全面應用與創新;另一方面,能夠有效地防控風險、塑造金融科技市場良好的監管和投資環境。
[關鍵詞]金融科技;監管體系;風險防控;監管職權
引言
近年來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得到廣泛的應用,信息科技與金融的融合,對推動普惠金融以及金融生態革新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金融科技是“互聯網+金融”深層次發展模式,其定義為由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興前沿技術帶動,對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服務業務供給產生重大影響的新興業務模式、新技術應用、新產品服務等。金融科技并不能規避傳統金融風險,甚至可能增加傳統金融風險的可能性,這取決于其是否能夠在監管體制下合法合規運行,因此需要進一步分析金融科技下傳統金融風險的新特征以及金融科技的監管難點,從而通過法律手段構建一種更為高效有序的監管新生態。
一、金融科技風險及其監管的必要性
(一)金融科技風險
金融科技在對傳統的金融發展模式造成顛覆性的革命的同時,其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模式,不可避免也存在著諸如違約風險、違法違規風險、操作失誤風險等安全風險。
1.違約風險
在傳統的金融發展模式中,信用風險是最為常規的金融安全風險,其本質上是一種違約風險,是交易雙方或者其中一方可能存在的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金融科技依托的主要還是傳統的金融市場,因此證券市場、股票市場、期貨市場等傳統金融市場的信用風險無一例外地會導向金融科技市場,并且基于金融科技市場的技術優勢,傳統金融市場的風險波動會以更快的速度傳導至金融科技市場,然而與傳統金融市場不同的是,金融科技市場具有的交易雙方對信用風險的防范經驗十分有限、信用評估缺乏計量標準等特征,導致金融科技市場的潛在的信用風險高于傳統金融市場。
2.違法違規風險
金融科技背景下,從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來說,不論是傳統的金融機構還是諸如“支付寶、微信”等這類互聯網金融企業,其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都發生了全方面的變革。一個金融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同時涉及多個金融領域,這意味著可能同時受到數個甚至數十個法律規范的制約。當前我國金融法律規范已經十分繁雜,從私人信息安全的角度來說,即便是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等新興技術,其本質都還是在互聯網技術基礎上的深層次發展,并且信息數據存量巨大,因此互聯網存在的不法分子竊取或者利用泄露的個人信息從事違法犯罪的問題將會更加嚴重;從刑事法律方面來說,金融科技應用使得相關企業營業場所虛擬化、營業時間自由化、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神秘化,跨境、跨區域犯罪活動更加頻繁,加大公安機關對金融犯罪的稽查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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