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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現狀及問題
(一)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現狀
出口信用保險具有防范收匯風險的作用,同時具有融資條件寬松、手續簡便易行的特點,日益成為中小企業貿易融資模式的首選。隨著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專業化發展,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和出口貿易也產生了巨大的變化。
從出口保險的發展速度來看,根據中國信用出口保險公司的統計數據,中國信保在2002年的承保額僅為275億美元。而2009年,中國信用保險及擔保的承保金額達到1166億美元,同比增長858%。其中,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保額806億美元,增長2053%;投資和租賃保險保額543億美元;國內貿易信用保險保額8413億元,新增擔保金額9億元。2009年,出口信用保險承保規模達到987億美元,是過去七年(2002-2008年)出口信用保險承??傤~的69%。到了2010年中國信保累計實現保險及擔保業務保額為19643億美元。
從保險產品的種類來看,最初主要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險、中長期出口信用險,而后擴大為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投資保險、信用保險貿易融資業務、資信評估服務、賬款追收服務、擔保業務等。
從出口保險的滲透率來看,2002年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滲透率(即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險額占同期全國一般貿易出口額的比重)僅為22%,而截止到2009年,我國出口保險的蓋滲透率已達到179%,較2002年增長了813倍,并且滲透率179%也已超過了近幾年國際平均滲透率15%左右的水平。
(二)當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監督機制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險并不屬于商業保險的范疇,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及其業務活動也不受針對商業保險的一般保險法的限制。各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經營都有專門的法律作指導,如美國的《美國進出口銀行法》、英國的《出口擔保和投資法》、日本的《貿易和投資保險法》等。各國政府通過單獨制定法律或法規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性質和宗旨、地位和作用、經營目標、財務核算等進行規范。在中國,不但在中國人保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時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規范與保障,而且新成立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迄今仍然沒有相應的專門法可依?,F行的《保險法》只是一部商業保險法,其中第156條規定:“本法規定的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質的保險組織,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2004年7月實施的《對外貿易法》也僅僅是在第53條中對出口信用保險作了簡單的一般性規定,即“國家通過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出口退稅及其他促進對外貿易的方式,發展對外貿易。”因此,出口信用保險立法的滯后,導致了難以有效保障和規范中國信用保險的業務運作,從而嚴重影響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2、出口信用保險預算問題
(1)出口信用保險費率偏高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平均費率基本上在08%~1%之間,對東歐、南美、非洲等風險較大的國家和地區,平均費率高達2%。如此高的信用險費率使得大部分外貿企業望而卻步。尤其是不少外貿公司認為,出口信用保險作為國家政策性保險業務,是國家出錢辦保險,本來就應該堅持盈虧基本持平的經營原則。我國現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費率平均為15%左右,而發達國家的平均費率在1%以下。再考慮到出口信用保險規定的一旦出現保險責任事故,保險公司只負責賠償承保額的80%~90%左右,外貿公司得自己承擔10%~20%左右這一實際。在當前整個世界市場都處于買方市場、外貿出口只有微利的情況下,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用實在太高。
(2)風險基金不足導致承保能力有限
風險基金嚴重不足,缺乏有效補充和透明的預算管理機制也影響了出口企業的積極性。近年來我國外經貿業務總體規模迅猛增長,但目前我國財政資金對政策性貿易金融的支持力度不夠,影響了外貿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體系作用的發揮。保險機構往往在超風險的狀態下承擔保險責任,制約了承保“蛋糕”的擴大。2003年,我國出口貿易額為362879億元,國際上出口信用保險承保責任總額與風險準備金的合理比例一般為15:1左右,而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現行比例為20:1,即使按擴大1:22計算,我國承保機構的最高承保水平僅為25%。要達到世界平均12%的水平,保額將應達到435455億元。1:22的承保風險下,需要接近兩百億的風險基金,我國缺口一百多億。由于我國迄今仍未建立透明的預算機制,導致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缺乏財政保障。這是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無法顧及政策目標,實際上淪為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深層體制原因,也是與其他國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最大差異。
3、出口信用保險政策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險政策不完善首先表現為業務品種較少,承保方式單一,缺乏靈活性。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立以前,出口貨物短期險品種主要是“統保”,即要求出口企業就其一定時期或一定區域市場上的所有出口業務都一次性辦理出口信用保險。這樣做的好處當然很明顯,它使出口商的優良業務與較劣業務均納入保險范圍之內,保險機構因此可以將風險分散,對一些風險較大的業務予以承保并可適當降低整個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率。但這一方式不利于出口企業開拓市場,不能很好地為出口企業從事風險較大的出口業務提供保障。隨后,為改變這一局面,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設計出十余個品種來適應市場的需求,形成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及與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相關的擔保等幾大主營業務,但還遠沒有滿足國內出口企業的需要。
4、出口信用保險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信息不暢通、信息不對稱已成為制約我國出口信保發展和出口企業發展的瓶頸。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對象為出口應收賬款,如果出口企業的國外買家因為信用問題無法支付貨款,那么信用保險就需要對出口企業賠款。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降低理賠率,需要在承保前對國外買家進行信用調查并且給出相應的信用額度。
二、完善和發展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對策及建議
(一)出口信用保險專項立法
健全立法是國家出口信用機構經營運作的前提,許多國家也是利用法律來約束出口信用機構的行為,明確其應盡的義務。
(二)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1、降低投保費率
不少外貿公司認為,出口信用保險作為國家政策性保險業務,是國家出錢辦保險,本來就應該堅持盈虧基本持平的經營原則。發達國家的平均費率在1%以下,而我國現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費率平均為15%左右。再考慮到出口信用保險規定的一旦出現保險責任事故,保險公司只負責賠償承保額的80%~90%左右,外貿公司得自己承擔10%~20%左右的損失。在當前整個世界市場都處于買方市場、外貿出口只有微利的情況下,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用實在太高。
2、將出口信用保險收支納入國家預算
美國進出口銀行的年貸款限額、保險和擔保限額都要經國會批準;法國每年在編制國家預算時,都要列支用于政策出口信用保險的費用,費用支出根據執行機構(法國對外貿易保險公司)對一年內保費收入、理賠支付以及追索還款等項目的預測來確定。英法德的經驗表明,出口信用保險不會給財政增加很大負擔。我國應把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經費收入、合理賠付和索賠收入等納入國家預算,并進行年度審核。
(三)完善出口信用保險政策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也應大力開拓新的商業信用保險險種,滿足外貿企業多層次的需要,如裝船前后信用保險、匯率波動風險保險、成本增加風險保險、貿易展覽會風險保險和各種擔保、追賬等業務;還要大力開展中長期業務,以更好地推動機電設備等資本性貨物的出口,充分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融資功能,降低企業資金成本,解決業務融資需求。
(四)建立國際信用信息交流平臺
信息不對稱理論認為:信息不對稱是市場經濟的弊病,要想減少信息不對稱對經濟產生的危害,政府應在市場體系中發揮強有力的作用。以信保公司為中心,出口企業、海關、各級地方政府等出口貿易機關應該合力開發和建設國際信用交流平臺。首先,各級地方政府可以服務于出口企業為目的,與國家信保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為信保公司和出口企業牽線搭橋,滿足雙方的信息需求,從而為雙方的長遠發展提供一個交流平臺。
綜上所述,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環境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環境均有了較大變化,各種貿易壁壘和國際金融危機給我國的出口貿易帶來更多挑戰,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提出更高的要求。出口信用保險專項立法有利于完善出口信用保險的監督機制,將出口信用保險納入國家預算、降低投保費率有利于解決出口信用保險的預算問題,增加保險產品的種類、結合商業信用拓展出口信用保險的主體有利于完善出口信用保險政策,以信保公司為核心、配合出口企業、各級地方政府、海關等機關建立國際貿易信用的信息交流平臺,有利于解決出口企信用保險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通過以上措施的實施完善出口信用保險,從而使我國出口貿易向更健康、更積極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