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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弘治時期的藩王賞賜與國家財政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經濟學時間:瀏覽:

  關鍵詞:弘治時期;孝宗;藩王賞賜;國家財政

  摘 要:明弘治時期對藩王賞賜數量之大,是前幾朝所罕見的。賞賜的內容大體上有土地、鹽引、課鈔、之國費用及王府修建費用等。這些活動導致了國家財政收入被大量侵奪。針對藩王賞賜產生的財政問題,明廷想出一些辦法和措施給予補救,但從整體上看,這些措施收效不大,藩王賞賜的后果已是積重難返。因此,弘治時期是明代國家財政狀況惡化的重要轉折點。藩王賞賜活動帶來的一系列嚴重問題尤其是財政問題,是國家隱患和社會危機的重要標志之一。從這個意義上說,“弘治中興”的說法實際上很難成立。

財政論文發表

  明代的藩王是一個特殊的寄生集團,其生活來源幾乎完全依靠國家供給。[1]雖然弘治以前這個集團也曾得到大量的賞賜,但弘治時期1對藩王的賞賜,總體上比前一時期大為增加,表現為孝宗大量賜與藩王土地、鹽引、稅課鈔以及修府造墳的費用,加上部分親王之國的高額費用,數量之大前所未有。在這種情況下,藩王集團尤其是孝宗的親兄弟們總體收入增加了不少,國家的財政收入卻因此而減少了。為地方藩王的賞賜支出較多的省份,首先受到了巨大的財政壓力。國家財政的壓力隨著土地、鹽引、課鈔的流失而增加,引起了官僚士大夫們的不滿和擔憂。

  但孝宗幾乎完全不顧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壓力,不顧大臣們的反對,頑固地堅持把國家控制下的土地、鹽引等大量賞給藩王,尤其是他的親兄弟們,名義上是奉行傳統的厚待親王的“親親”之道,但實際上卻是分割和掠奪了大量的國家財政收入。這同孝宗大量賞賜并加封外戚、支持并縱容宦官多方增加宮廷財政收入,具有相同的性質。孝宗大量賞賜藩王等等分割和掠奪國家財政收入的活動及其后果,反映出他本人“家天下”的理念和明帝國的私有性質,同時也反映出“弘治中興”1不過是官方的粉飾之詞。與史學界對明代前期、后期的研究相比,對明代中期尤其是弘治朝的研究成果相對較少,對這一時期財政問題的研究同樣較為薄弱。本文試圖從藩王賞賜的角度來探討弘治時期的財政危機。

  一、土地與鹽引是賞賜藩王的大宗

  (一)土地的賞賜

  弘治時期,賞賜藩王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土地,賞賜的次數和面積都大大超過前朝。成化二十三年(1487)十一月,孝宗賞給遼府鎮國將軍“當陽縣孔家灣洲地一段”[2]卷6,99。弘治三年閏九月,賜與“淳安大長公主饒陽縣莊田一百六十頃有奇,賜秀府順義郡主永清縣莊田二十七頃”[2]卷43,884。弘治五年二月,賜與益王“望軍臺地二百頃”[2]卷60,1 158。同年九月,又賜與秀府順義郡主東安縣地二十七頃。[2]卷67,1 282弘治七年四月,孝宗的兄弟衡王上奏,“以前賜豐潤縣莊田有不堪耕種者”,孝宗于是下令“于余田內再撥一百五十頃給之”[2]卷87,1 620。同年九月,孝宗下令將“郢、梁二王香火田地四百四十九頃先屬襄府帶管者,改屬興府帶管”,興府即興王府,也是孝宗一個親兄弟的王府,帶管同賜地差不多,這樣興府一次就得到了近五百頃土地。

  弘治十年五月,“戶部奏先賜壽王永清縣莊地五百五十余頃,乃牧馬草場地,今王已辭歸于官,請給以涿州等處空地五百四十余頃,從之”,可見壽王辭還多少地,朝廷就補賜多少地。[2]卷125,2 228弘治十一年六月,“賜岐王德安府田三百頃”[2]卷138,2 401。同年十一月,“命以壽王辭涿州等處莊田賜涇王管業”[2]卷143,2 505,壽王辭還的莊田并未收歸國有,而是為孝宗一轉手賞給了另一個親兄弟。弘治十二年六月,孝宗“命以衡州府蒸湘水等山場湖塘十處賜雍王,從其請也”[2]卷151,2 667。弘治十三年正月,“賜壽王四川保寧府田四百三十頃有奇”[2]卷158,2 837。弘治十三年二月,賜與興王近湖淤地一千三百五十二頃,[2]卷159,2 862首次突破了賜地千頃的記錄。

  弘治十五年三月,賜與汝王河南獲嘉輝縣地二十六頃,賜與衡王“山東壽光濰縣地一百一十四頃有奇”[2]卷185,3 407,弘治十六年七月,“命以歧王所遺德安府田地賜榮王管業”[2]卷201,3 740。這又是一個轉手賞賜另一親兄弟的事例。弘治十六年八年,“命郢、梁二府所遺莊田及清出起科地二十余頃,俱與興王府為業”,等于將二王的部分土地遺產轉賜給了興王。[2]卷202,3 765弘治十七年十月,孝宗將“歧王所遺田賜壽王三百頃,榮王六百頃”[2]卷217,4 080。這次則是將歧王的土地遺產給了壽、榮二王,可見歧王原有的土地應為近千頃。地方藩王擁有如此數量的土地及其收入,是前幾朝幾乎沒有的。

  弘治中期,已經得到不少賜田的衡王“再奏乞前齊府所遺青州等府田,戶部言此田先賜德王,今不宜更易,以起爭端”。孝宗同意并下令“今后諸王府凡賜有莊田者不許再乞”[2]卷145,2 537。但這個詔令發出之后,許多藩王仍然請乞不斷,孝宗也照樣賜與土地。到了弘治十三年五月,五府六部等部門上奏:“天下各處空閑地土,多被王府并內外勛戚之家奏為莊田”[2]卷162,2 920。到了弘治末年,有人上奏,土地有定數,不可能再增加了,而宗室人口則不斷增加,并且不斷請求賜地,所有的費用“皆出于民,將來供用無窮,何以處分”?因此請求孝宗下令“宗支請求土地及一應出辦于民者,俱杜絕之”,于是孝宗下令“各王府再不許分外陳乞田地課程等項”[2]卷212,3 991。此時藩王占田已相當多了,孝宗的話只是一紙空文。

  不僅如此,孝宗還打破了以前的定例,批準王府在新賜與的土地上自行收稅。這樣不僅減少了國家的部分收入,同時也大大加重了當地百姓的負擔。原來此前賜與王府及內外勛戚的莊田已有定例,即每畝由官府征銀三分,交足了王府應得的數量之后,其余部分歸國家。當地百姓往往以這塊土地上的剩余收入來支付官府的其他賦役。而一旦皇帝下令這塊土地完全歸王府“管業”,就意味著該地的全部收入都要歸于王府,王府可以任意規定相當高的收稅額,當地的百姓幾乎沒有剩余的土地收入來支付其他賦役,生活負擔大大加重。

  弘治十三年二月,孝宗賜與興王近湖汙地一千三百五十多頃。戶部尚書周經等人認為,這塊土地上的“住種之人”有一千七百五十余戶,“世代為業,雖未起科,然籍此以貼辦稅役,若歸王府必生怨尤,今宜從輕,每戶征雜糧二升,歲計二千七百二石,以補歲支不足之數”,但孝宗下令全部“與王管業”。周經等人據理力爭,并進一步建議“乞將前地每歲所征雜糧內以一千石輸府,則皇上親親仁民兩得之矣”,孝宗仍不同意。周經等人甚至推測,如果此地完全歸王府管轄,百姓很可能因為王府的逼迫而從賊造反,但孝宗還是頑固堅持自己的命令。[2]卷159,2 862-2 863

  弘治十三年五月,五府六部等部門一齊上奏,其中“處莊田”一項即向孝宗建議,新賜與王府的莊田應該按照過去的定例,每畝征銀三分,由當地官府收貯,業主即王府可差人來領取,但決不允許王府軍校“違例自征”[2]卷,2 920。當年七月,戶部在復議上述建議時,也認為這個辦法“宜行之毋變”,但孝宗卻對這個建議不置可否,[2]卷164,2 972-2 973很顯然是在縱容王府自行征收賜地的租稅。弘治十六年四月,戶部奉命會同文武大臣及科道官員,“議上足國裕民之策十二事”,其中“均禁例”一項指出各王府不按每畝三分的定例征稅,“有奏征五分或乞自收者,民不勝困”,因此重申并強調“宜令悉照舊制,每畝征銀三分”,但孝宗將這一奏疏扣壓了幾個月才批示,“均禁例已有旨行”[2]卷198,3 667,實際上仍是沒有明確的指示,還是找個借口繼續縱容王府自行收稅。各王府則憑借孝宗的縱容和庇護,從國家和百姓那里不斷分割、掠奪了更多的土地收入。

  (二)鹽引的賞賜

  弘治時期賞賜藩王的鹽引,是僅次于賞賜藩王土地的重要內容,同樣是分割國家財政收入以增加藩王收入的一項內容。弘治五年六月,孝宗賜給興王兩淮余鹽每年一千引。[2]卷64,1 239同年十月,賜與歧王兩淮余鹽一萬引,“助歧王婚禮之用”[2]卷168,1 293。弘治六年八月,賜與益王兩淮余鹽一萬引,“以助婚禮之費”[2]卷79,1 511。弘治十二年九月,孝宗下令出售兩淮余鹽一萬引,“以其價助涇王婚禮之用”[2]卷154,2 743。弘治十三年三月,賜予衡王兩淮鹽每年一千引。[2]卷160,2 870弘治十四年八月,孝宗又下令出售兩淮鹽一萬引,拿這筆費用來資助申王婚禮之費。[2]卷178,3 268由此可見,上述藩王得到了高額的婚禮資助。

  弘治十五年二月,“賜涇王食鹽一千引,命兩淮運司歲以價銀一千二百兩給之”[2]卷184,3 399。弘治十六年三月,“先是,命兩淮運司歲給汝王食鹽價銀一千二百兩,至是,運司以鹽少不足變賣,王府久不得價,戶部請于河南布政官庫銀內暫給三年之數,此后另議奏處。”孝宗同意。[2]卷197,3 635可見賞與藩王價銀的辦法,已使鹽運司無法賣出足夠的食鹽來湊夠價銀了。弘治十七年二月,孝宗又賜與涇王府弘治十六年的食鹽價銀一千二百兩,[2]卷208,3 872似乎已形成了一種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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