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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期刊VIP網(wǎng)所屬分類:交通運輸時間:瀏覽:次
摘要:為維護道路交通的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進行了修改。文章發(fā)表在《黑龍江交通科技》上,是交通論文發(fā)表范文,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資格刑,禁止從業(yè),肇事逃逸,歸責原則,法律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正式實施到現(xiàn)在已將近一年了,它在交通管理、預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處理交通事故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它較之舊的交通安全法規(guī),出現(xiàn)了不少新措施、新原則,所以也引起了一些新的爭論和見解。下面我談談我個人對它的一些問題的淺顯觀點。
一、剝奪資格權的問題
1、資格與資格刑
資格有兩種意思:一、為獲得某一特殊權利而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二、從事某種活動時間長短所形成的身份。在這里我們就是說前一種。要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我們就必須具備駕駛車輛的先決條件,駕駛的資格。而這一先決條件在全世界都一樣,那就是我們要有自己合法的駕駛證。
資格刑是一個理論上的概念。它包括了某一刑種的共性,這類的刑罰方法是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權利或資格為內容的。資格刑,是指剝奪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權利或資格的刑罰的總稱。
在《資格刑研究》中關于資格刑立法是這樣說的:“一般認為,對從事特種職業(yè)者,如醫(yī)生、律師、司機等在職業(yè)上之犯罪,剝奪繼續(xù)其職業(yè)資格,可以避免在職業(yè)上再犯同類之犯罪。”
可以看出,剝奪資格一定程度就是禁止從業(yè)。禁止從業(yè),是禁止行為人從事某種職業(yè)的權利,它一般是指禁止從事與所實施的犯罪有緊密聯(lián)系的職業(yè)。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關對司機駕駛資格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飲酒后駕車的,處暫扣駕駛證及罰金,而醉酒駕車的除暫扣駕駛證及罰金外還要拘留。一年內有醉酒駕車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行為人有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及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情節(jié)之一的,處罰金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我國的《刑法》中關于交通肇事罪是這樣規(guī)定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剝奪一些司機駕駛車輛的權利。包括禁止駕駛,吊銷駕駛證或禁止頒發(fā)駕駛證。
隨著我們國家經(jīng)濟的發(fā)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個人擁有一輛甚至幾輛車都是司空見慣的事。個人參與交通的機會很多很多,于是,利用交通工具來實施犯罪或發(fā)生在交通工具運輸過程中的犯罪時有發(fā)生。而禁止駕駛或吊銷駕駛證,在一定意義上來說,是能預防這類犯罪的。
3、交通肇事罪的定罪范圍以及處罰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第三款中這樣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有全部或主要責任,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 酒后、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車輛而駕駛的;
(四) 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 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 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
(一)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 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肇事逃逸現(xiàn)象在“終身禁駕”的重罰之下未能減少的原因分析
肇事逃逸,終身禁駕,在現(xiàn)實生活中,為什么還老是存在著司機肇事后逃逸的情況呢?
我個人認為原因有很多。主要是以下幾點:
1、駕駛員重車技輕理論,對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知識知之甚少,交通肇事后逃逸;
2、司機在開車過程中精神高度集中,一旦發(fā)生事故,往往驚慌失措,匆忙逃離現(xiàn)場;
3、一些司機存有僥幸心理的司機,發(fā)生事故一逃了之;
4、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對方當事人(受害一方)或者是對方當事人家屬往往會不理智對待肇事司機,采取過激行為,毆打司機以泄心中怨氣。肇事司機此時的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有些肇事司機并不是不明白逃逸的嚴重后果,但是還是先逃了再說。因此,肇事逃逸現(xiàn)象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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