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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機動車輛保險,即汽車保險,簡稱車險,是指對機動車輛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文章發表在《交通世界》上,是社科期刊發表范文,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機動車輛貶值,機動車輛保值險
汽車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它伴隨著汽車的出現和普及而不斷發展成熟。機動車輛保險是以機動車輛本身及其第三者責任等為保險標的的一種運輸工具保險。其保險客戶,主要是擁有各種機動交通工具的法人團體和個人。
經過我國保險業改革開放20多年的發展,機動車輛保險取得了長足進步,條款和費率也日趨完善。伴隨著機動車輛進入百姓的日常生活,機動車輛保險逐漸成為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經濟活動,其社會性也逐步顯現出來。與此同時,出現了一些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問題。近一兩年,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機動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開始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多方呼吁“機動車輛保值險”應運而生。
機動車輛貶值損失賠償的合法性
一、貶值損失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所謂“貶值損失”是指由于局部損壞導致對標的物整體價值的影響或者減少。在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體現為責任方不僅應對對方車輛的損失承擔修復費用的賠償責任,還應當對對方由于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恢復原狀是指通過維修換件,使車輛恢復到未發生事故以前的狀態。對于輕微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可以采用恢復原狀的做法。對于較大的事故就應當采用折價賠償的原則。折價賠償是指通過維修使車輛恢復原有使用功能,可是價值卻無法保證恢復,因此折價賠償的數額應當包括維修費與貶值損失兩部分。按照民法中的相關條款,以及對這些條款的司法解釋,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以就機動車輛貶值損失向責任人提出賠償,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貶值損失適用法學上的“填平原則”
填平原則是法學上的一種補償性原則。填平就是將受害人損失全面填補,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使權利人在經濟上不受損失。填平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損失的數額在填補之前是確定的;二是通過填補至填平,使權利人在經濟上的損失消滅。
開發機動車輛保值險的必要性
(一)現行機動車輛保險具有局限性
隨著社會生活總體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公眾法律意識、尤其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意識增強,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中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這些問題將直接影響相關立法和司法實踐,繼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和機動車輛保險的經營產生重要的影響。
(二)機動車輛保值險具有創新性
機動車輛保險的創新必須通過兩條途徑來解決,一是擴展責任,二是細分產品。我國現行的機動車輛保險產品,涵蓋的責任已經比較寬泛,單純的車險本身的直接責任擴展已經沒有多大的挖掘潛力。雖然機動車輛保險已有多年實踐,但對間接損失的補償卻仍是空白。
社科論文投稿須知:《交通世界》創刊于1994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主管,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主辦,《交通世界》雜志社出版,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中央級科技期刊,其憑借豐富的內容、精致的印刷,成為中國交通系統影響力最大的主流媒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