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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代際環境權理論的分析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環境科學時間:瀏覽:

  【摘 要】:環境的退化與自然資源消耗引起了深刻的倫理和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在道德的框架內成為國際環境法律和政策的一個基本方面。本文旨在引起人們基于與后代人處于同一環境的事實而對代際環境權理論進行深入思考。本文并不是對代際環境權理論的存在進行提倡或給予否認,而是指出:代際環境權理論作為環境保護法案下體現的眾多理論的一方面應當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

  【關鍵詞】:代際公平;代際責任;環境權

  國內外學者從哲學和法律的層面上對后代環境權保護的討論已經有很多了。 在一般意義上,人們對此有一些公認的觀點,從環境方面的法律一般都有體現對后代人權利的保護這一點可以看出來,而且,有關環境權的書籍或論文都隱含了一個共同的假定,那就是:當代人對未出生的后代人有保護地球生物資源多樣化,維護環境可持續的義務。然而事實上,后代人權利的概念是很難量化的,后代人環境權理論的重要性依然不明確。雖然此項權利概念復雜,但卻有著重大的價值??梢詳嘌?,未來在法律層面對此項權利的討論將會更加廣泛。

  一、代際義務與代際公平理論

  代際義務指的是一系列的道義上的責任,必須進一步細分。代際環境權是代際權利一個獨特的分支,它代表了一項廣泛的權利。在面對一個相對較短時期內的直接后代時,人們的跨代道德義務感最強,如基于基因或家庭的因素而產生的責任。而我們這里討論的后代人,不是一小部分的個人,而是在遙遠的未來所生存的全人類。

  Edith Brown Weiss 教授是當代最有影響力的的代際倫理領域的法律學者。他指出:代際公平理論是代際權利和代際義務的基礎。在環境法領域,代際公平應當有三個基本的原則。首先是資源多樣性的存續原則:“每一代人有義務維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多樣性,從而不過分限制其后代在解決問題和實現價值時可供選擇方案的數量。”其次是資源質量的保證原則:“每一代人應當維持其所居住的星球的環境質量,確保他們遺留給后代的環境質量不比他們從前一輩中繼承的環境質量要差。最后一個原則是:每一代人繼承遺產的權利是公平的。每一代人有從前一輩人手中繼承遺產的權利,同時也有遺留資源給后代人的義務。這些建議性的原則實質上限制了當代人開發和利用地球的行為,但這些限制并沒有具體規定當代人應如何管理現有的資源。”

  后代人環境權理論指未出生的后代擁有使用自然資源、享受美好環境等權利,并通過此種權利的行使來約束當代人的環境行為。夫列切特主張用社會契約理論來解釋后代人環境權,她認為,后代人通過與當代人簽訂跨世代的社會契約,與當代人處于同一個道德共同體,因此后代人當然享有此項權利。人類共同體理論從整個人類進化和人類文明發展的意義上討論當代人和未來世代人的關系。從整個人類發展史來看,各代間是一種類似于合伙或者共同體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理論核心是,未來世代作為人類共同體的一員具有與當代人相同的利益,為了有效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必須享有權利。

  二、相關法律規定及案例

  許多國家憲法、法律的相關規定以及一些在國際上產生較大影響的司法案例均在目的或原則方面要求當代人在從事與環境相關的行為時要注意維護后代人的環境權益。

  《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的目的(“聯邦政府將采取一切手段和措施來滿足當代國民及其子孫后代對于社會、經濟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國家應當履行每一代人都作為子孫后代的環境保管人的責任”),提倡后代人權利的嘗試曾經出現在有關墮胎是否合法的辯論領域,但遭遇了失敗。如羅伊訴韋德案中,賓夕法尼亞法院拒絕反墮胎醫生被任命為未出生孩子的監護人,并認為,未出生孩子的沒有法律地位,不需要受到法律的保護。

  菲律賓熱帶雨林出租案中,最高法院的判決法官Davide認為:“該案存在一個特殊和新穎的因素,即未成年人原告聲稱他們代表他們這一代和尚未出生的后代。我們沒有發現任何困難阻止他們為了他們自己、他們同代的其他人和將來的后代人而提起一個團體訴訟。”張一粟在《未來世代人的環境權》中提到:“世界環保史上, 菲律賓 Antonio 等訴環境與自然資源部部長一案始終為環保主義者津津樂道, 在環境法律發展史上也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其特殊之處在于, 不僅將憲法中規定的環境權予以適用, 更在世界范圍內首次在司法上承認了未來世代人的環境權。”郭英華在《試論環境公益訴訟適格原告》提出:“給予更多的人和組織以訴權不僅是減少污染和破壞行為的需要,也是符合世界環境法和訴訟法發展潮流的。環境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包括后代人。從傳統民法理論來看,尚未出生的人是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也就談不上訴訟能力了。但是,環境法作為一門特殊的學科具有較強的倫理性。后代人是當代人生命的延續,我們所生活的環境不僅僅是我們這一代人的,同時也是屬于后代人的,后代人當然也是環境的所有者。在熱帶雨林出租案中,菲律賓最高法院申明當代人和后代人都享有生態平衡和健康環境的權利,法院在裁決中承認后代人屬于該案利害關系人。此案例在法學界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后代人作為環境訴訟的主體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確立。”蔡守秋也在其《環境政策法律問題研究》中摘錄了此案例,提出:“該案例說明,環境法的基本理念不僅重視當代人之間的環境公平和正義,也重視不同代之間的環境正義和公平。我們在進行經濟建設、科學實驗和社會建設中,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當代人的利益,還要為子孫后代著想,不能“吃祖宗飯,砸兒孫碗”,而應該珍惜祖宗留下的寶貴資源、為千秋萬代積德。”

  三、代際環境權理論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世界各國的立法者及法學評論家都已經認識到環境退化可能對人權造成侵犯。理查德在《人權的美好未來》一書中提出,環境人權是代際環境正義的基礎,人們享有清潔的空氣、水源以及土壤等環境方面的人權環境人權是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環境人權。作者強烈主張建立一個環保的法律框架,作為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

  在傳統的訴訟中,只有當代人才可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而隨著國際國內“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提出及得到普遍認可,后代人可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理論的基礎問題得到了解決。環境立法應體現環境利益的公平原則,即追求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F有的人權保護模式僅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地解決當代人的環境利益,人們迫切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法律學說來代言未來世代人的環境權利。盡管歐盟一直積極擁護可持續發展模式且承認其子孫后代的環境需求,但它仍然沒有提供一個詳細的,切實可行的全球環境治理的法律框架。換言之,歐盟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從子孫后代的角度看是不夠的,而代際公平理論的采納是歐盟要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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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蔡守秋:環境政策法律問題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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