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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預算你認識多少呢?有關預算的制度及應用該如何去做去發展呢?目前的預算措施有哪些呢?本文主要對預算的概述和預算目前的問題以及如何去完善好改革管理上做了相應的介紹。本文選自:《當代經濟管理》,《當代經濟管理》Contemporary Economic Management(月刊)曾用刊名:地質經濟管理;地質技術經濟管理,1979年創刊,是以刊載經濟管理類文章為主的學術期刊,旨在宣傳國家經濟方針、政策和法規,傳播經濟科學、管理科學及相關領域的知識和信息,促進我國經濟管理科學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為經濟建設和改革服務;讀者對象為各級政府部門、大中型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相關領導干部、科研人員和廣大高校師生。
摘要:預算是經法定程序審核批準的國家年度集中性財政收支計劃。它規定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和數量 、財政支出的各項用途和數量,反映著整個國家政策、政府活動的范圍和方向。預算(Budget)包含的內容不僅僅是預測,它還涉及到有計劃地巧妙處理所有變量,這些變量決定著公司未來努力達到某一有利地位的績效。
關鍵詞:預算,經濟管理,經濟職稱
Abstract: the budget is approved by the legal procedure audit national annual concentrated financial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plans. It provides a source of national finance income and the quantity, the number of the various USES and fiscal spending, reflecting the national policy, the scope of government activities and direction. Budget (Budget) contains the content is more than forecast, it also involves in a planned way to juggle all the variables, these variables determine the company's future efforts to achieve a better position of performance.
Key words: budget, economic management, economic titles
預算是經法定程序審核批準的國家年度集中性財政收支計劃。它規定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和數量、財政支出的各項用途和數量,反映著整個國家政策、政府活動的范圍和方向。同時預算還指企業或個人未來的一定時期內經營、資本、財務等各方面的收入、支出、現金流的總體計劃。它將各種經濟活動用貨幣的形式表現出來。每一個責任中心都有一個預算,它是為執行本中心的任務和完成財務目標所需各種資財的財務計劃。
我國《預算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是這樣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我覺得這一法條存在問題,是應該及時得到修正的。原因在于預算的審批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都非常強的工作。 我認為完善預算法的一項重點就是將預算草案的審批機關由人代會調整為人大常委會或者建立人大專門的預算工作機構。同時為了審查時間的統一和銜接,建議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草案的批準時間限定在每年3月前,特殊情況可推遲到4月前。預算作為一種數量化的詳細計劃,它是對未來活動的細致、周密安排,是未來經營活動的依據,數量化和可執行性是預算最主要的特征,因此,預算是一種可以據以執行和控制經濟活動的、最為具體的計劃,是對目標的具體化,是將企業活動導向預定目標的有力工具;
首先,在時間上,根據憲法和人大組織法的規定,年度預算草案的審查時間受制于地方各級人代會會議召開時間,而各地人代會開會的時間參差不齊(如某市2003年的人代會在9月初才結束),因此給年度預算的執行帶來較大的困難,也給財政和部門的工作帶來一定的被動。同時人大在繁忙而短暫的會期中既要進行政治和經濟決策,又要從事各種立法,還要履行預算審批職責,在我國人大會議制度暫時無法改變的情況下,人大的各項活動很可能陷入表面化。
其次,在技術上,經濟決策機構則需要高度的業務能力和相關的制度配套才能夠正常運行,因為經濟決策更注重的是科學性和準確性,足要有專業人士的專業知道方可。而就總體而言,我國人大代表之中有很多人對經濟甚至一無所知,對經濟預算、決算的執行方式,后果都不清楚,沒有審查預算的能力。
再次,在現實的實踐上,也可以得知,人大代表并沒有充分的時間審查預算表。每年只有一個月不到的人大會議,而人大代表所需要完成表決的事項是很多的,尤其是在我國現實的情況下,法律制度既不完善,各方面均需要通過人大表決的話,人民代表可能沒有足夠的精力去審查預算表。而預算草案到臨時大會舉行時才印發給代表,人大代表基本上都是由自己很忙的工作的,可能沒有太多時間去詳細看預算草案,因此,權力機關對預算的審查難以起到實質性的作用。
由于以上種種原因的關系,我認為,中國的預算法改革應該需要有專門的部門進行,并做出對全國人大的建議,該部門的主要任務應該有:一是對政府所做的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充分利用預算信息管理系統,審查各預算部門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科學性、合理性。還可以建立專門小組,與預算支出的各個部門相對應,負責對該部門收支預算的專門審查形成建議和意見以便于廣大代表或者常委做出決定。 二是對政府預算草案進行公開,因為部門預算公開也就是要求政府收支后動的透明性。
從法理上來說,政府所有的收支計劃和活動過程,除了某些特殊的例外,不僅都必須向議會公開,而且還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都必須接受社會公眾、議會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在現代西方,國家的政府預算甚至是向全世界公開的。因為在市場經濟下,財政收入來自于納稅人的稅收,其支出必須為納稅人的利益服務。公民自愿納稅后交給政府也應該有權監督政府對財政的使用,包括用于哪些項目和內容,每筆支出有多大,政府支持是否符合納稅人的需要等。這些決定都應該經過納稅人的決定和認可。而我國現在所謂的“公開”,實在是微不足道甚至有些騙人的意味。因為我國現在仍然把預算作為國家機密來對待,政府編制的預算沒有像全部公眾公開。技術開發費所得稅籌劃問題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