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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古以來中國人便有“遺贈思想”,認為自己在死后自己的房子和財產理所當然是應該留給自己的子女。便有對錢財的這樣評價“錢財乃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去”,要么自己在生前花掉,要么留給自己的后人。但是在中國這種崇尚節儉和重人情尤其是親情的文化下,中國人在死后還是更多的考慮把財產留給子女。當然也有人為了子女能夠在自己老年時得到贍養,便把自己的財產包括房產作為一個回報,留給自己的子女,于是老人不愿將自己的房子出售或抵押,最終造成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的緊張。
由于各種明確的與隱含的條件限制,使得本來具有廣大的潛在市場需求被扼殺在了搖籃里。人們對“以房養老”政策只能止步于政策大門之外。所以在政策的制定和推行過程中,一方面要逐步放寬明文規定的限制,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條件和限制,從而擴大推行的范圍,影響政策的具體實施;另一方面要考慮到其中潛在的問題和一些隱含的限制性條件,針對問題對癥下藥,制定具有前瞻性的相應解決措施和吸引政策,從而從另一方面擴大市場的準入范圍。例如針對那些養老金充足而又有房的老人,也要制定一些能吸引其加入的政策措施,如更豐富的老年生活活動,更高的生活水準,更為健康的生活環境。要從優質的服務和老年人更為迫切的需求方面著手,提供為更多的老年人所接受的優惠政策。
“以房養老”政策在推行過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問題,從法律建設方面來講主要是由于法律建設的滯后,缺乏一套與之相配套的健全的法律制度。這對老年人和推行機構兩方面都產生了消極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制定和出臺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顯得尤為重要和極為緊迫。首先,需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再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體系;其次,需要民政部、房管局、人保局、金融和保險機構通力合作,共同協商完成,以保證立法表達多方的意愿,在實施過程中能更好的協調和維護多方的利益;最后,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原則和方法,在制定的過程中要悉心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在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又要虛心接受群眾的批評和建議,及時糾正錯誤和彌補不足。
中國人一向的求“穩”思想。“以房養老”政策在中國社會是一個比較新鮮的事物,因此在推行過程中制度尚不完善不健全,存在諸多的問題,如房產權的變更,會讓老年人因固有的“有房才有家”的觀念,而有失落感和不安全感,因此會排斥“以房養老”政策;因為政策的不成熟,中間存在著很多的的漏洞風險,而這些漏洞和風險尚未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法律體系來進行規范,因此不論是推行機構還是老年人,都出于求“穩”心態,而不敢大張旗鼓的進行。老年人只希望在自己晚年能夠平安度過,而不想由于一些不必要的問題引起自己生活的變動。例如上海模式中,項目失敗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老人在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約時要即刻變更房屋產權,而老年人都希望晚年能夠安定平和,而安定的具體表現就是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因此大多數老人不能接受這項政策,導致政策項目的失敗。
一方面在該項政策的推行過程中,政府主要是出臺政策,主要還是由金融機構以市場主體的身份,采用商業運作的模式進行。而這些金融機構作為市場主體作為經濟人主要還是以盈利為目標,因此公眾并不像信賴公共機構那樣信賴這些金融機構,而是報以懷疑的眼光來審視這個問題,總是會覺得自己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吃虧,害怕承擔風險,不愿支持這個政策;另一方面之所以金融機構的公信力不夠還在于政府對該項政策和推行機構的支持和宣傳力度不夠,作為管理者的政府沒有為該項政策的有效實施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使得人們保持懷疑和觀望的態度。比如北京模式中的“委托租賃”方式,是由中人恒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和北京壽山國際服務中心聯合推出,其業務叫“養老房屋銀行”,規定“60歲以上的老人只要向養老機構提出需求,公司將原住房出租,老人入住養老服務中心,所有的租金用于抵扣老人在養老中心產生的費用,房產權不變更。”該項政策的成功之處在于不變更房產權,讓老年人感覺比較安穩,但是其失敗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老人對這種商業運作模式的信任度比較低,而不敢信任金融機構。這成為了阻礙其實施的一個重要原因。
目前我國尚未有一套與之相適應的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法律的空缺還比較大。一方面,對于推行的金融機構和養老院來講,存在很多潛在的問題和可以預見的隱患卻缺乏一系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與之相配套和實施,致使作為商業性盈利機構的金融機構和養老院,在面對潛在的風險時無法全身心的投入這項政策,不敢放開手腳去推行和操作,處于一種想向前但卻不敢向前的狀態,不利于政策強有力的實施;另一方面對于老人來講,雖然政策比較好,但是針對其中所存在的隱患如住房抵押的年限中老人突然去世了,對于老人來講卻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了,而得到報酬卻很少就會很不劃算,但是卻沒有明確的規定來規范該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對于這些風險,以求穩為重的老年人很大一部分就會抱觀望態度,等待具體實施之后效果怎樣再決定自己要不要加入這項政策,這也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試點中的參保人員的范圍。正是由于政策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導致了無論是金融機構還是老人們的卻步,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政策的推廣。
所謂“遺產稅”是指對財產所有人死后所遺留的財產為課稅對象而課征的一種稅,主要有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和總分遺產稅三種。,對于中國傳統的“遺贈思想”,我國可以借鑒國外一些國家的先進理念和實踐經驗,推行“遺產稅”。在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更為重要的是這樣可以使遺產的繼承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和約束,通過交納高額的遺產稅,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使遺產繼承有一些限制。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讓老年人因高昂的遺產稅額度而對遺贈財產的做法望而卻步,從行動方面直接地對他們產生影響;另一方面從更深的層次即人們的思想觀念上引發人們的思考,逐步轉變人們的思想觀念,使人們對當今的“富二代”、“拼爹”等思想有一定的思考和反思,可以思考關于培養下一代的獨立個性以及個人能力,對整個民族的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但是這是一個過程,不可能一步到位,需進行試點,進而逐步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