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這篇司法管理論文發表了民事司法協助機制面臨的挑戰,中俄經貿合作越來越頻繁,兩之間的貿易合作處于高度發展階段,但是伴隨而來的民商事爭議案件也越來愈多,例如在司法協助途徑方面存在亂象,這就要求中俄經貿合作加大加深對司法協助工作的需求加大加快,為兩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提供有力保障。
關鍵詞:司法管理論文,司法協助
涉外司法文書的送達、域外調查取證、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都是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內容,司法文書能否順利有效地送達給當事人,走出國界對他國公民能否進行有效調查取證,以及一國司法機關做出的判決、裁定在他國是否能夠獲得承認與執行都關系到具體當事人的切實利益,都關系到都否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等問題。
一、中俄經貿合作加大加深對司法協助工作的需求加大加快
中國政府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近年來對外直接投資一直保持快速增長。而同時期,俄羅斯經濟受到金融危機以及烏克蘭危機的影響,加之西方對俄羅斯的經濟制裁,此時中國對俄羅斯的投資對俄羅斯來說非常重要,對中國來說亦恰逢時機。資本要素的投入對俄羅斯經濟增長最有拉動力,俄羅斯經濟增長的新的驅動力就是投資。當前,中俄貿易等民商事交往活動越來越頻繁,由此中俄兩國也伴隨發生更多的民商事爭議。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制度是國際民事訴訟程序的必要組成部分,各國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充分使用。但是,對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制度本身理論研究尚未完善,司法實踐運用中也存在一系列問題有待突破。
俄羅斯政府為吸引外資入俄開辟了順暢而便捷的通路,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南,在此背景下探討中俄民商事司法協助機制亦恰逢其時。烏克蘭危機是中俄“全面戰略協作伙伴關系”的轉折點,中方在中俄合作中開始變被動為主動。中俄經貿高度發展對現有的民事司法協助制度提出了諸多考驗,尤其中俄雙方既有的領導人定期會晤制度以及司法互助協定在解決中俄貿易糾紛方面發揮作用甚是有限,完善中俄現有的民事司法協助制度是使中俄雙邊合作能真正上一大臺階的重要保障。中俄兩國最高法院在《金磚國家司法合作議定書》的框架下,開展廣闊的司法交流合作,分享在司法改革、法官培訓、電子司法技術等方面的經驗,這必將為兩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提供有力保障。
二、中俄現有民事司法協助正在面臨立法和實踐的雙重挑戰
(一)中俄民事司法協助法律規范還不夠完備
中國在1992年與俄羅斯簽訂了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雙邊條約。該條約肯定了中俄可以依照條約進行司法協助,相互承認和執行雙方裁決,界定了中俄司法協助的范圍包括雙方相互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行為。然而有爭議的問題有很多,比如該條約是否也適用于除司法機關協助外的自然人、法人基本民事主體的糾紛。適用范圍不明確必然給制度適用帶來麻煩。在具體的制度適用上,該條約規定更是存在繁瑣冗長程序,對訴訟不利。比如,條約規定必須通過兩國中央機關進行司法協助,此聯系過程復雜冗長,導致訴訟延長,必然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給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二)中俄民事司法協助工作機制還不夠健全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的規定,我國只能由國家、政府、經國家或政府授權的機關這類主體與外國談判締結司法協助協定,國務院對司法協助協定進行審核后,提交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準,此為國際司法協助協定的指定程序。由此可知,我國各地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門無權直接簽訂司法協助協議,我國地方各級法院是無權與國外簽訂司法協助協議的。我國邊境地區地方法院只能通過雙邊司法協助探索其他途徑,直接指定雙邊司法協助有違立法不能有效實現。當前中俄兩國只簽訂了上述司法協助條約,既有的領導人定期會晤制度以及司法互助協定在解決中俄貿易糾紛方面發揮作用甚是有限。
而沒有建立邊境糾紛解決的專門機制,雖然在雙邊司法協作方面,雖然中俄兩國現在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在民商事糾紛解決方面兩國司法合作相對落后,尤其在中俄兩國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更是無法起到實質作用,兩國民商事司法協助缺乏相應機構,很難順利對接,文書送達等程序繁冗、時效過長,至于調查取證方面更是受到來自兩國司法體制的限制。我國外交部、商務部針對此類問題作出過邊境地區適用文件,但是這些文件并不具有司法協助規范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亦沒有專門針對邊境地區作出司法協助的規范性文件,故中俄民商事司法協助工作并沒有相應規范助力開展。實踐中有過互換執行的案件,但是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互換案件機制。從整體來看,中俄兩國現有民商事司法協助機制工作開展多是依靠雙邊地區法院、法官的信任關系來協助進行。
三、中俄深化戰略合作背景下完善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幾點建議
(一)不斷構建完備的民事司法協助法律規范體系
除了中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我國也積極加入司法協助相關公約。我國于1991年加入海牙《送達公約》,但是我國在加入海牙《送達公約》時,對送達公約中這兩項送達方式聲明保留:一是對我國境內進行直接郵寄送達;二是向駐在國國民或第三國國民通過領事送達,這兩項送達方式均予聲明保留。我國于1997年加入關于各國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進行調查取證取證公約。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方面,中國于1987年就已經加入《關于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當然俄羅斯也早已加入以上公約。為正確適用《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和中俄司法協助條約,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爭議案件調查取證、司法文書送達協助請求的司法解釋規定。規定的施行,雖然不能解決立法缺陷的問題,但對司法協助實踐必然起到推動作用。
(二)兩國簽署邊境地區法律互助協定
目前我國對俄羅斯邊境地區司法協助合作方面是沒用專門法律規定及法律授權的。簽訂邊境法律互助合作協定,從法律規定看有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方式,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報全國人大及其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批的方式,或者授權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中俄邊境擬定具體邊境區域法律互助協作文件。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是可以通過以上方式途徑與俄羅斯達成司法協作方面規范性文件。
2007年11月,中國與俄羅斯第一次為加強區域經濟合作法律機制進行了會談,并深刻討論了邊境地區在司法協助方面已經或未來將遇到的各種問題并探討能夠解決問題的有效對策。會談取得了實質成果,兩國商定可采取兩條路一起走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明確文書送達要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進行,在此前提下強調兩國口岸法院可以直接送達法律文書。
俄濱海邊疆區符拉迪沃斯托克仲裁法院與我國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共同約定要大力確保中國企業以及公民在與俄羅斯經濟貿易能受到俄羅斯法院的強力保護,以此提高兩國邊境地區法院的司法協助效率,縮短兩國國際訴訟的時間與審限,縮短在俄羅斯的訴訟時間。如果兩國通過最高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授權,簽訂邊境區域法律合作協定,建立起邊境區域法律協作工作機制,無疑將是一次意義重大的進步。
(三)積極構建中俄邊境地區司法協作工作機制
1.建立常設糾紛咨詢解決機構
2015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書記王君訪問俄羅斯外貝加爾邊疆區。會談揭示中俄兩國正大步邁向全面戰列協助伙伴關系的新高度,建設歐亞經濟聯盟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都為中國內蒙古與俄羅斯外貝加爾邊疆區深化交流合作提供了良好機遇。在此背景下,王君書記提出加快有效建立地方政府間定期會晤機制,積極開展邊境地區司法協助工作機制,為中俄兩國全面戰略協作伙伴關系高水平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筆者認為,當前中俄背景下,建設中俄邊境地區常設糾紛解決機構是有效途徑,機構可下設在邊境地區省會城市以專門的工作小組形式,也可以在中俄兩國邊境口岸城市專門建立,用以研究兩國國內法律法規及其適用上存在的問題,對雙邊合作可能出現的糾紛提出預警、提供預防方案,為中俄邊境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或者協助當事人解決糾紛等。
2.建立邊境聯合調解機制
可以通過設立中俄邊境聯合調解機構來解決對俄民商事爭議。筆者認為,工作機制的建立要形成體系才能行之有效,在建立常設糾紛咨詢解決機構的同時,在常設機構下設專門的調解機構進行民商事調解。當然,在一個邊境地區具有民商事調解職能的機構不宜過多,否則容易造成案件受理混亂、各調解機構爭奪案源或互相推諉責任的情況。
3.建立口岸法庭
建立口岸法庭既可以專門審理邊境區域民商事爭議案件,也可以充分發揮口岸法庭的只能,具有操作性與可行性。1996年《中國國際商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和俄羅斯聯邦工商會關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協議》中,規定根據中俄雙方協議,仲裁案也可以在便于進行仲裁程序的中俄兩國邊境城市開庭審理,這可以作為建立口岸法庭的法律依據。
口岸法庭建立,能夠解決中俄民商事司法協助過程中面臨的眾多問題及困境,兩國送達司法文書將可以確定適用口岸法庭直接送達的方式,到達口岸法庭后再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備案,可以有效縮短送達時間和審理時限。口岸法庭建立,對于中俄兩國司法互助中的調查取證問題也能提供幫助,可以充分發揮口岸法庭民商事調查取證職能,這必將為進一步開展中俄民商事司法協助機制工作提供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夠更科學的保護兩國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肖永平.國際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
[2]趙敏.國際司法協助及其在我國的立法與實踐[J].新疆職業大學學報,2008(12).
[3]黃益平.對外直接投資的”中國故事”[J].國際經濟評論,2013(1).
[4]郭曉瓊.俄羅斯經濟增長動力與未來發展道路[J].俄羅斯研究,2014(4).
[5]廖冰清.全球新興市場再遇貨幣貶值風暴[N].經濟參考報,2014-12-12.
[6]王佳慧.中俄邊境貿易糾紛解決機制研究[J].俄羅斯學刊,2012(6).
[7]李雙元.國際私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8]趙相林.國際私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作者:刁秀春 單位:內蒙古大學滿洲里學院
推薦閱讀:《法治與社會》(月刊)2000年創刊,始終關注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捕捉民主法制進程中的重大事件,研究人大制度理論,開拓人大工作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