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要:季節差價的另一種含義是實行用水高峰期加價。天氣炎熱,用水量劇增,在供水企業全部生產能力中有1/4~1/5只有在負荷高峰期才被使用,其他時間則基本閑置。按照“用戶負擔費用”的經濟原則,負擔峰荷的這部分供水能力在全年中的費用(主要是折舊等固定成本)應集中在高峰用水期由用戶分攤。具體計算方法可將該地區各水廠總供水能力的1/4~1/5的費用提出,按高峰期的用水量分攤。由于各地氣候的差異,用水高峰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關鍵詞:供水市場 價格管理 供水行業 價格彈性
1.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的概念
1.1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
市場價格是市場供求雙方相互作用共同決定的,是直接對商品消費起作用的價格,是商品最后賣給消費者時要消費者支付的全部費用。通常市場價格就是對消費者的名義價格,包括全部價內稅在內。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是在政府管理下形成的價格,是對自來水消費直接起作用的價格,是自來水最后出售給用水者時要用水者支付的全部費用。
多年來中國自來水市場價格不合理,嚴重低于價值。這一方面造成水資源的大量浪費,另一方面又使供水企業缺乏發展動力,城市供水發展遠遠不能滿足經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對水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對城市供水市場價格進行系統的研究,為政府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提供依據。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是對水的消費者的價格,直接承受市場需求對它的作用,它是自來生產的價值補償要求和用水者有效需求的銜接者,是自來水價值的最后實現者。因此,城市供水價格一方面要能夠對水的生產價值進行補償,另一方面還要調節對水資源的需求,使水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1.2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和生產價格
城市供水生產價格是對供水企業起作用的價格,是指供水企業因售水而取得的可用來補償成本和作為企業利潤的各種實際價格收入。它不包括售水名義價格中的價內稅,但包括供水企業因供水而取得的各種價格補貼收益。
對生產者的價格 = 對生產者的名義價格 – 價內稅 + 價外補貼等附加收益
價內稅是指計入商品市場價格,隨商品出售消費者支付的國家稅金,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它不構成生產者的實際價格收入,不能計入生產價格中去。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的制定是以生產價格為基礎的,生產價格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市場價格。而市場價格制定的合理,又會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調動供水企業的積極性,這些又都會在生產價格上有所反映。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與生產價格又相互區別:(1)城市供水市場價格與生產價格的調節對象不同。生產價格的調節對象是供水企業,而市場價格的調節對象是各種用水消費者。(2)城市供水市場價格比生產價格包含的內容更豐富。生產價格不外乎是供水企業的完全生產成本和盈利,而市場價格還包括稅收,引入了政府的調節因素。(3)城市供水市場價格的形式比生產價格多樣化。根據我國財務制度的核算方法,生產價格對供水來說只有一個,而自來水市場價格則根據市場的需求呈現出各種各樣的差價和比價,如水質差價、季節差價、工業和商業用戶的比價等。
因此,我們在制定供水市場價格時要以水的理論價格和生產價格為基礎,遵循價值規律,使水的市場價格既有利于保護水資源,又能保證社會的承受力,在水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實現水廠的可持續發展。
2. 城市供水市場價格體系
城市供水價格的差價體系,也就是因季節、地理位置、水質、用水量等的差別而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差價,這種差價會對水資源的供求平衡起到有效的調節作用。
2.1 季節差價
中國大部分地區降水受季風影響,在不同的季節有很大的變化,每年有60%的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三四個月內,且多以暴雨形式出現。要充分合理利用水資源,除了要有相當多的蓄容水庫,對天然水量進行調蓄,以豐補欠外,還必須通過水價這個經濟杠桿進行調配。豐水季節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應充裕,自來水加工成本低;枯水季節地表水和地下水供不應求,自來水成本相對較高。這就客觀上要求在豐枯季節對自來水實行不同的價格,豐水季節水價下調,枯水季節水價上浮。由于地區降水量的差異,這種豐枯價格的差異應因地而異。各地應以本地區年平均降水量為標準,當降水量低于平均降水量一定百分比時,水價相應上調一定百分比;當降水量高于平均標準一定百分比時,水價相應下調一定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