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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有關稅收中法律制度的新應用有哪些》稅務的管理是對經濟管理的一種制約,同時對經濟建設發展上有什么好的應用技巧呢?不同的管理模式又有什么意義呢?我們應該怎樣來加強對稅收建設的新管理呢?本文做了詳細的介紹。
摘要:當前,我國所實施的環境保護稅收政策較單一,比如說國際上普遍使用的再投資退稅、加速折舊以及延期納稅等應用在環保稅收政策中的形式,而我國的稅收未包含這些內容。此外,稅收在實施的過程中,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
關鍵詞:稅務管理,經濟論文,財稅論文
一、當前我國促進可持續發展所實行的稅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關于保護環境的稅種較少,缺乏綠色稅收的主要稅種
發達國家之所以能夠發展循環經濟,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建立起了健全的稅收政策,所實施的綠色稅收涵蓋了對環境有危害的各個方面,如對臭氧層有危害的消費稅和環境收入稅、垃圾稅、新鮮材料稅等。當前我國還未實施這方面的稅收政策,關于保護環境的稅種較少,缺乏綠色稅收的主要稅種,從而就制約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發揮的調節作用,同時也未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節能的稅收收入。因此,建立起綠色稅收的主要稅種顯得很有必要。
論文網推薦:《稅收經濟研究》,《稅收經濟研究》是國家稅務總局主管,中共國家稅務總局黨校(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主辦的經濟類學術期刊,以繁榮稅收經濟科學、為國家稅收經濟部門和決策機構服務為宗旨,秉承“以特色求知名,以創新求發展”的辦刊理念,突出學術性、實踐性和創新性,刊發經濟類各學科、特別是稅收科學的最新研究成果,為廣大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提供探索交流的學術平臺,并致力于成為中國稅收改革和發展進程的重要理論陣地。
2.關于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較單一,而且稅收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
稅收制度在收費方面還存在不足稅收制度在收費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一、對排污費所制定的標準不完善,征收的標準偏低,同時不同的污染物收費的標準也不均衡;二、由環保部門征收排污費,這樣不但加大了稅收的阻力,而且未充分有效地利用排污資金;三、征稅的參考依據比較落后,仍然是根據單因子收費,也就是說如果同一個排污口包含了兩種以上對生態環境有害的成分,那么收費的標準就是根據所含污染成分最高的那種成分計算排污量。這樣的收費依據存在一定的弊端,不但無法刺激企業進行污染治理,而且為企業提供了避免高收費的稅收方法。
二、促進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稅收法律制度的構建
1.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稅種
(1)開征空氣污染稅。通常在我國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的工業設備及其他設備在生產中向空氣排放出的有害氣體和煙塵為對象,把向空氣中排放有害氣體和煙塵的單位和個人作為納稅人。計稅依據是根據向空氣中排放出的有害氣體和煙塵排放量,同時要根據向空氣排放中煙塵量和有害氣體的濃度制定累進稅率,從量計征。因此,我們應該逐步做起,先從征收空氣污染稅入手。(2)開征固體廢棄物污染稅。(3)開征水污染稅。事實上,企業所排放的廢水含的污染物和濃度以及對環境污染的程度也是不相同的,制定出廢水排放的標準單位是非常重要的,從而就可以根據廢水排放的濃度轉換為標準單位進行征稅。同時還要結合廢水中不同污染成分制定出累進稅率,從而使得廢水污染物的含量和承擔的稅負呈現出正相關。所以我們可以采用無差別的定額稅率和居民的用水量作為計稅依據。
2.制定出可再生資源發展的稅收政策
可再生資源不但可以充分利用資源,提高資源的使用率,還可以保護環境。據有關數據顯示,我國每年因未回收再生資源的損失達250300億元。此外,當前我國所實行的增值稅允許抵扣10%可再生資源利用率,為促進可再生資源的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因此,在制定可持續發展稅收政策時,考慮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也是很重要的。
3.逐步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一般而言,在征收資源稅是堅持普遍征稅、綴差調節的原則,因此,我國的資源稅應該涵蓋所有應該保護的自然資源。但是當前我國所實行的資源稅征稅范圍僅僅限于礦產品和鹽類資源,因此,逐步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是很有必要的,將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都納入征稅范圍中。除此以外,還可以將土地增值稅和土地使用稅涵蓋到資源稅中,進一步完善資源稅種,從而合理地使用和開發我國資源。
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需要政府健全的稅收法律制度做保障。隨著國家不斷加強改革,稅收政策也逐步得到完善,逐步建立了綠色稅收體系。同時國家出臺了對“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產品消費行為的稅收政策,綠色稅收體系的建立為我國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奠定了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