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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證券管理是有權機關和組織依照法律和規則,對證券的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實行監督管理,旨在維護證券市場的有序和高效,防范市場風險,進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活動的總稱。證券市場生命力的強弱取決于其透明度的高低,奉行公開原則是保持市場透明度的關鍵。公開作為各國證券法的精髓,是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管理市場和保證市場穩定有序的有力手段。公開原則的核心在于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證券投資是一系列信息分析處理的結果,只有市場信息能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及時地發布和傳播,才能使投資者較為全面地作出判斷和選擇,進行理性投資,使證券價格不被扭曲,防止證券欺詐和市場操縱等不法行為。
關鍵詞:證劵管理,市場經濟,證劵論文范文
事實上,在證券市場尤其是新興證券市場中,廣大中小投資者在獲取和處理信息方面處于劣勢,證券發行人和機構投資者則有信息優勢,一旦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信息在交易參與者之間的分布不對稱時,就有可能使處信息劣勢的市場參與者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投資決策,導致利益受損。因此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健全的信息披露和傳導機制來保證市場規范高效運行,才能使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護。公開原則在證券管理中不僅體現為市場的公開、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公開,還體現為法律規則的公開,執法管理活動的公開。
證券市場因其能迅速靈活地籌集資金、優化配置社會經濟資源、分散投融資風險而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管理者應以維持市場的效率,提高參與者對市場有效運行的信心為己任。效率原則要求證券價格對信息的反映程度是充分而全面的。交易主體的平等地位、均等機會和自主自愿能維護充分的市場競爭,但是,使交易者處于平等的競爭地位,并不能最好地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利益,當市場發生頻繁而劇烈的波動時,價格遠遠背離證券的內在價值,不能充分反映稀缺與需求狀況。扭曲的價格信號會使投資者產生錯覺,作出基于錯覺的投資判斷,難免造成損失,影響市場的效率。通常而言,衡量證券市場效率高低的標準有:證券市場規模的大小;證券種類的多少;交易制度的完備程度;市場的公開程度;證券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和可操作性的強弱。
一、證券市場管理模式的理論基礎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前,由于受亞當、斯密的自由經濟學理論的影響,各國對證券市場管理主要采取公開管理原則,缺乏專門的證券立法,一些僅有的管理法規也缺乏系統性,如1911年美國堪薩斯州的(藍天法)、日本1892年的(交易所法)。那時期,證券市場功能被扭曲,證券投資具有極大的投機性,欺詐、操縱、內幕交易屢見不鮮,股價猛漲猛跌,證券市場處于崩潰邊緣,于是,各國紛紛重新尋找證券管理良策。三十年代后,凱恩斯的干預經濟學理論相繼被各國奉為官方經濟學,對證券市場的管理也轉向了實質管理原則,一系列證券專門立法相繼出臺,如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英國1939年的(防止欺詐法};日本1948年的(證券交易法),證券市場得到了有力規制,其功能也得到了充分發揮,但與此同時,凱恩斯理論也帶來了滯脹現象,八十年代后,貨幣主義學派理論紛紛群起而攻之,并趁勢成為世界主要國家的官方經濟學,于是,證券管理又趨向自由化。美國、日本由銀行業、證券業“分灶吃飯”轉向銀行可從事證券業務;英國則放寬了證交所會員資格審查,降低了會員資本要求,取消了固定最低手續費制。當前,世界主要國家認識到實質管理與公開管理的不同功能,兼采二者之長處,以規制證券市場。綜上分析:一國經濟發展階段占主導地位的經濟學理論直接影響并決定著該國的證券管理模式。在國家干預較少的時期,對證券管理較松,而在國家加強對經濟干預的時期,對證券管理較嚴。
二、世界主要國家的證券市場管理模式
由于歷史傳統、經濟體制等原因,各國的證券市場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綜觀世界主要國家的證券法規,無非三種立法例。
(一)以美國為代表的集中管理型
集中管理型是指國家授權專門機關對證券市場集中、統一進行調控。除美國外,日本、法國、意大利均采之,但各國專門管理機關不同:日本是大藏省證券局;法國是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意大利是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下面以美國為例,介紹這種模式。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直屬于聯邦政府的統一管理全國證券市場的最高權力機構,享有準司法權,它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準的5名專職委員組成,每名委員任期5年。目前,該委員會有律師、會計師、工程師、證券分析專家、監察員、管理人員1000多人。為了加強對全國證券市場的管理,該委員會設有18個職能部門,主要有四個:公司管理局(負責批準、監管發行公司的證券活動);司法執行局(負責解釋、執行證券法規),市場管理局(負責規制、監管證券交易市場);投資銀行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管投資銀行的證券活動)。此外,該證券交易委員會還在紐約、芝加哥等10個城市設有辦事處,行使區域管理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要對該國證券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享有法定的管理權限和執行權限。管理權限主要有:1.管理各種證券發行和注冊,并予以公告;2.管理有價證券內外交易,制定證券交易的管理原則、方法;3.管理投資銀行、投資公司、證券商;4.監督、指導聯邦證券交易所和國民證券交易協會的管理活動。執行權限主要有:1.對證券違法主體提起民事訴訟;2.對證券犯罪主體提起刑事訴訟;3.擁有行政處罰權。有權暫停或撤銷證券交易所、證券商的注冊資格,有權驅逐交易所的不法會員或者管理人員,可以中止有問題的證券交易,可以要求交易所改變其組織機構或者制定交易規則,可要求交易所及其會員關提交有關報告。①
(二)以英國為代表的自我管理型
自我管理型是指建立證券商協會,作為證券商自己管理自己的組織,或由證交所本身自律,政府基本上不加干預的管理模式,除英國外,還有新加坡、馬來西亞、葡萄牙等國家。英國對證券市場管理沒有設立專門機構,基本上由證券交易所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英格蘭銀行僅根據金融政策的需要,擁有對一定數額以上的證券發行的同意權;貿易部對非交易所會員和證卷投資信托公司擁有一定的管理權。英國對證券市場的自我管理體系,主要有3個:1.證券交易所協會。由在交易所大廳內從事營業的證券經紀商和自營商組成,它管理著倫敦和英國其他六個地區交易所的具體業務,它實際上負責整個英國證券業的管理,主要由《證券交易所管制條例和規則)進行規制;2.企業收購與合并問題專門小組。它是由1968年參加“倫敦城工作小組”的9個專業協會發起組成,負責解釋、執行(倫敦城關于收購和合并的準則),并進行咨詢,發布消息;3.證券業理事會。是1978年根據英格蘭銀行的提議而成立的新的自我管理組織,由10個以上專業協會代表組成,其主席由英格蘭銀行任命,其他成員中有3名代表投資者和一般公眾的利益。它負責制定、執行有關交易的各項規章制度。該理事會下設一個常設委員會,負責調查證券投訴。②
(三)以荷蘭為代表地自律與干預相結合型
自律與管理相結合模式既強調法制管理,又注重自我管理。除荷蘭外,還有德國、意大利、泰國均采取這種管理模式。荷蘭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證券市場的國家,開始它采取的是自我管理型模式,爾后才逐漸演進為自律與干預相結合模式。荷蘭的政府機構、半官方機構、民間機構三位一體,在管理證券交易中各司其職。財政大臣和中央銀行屬政府機構。財政大臣的證券權限有兩項:一是對在荷蘭上市的證券行使審批權;二是對提供證券買賣中介服務或擔任共同基金經理(managerofamatualfund)的認可權;中央銀行的證券職責是:一、為財政大臣提供咨詢;二是監督各種銀行、金融公司、證券經紀行的證券承銷業務;三是管理國際證券交易。荷蘭合并事務委員會是隸屬于社會和經濟理事會的半官方機構,其成員萬來自雇主代表,巧來良雇員代表,萬由政府任命,它負責審批合并事宜,如合并雙方違反(合并規則》,還可以發布“公開申訴:”(publi。reprimand):荷蘭證交所協會是民間組織,包括阿姆斯特丹證交所協會(AmsterdamstoekExedangeA~ia-tion)和歐洲期權交易所協會(EuropeanOpttionsExehangeAssoeiation),協會實行董事會制,負責批準吸收新會員,制定上市標準,管理上市秩序等事宜。①綜上分析,筆者認為:集中管理型的確強化了國家對證券市場的規制功能,推動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促進了證券市場的有序運行,但其弊端至少有二:一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證券市場的呆滯。證券市場是資金市場,價格、消息、供求關系瞬息萬變,完全由政府進行管理,不僅違背了經濟規律,扭曲了證券市場自身調‘節功能,而且造成了許多管理空白;二是違背了證券市場的效率、效益原則。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者、發行公司、證券商的直接追求目標是利潤最大化、效益最優化,完全由政府進行管理,就很有可能讓他們錯失獲利良機,最終損.害他們投身于證券市場的勇氣。那么,自我管理型如何呢?自我管理型充分發揮了證券市場的自律功能,體現了效率、效益原則,但其弊端更為明顯:一、大量非法投機行為得以衍生。由于缺乏政府強制干預,證券市場上內幕交易、欺詐、操縱市場等投機行為屢禁不止,人們視證券市場為“毒瘤”;二是全國證券市場不統一,發展不平衡。各地相互爭奪“勢力范圍”,國內證券市場步調不一,根本不可能發揮證券市場的整體功能和融資作用。筆者認為自律與干預相結合型是最佳模式,它不僅克服了上述缺陷,而且充分發揮了自律管理與政府管理兩種不同的功能,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統一化、系統化、成熟化和國際化。但荷蘭在證券管理中,由財政大臣和荷蘭銀行共管,容易造成“爭權奪勢”,留下管理“真空”,不宜借鑒。
三、我國證券市場管理模式的構想
當前,我國的證券管理體制是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為主管機關(證監會是其執行機構),人民銀行總行、體改委、計委等部門為協管機關的多頭管理體制。其缺陷表現在:1.管理分散,政出多門。人民銀行總行、體改委、計委都在出臺相關政策,而且往往是互相牽制、抵消,造成不少監管“真空”;2.證監會是與交易所的關系不順,責任界限不清;3.證監會與地方政府關系不明確;4.各省的證券管理部門不統一。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證券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筆者認為,我國應立足于我國國情,借鑒自律與干預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管理體制。在政府管理方面,首先確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是全國證券市場的最高主管機關(證監會是其監管執行機關),它隸屬于國務院,并向國務院負責,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和調節,負責制定宏觀決策,證券法規等,其它任何政府部門無權行使國家干預權;其次,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分計劃單列市成立地方證券委員會,負責執行證券分級審批制度,對證券市場進行微觀運行管理。地方證券委員會作為國務院證券委的派出機構,向國務院證券委負責,報告工作;再次,全國人大應盡快出臺《證券法》,并對國務院證券委和地方證券委的職責進行明確劃分。在自律管理方面,確定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上海、深圳證交所為自律組織。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建立會員制度,制定會員業務規則,協調、調解、仲裁會員之間的證券糾紛。證券交易所負責制定詳細的證券場內交易規則、清算規則、過戶規則、證券商管理規則等,并對證券交易實行公開制度。自律管理與政府管理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形成一個有機統一、協調發展的證券市場管理系統。當前,世界各國均注重這兩種管理的立法選擇,一些以前以自律管理為主的國家近年來也試圖加強政府對市場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