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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規避或減輕自身稅收負擔而利用稅法漏洞或缺陷進行的非違法的避稅 法律 行為,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進行節稅的法律行為,以及為轉嫁稅收負擔所進行的轉稅純經濟行為。納稅籌劃隨著市場經濟運行的規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納稅意識的提高而出現的,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納稅籌劃將具有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
一、企業納稅籌劃的動因
納稅籌劃,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在市場經濟國家中,存在了有近百年的 歷史 ,這充分說明這種經濟活動具備它產生的條件與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觀動因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對社會產品進行的強制、無償與相對固定的分配。對納稅人來說,既不直接償還,也不付任何代價,這就促使納稅人產生了減輕自己稅負的強烈愿望。為了使這一欲望得以實現,納稅人表現出各種不同的選擇:偷稅、漏稅、逃稅、欠稅、抗稅、避稅和節稅。在眾多的選擇中,避稅與節稅是一種最為“安全”或“保險”的辦法;偷稅、逃稅都是違法的,要受到稅法的制裁;漏稅必須補交。法制較為健全和征管較為嚴格的國家,偷、漏稅和逃稅、抗稅往往是十分艱難的。因此,納稅人 自然 會力圖尋找一種不受法律制裁的辦法來減輕或免除其稅負,這就是納稅籌劃。
(二)客觀條件
納稅籌劃之所以產生,主要是稅法及有關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一般來說,稅法本身具有原則性、穩定性和針對性的特征。從原則性來說,無論哪一種稅收法律制度的內容,都以簡練為原則,不能包羅一切,但稅法所涉及的具體事物與稅法的原則性之間往往出現某些不適應的問題;從穩定性來說,稅收法律制度一經制定,就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樣,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然而,社會經濟生活的狀況是瞬息萬變的,由于情況的變化,要求稅法作出相應的修改,但修改稅法要有個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從針對性來說,稅收法制中的具體規定雖然一般都有針對性,但在具體運用時,使針對性達到全部對號入座的程度是辦不到的;原因是納稅人之間生產經營活動千差萬別,有時會出現種種復雜的情況,這一切使避稅成為可能。這也就是說,當稅法等規定不夠嚴密時,納稅人就有可能通過這些不足之處實現自己避稅的愿望。具體來說,促使納稅人進行避稅的客觀條件主要有:
1.稅收的優惠政策。當納稅人處于不同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稅法規定有相應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內容時,容易造成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企業、經濟組織及納稅人利用稅收內容的差異實現避稅。如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優惠政策體系,就會使人們利用這些稅收優惠及照顧實現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
2.邊際高稅率的存在。如果稅率較低甚至很低,國家取走稅款對納稅人來說無關緊要,自然也就不會使納稅人絞盡腦汁去研究、實施避稅。由于稅率過高,納稅人的收入中有較多的部分被政府以稅收的形式拿走,才可能引起納稅人的反感和抵制。特別是當邊際稅率過高時,避稅現象更容易發生。邊際稅率高是指在實行累進稅率制度下,稅率隨納稅人收入級距的增高而以更快的速度增長,也就是說多收入的增長速度抵不上多納稅的增長速度。納稅人避稅的措施。一是在收入達到一定水平后,不再工作或減少工作的努力程度,以免使再增加工作獲得的收入中有較高的部分被稅收拿走,這一點當納稅人收入水平處在稅率變化級距臨界點時十分明顯;二是進行收入或利潤轉移,降低自己的應稅收入檔次,減少納稅額,高稅率往往成為導致納稅人避稅的加速器,納稅人不堪重負,不得不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而開辟各種減輕稅負的途徑。
4.稅法細則與納稅事項吻合度的差異。由于避稅正在成為一種十分普遍的社會 經濟 現象,國家為了保證稅收的質量,致使其在稅收政策與實施細則的內容上越來越具體、詳細。然而,大千世界的經濟事項猶如一個五彩繽紛的萬花筒,稅法政策與細則再詳盡也永遠不會將與納稅有關的所有經濟事項都十分全面而又詳盡地予以規定和限定,并不可能把避稅的通道全部堵死,政府只得根據變化了的新情況、新問題,再調整有關的 法律 和規定。
5.課稅對象可轉換性。課稅對象的重疊和交叉,使納稅人可以左右逢源,尋找最佳課稅對象。課稅對象按其性質可以劃分為:對流轉額課稅、對收益額課稅、對行為課稅、對財產課稅。由于對課稅對象確定口徑的不同,納稅人最終承擔的納稅額也就不同。對大多數納稅人來說,財產收益和經營利潤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是可以相互轉移的。如果國家對財產收益和經營收入采取不同的稅率,就會成為納稅人利用這種轉換躲避稅負的依據。例如,國家規定財產稅的稅負過重,使財產所有人納稅后的收益達不到社會平均利潤水平,就會促使財產所有人出售財產而轉為租入財產,進而躲避過重的納稅義務。 企業 的經營資本通常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自有資本(權益),另一部分是借入資本(負債),稅法規定股息支付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繳納所得稅后的收益中分配,利息支付可作為費用列支,在 計算 應稅所得中允許扣除。這時,納稅人就要認真考慮,是多用自有資本好,還是多利用外借資本好。
6.征收方法上存在漏洞。征稅方法的缺失,也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如流轉稅它主要是在商品的流轉環節上課稅,故納稅人只要有效地減少或削減商品流轉環節,便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
上述例舉的納稅籌劃的客觀條件說明,只要國家稅收法規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就會給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空間,避稅就不可避免。實際上,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與實施細則不可能十全十美、沒有一點瑕疵,國家只有承認它、正視它,才能爭取在稅法的制定與修改上的主動權,盡可能防止國家稅收在合法的外衣下過多流失。
二、籌劃中的兩面性博弈
納稅籌劃作為企業理財學的一個組成部分,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管理者和財會人員接受和運用。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納稅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少繳納一些稅金或降低部分稅負,但在實際運作中卻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其中很多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這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從根本上講,納稅籌劃應歸結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的,即實現企業所有者財富最大化。也就是說,在籌劃稅收方案時,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納稅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因此,決策者在選擇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可以說,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方案。一項成功的納稅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納稅籌劃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比如,某一小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必然要繳納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籌劃方案,可以讓他免予繳納任何稅款,只要他把經營業績控制在起征點下就可以了。這一納稅籌劃方案雖然使得稅收負擔雖然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以犧牲企業整體利益換取稅收負擔的降低明顯是不可取的。可見,納稅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應當考慮收益與支出是否配比,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納稅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4.稅法細則與納稅事項吻合度的差異。由于避稅正在成為一種十分普遍的社會 經濟 現象,國家為了保證稅收的質量,致使其在稅收政策與實施細則的內容上越來越具體、詳細。然而,大千世界的經濟事項猶如一個五彩繽紛的萬花筒,稅法政策與細則再詳盡也永遠不會將與納稅有關的所有經濟事項都十分全面而又詳盡地予以規定和限定,并不可能把避稅的通道全部堵死,政府只得根據變化了的新情況、新問題,再調整有關的 法律 和規定。
5.課稅對象可轉換性。課稅對象的重疊和交叉,使納稅人可以左右逢源,尋找最佳課稅對象。課稅對象按其性質可以劃分為:對流轉額課稅、對收益額課稅、對行為課稅、對財產課稅。由于對課稅對象確定口徑的不同,納稅人最終承擔的納稅額也就不同。對大多數納稅人來說,財產收益和經營利潤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是可以相互轉移的。如果國家對財產收益和經營收入采取不同的稅率,就會成為納稅人利用這種轉換躲避稅負的依據。例如,國家規定財產稅的稅負過重,使財產所有人納稅后的收益達不到社會平均利潤水平,就會促使財產所有人出售財產而轉為租入財產,進而躲避過重的納稅義務。 企業 的經營資本通常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自有資本(權益),另一部分是借入資本(負債),稅法規定股息支付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繳納所得稅后的收益中分配,利息支付可作為費用列支,在 計算 應稅所得中允許扣除。這時,納稅人就要認真考慮,是多用自有資本好,還是多利用外借資本好。
6.征收方法上存在漏洞。征稅方法的缺失,也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如流轉稅它主要是在商品的流轉環節上課稅,故納稅人只要有效地減少或削減商品流轉環節,便可以實現避稅的目的。
上述例舉的納稅籌劃的客觀條件說明,只要國家稅收法規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就會給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空間,避稅就不可避免。實際上,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與實施細則不可能十全十美、沒有一點瑕疵,國家只有承認它、正視它,才能爭取在稅法的制定與修改上的主動權,盡可能防止國家稅收在合法的外衣下過多流失。
二、籌劃中的兩面性博弈
納稅籌劃作為企業理財學的一個組成部分,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管理者和財會人員接受和運用。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納稅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少繳納一些稅金或降低部分稅負,但在實際運作中卻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其中很多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這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從根本上講,納稅籌劃應歸結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它的目標是由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決定的,即實現企業所有者財富最大化。也就是說,在籌劃稅收方案時,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納稅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因此,決策者在選擇籌劃方案時,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可以說,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方案。一項成功的納稅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納稅籌劃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比如,某一小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必然要繳納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籌劃方案,可以讓他免予繳納任何稅款,只要他把經營業績控制在起征點下就可以了。這一納稅籌劃方案雖然使得稅收負擔雖然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以犧牲企業整體利益換取稅收負擔的降低明顯是不可取的。可見,納稅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應當考慮收益與支出是否配比,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納稅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