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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將預算外資金更名為“非稅收入”。這一名稱比原名好,但有缺陷。“非稅收入”涵蓋的范圍太廣,沒有準確地反映預算外資金的特定內容。國家債務收入是非稅收入,但不屬預算外資金的范疇。“非稅收入”強調了它同稅的差別,沒有反映它同稅的聯系,使人難以了解它的性質和地位。產生的效果不如“稅式收入”名稱好。我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為這項資金命名。如叫“準稅收入”、“稅式籌款”、“行政性收費”、“稅外公益事業籌款”等。
一、預算外資金應更名為稅式收入
1996年7月6日,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對預算外資金進行了界定:預算外資金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向個人法人和經濟組織收取的各種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等而形成的資金統稱。這種憑借國家賦予的權力而取得的收入,具有稅收的性質,國家本應將它納入預算管理,但它的名稱叫預算外資金,排除預算管理的形式,這就產生了名與實之間的矛盾。要解決這一矛盾,就應根據資金的性質將其定名為稅式收入。
預算外資金更名為稅式收入后,就可明晰地反映這項資金雖在稅外征取卻有稅收的特點。它同稅收的共性是:征收的名義是公益事業的需要;征收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公共管理部門;征收的依據是國家賦予的職權;征收的結果是一部分財富的所有權從被征方向征收方轉移。在被征者看來,兩者沒有什么差別。前段時間納稅人在納稅后還要繳納各種收費和攤派,社會上流傳著“一稅輕、二稅重、三稅四稅無底洞”的說法。這不僅反映了群眾對亂收費的不滿意,也反映了他們將兩者都視為稅收。
預算外資金具有稅的性質,經歷了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當初叫預算外資金時所涵蓋的內容復雜,有的不屬稅式收入。到1993年調整統計口徑,1996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加強預算餐資金管理的決定》對預算外資金重新定義后,預算外資金所涵蓋的內容才具有稅的性質。在涵蓋的內容得到調整后,本應依資金的性質重新命名,卻沿用了預算外資金這一名稱,這就產生了名與實的矛盾。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孔夫子說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本來,國家對某種資金的管理形式,應依宏觀調控的需要和資金的性質而定,預算外資金的名稱卻要求國家對它只能實行預算外的管理形式,這就使國家管理被動。將它更名為稅式稅入以后,國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管理方式,對它實行預算管理也名正言順。
預算外資金更名為稅式收入,有利于理論研究的深入和決策的優化。我國的稅式收入較多,同稅式支出和稅收并存,有必要對它們進行分項研究和綜合研究。稅式收入和稅式支出是稅收的補充形式。兩者的補充作用正好相反,一個減少納稅人的負擔,也減少國家稅收,類似于增加支出。一個增加納稅人的負擔,同時也增加國家收入,類似于多征稅。在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應通過稅收取得財政收入,稅式收入和稅式支出不宜過多。假若這兩者過多,有可能是國家定稅的范圍不當,該征的未列入稅法之中,征收不到位,而不該征的又列入了,需要通過兩種補充形式去修正。
如果不是國家定稅范圍不當,就要從其他方面去找原因。如分配主體多,政令不統一等。稅式支出和稅式收入多,產生的社會負效應肯定大。一部分納稅人因稅式支出而獲得減免稅收的好處,又因稅式收入的存在而增添負擔。兩者的政策效果會全部或部分抵銷,白白增加納稅人的煩擾和政府部門的管理成本。假如稅式支出少、稅式收入多,就更應加強對稅式收入的研究。將稅式收入同稅收作對比分析,通過成本與效益的對比,以確定是實行單軌制(將稅式收入并入稅收)、還是實行雙軌制(兩者并存)。還要探討收入的規模和結構如何確定才能實現公平與效益的最佳結合。也只有將稅式收入同稅收一起研究,才能全面而準確地了解納稅人的總體負擔和分布情況,為有關決策者提供完整的信息。預算外資金若不更名為稅式收入,則很少有人作這種綜合研究。
二、預算外資金運行的社會效應
改革開放以來,預算外資金增長很快。這幾年的增長速度超過了國民生產總值和預算內收入的增長速度。迅速膨脹的預算外資金,猶如脫韁的野馬,猛烈地沖擊著國民經濟生活,分配秩序被打亂,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屢禁不止。盡管中央采取過整治措施,但收效不大。據《中國證券報》1997年1月29日報道:由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和監察部等五個部門對預算外資金經過半年的清理檢查,發現1995年全國此項收入為3843億元,比同年的預算收入數大了1437億元。這次查出地方各級政府越權設立的基金、附加項目905個,收費項目2569個。1995年違規征收金額345億元。不少地方從省一級開始至鄉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越權設立基金、收費、附加的行為,有的甚至在清查期間公然違紀。
早在1983年,預算外資金就被解釋為“部門所有、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資金。在地方部門看來,預算外資金屬他們自主支配的資金。國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也只應限于預算外的管理形式,不應象管理稅收那樣,統一性、規范性、透明性、公共性很強。在這種思想支配下,難免自行是、亂收濫用,以至于對國家加強管理的規定陽奉陰違。今年3月19日朱rong@①基總理在答記者問時指出:“目前存在的一個問題是費大于稅。很多的政府機關在國家規定以外征收各種費用,才能使百姓負擔不堪,民怨沸騰,對此必須整頓和改革”。
不可否認,預算外資金曾起過某些積極作用,如彌補了財政資金的不足,興辦了一些公益事業,促進了經濟搞活。但因其分散多頭,按局部利益的需要運行,同國家整體目標難以一致,因而,所產生的負效應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