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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職業教育治理既有必然性,又有特殊性。面對國家治理的不斷推進,職業教育治理相對滯后,亟待跟進。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職業教育治理的內外部動力不斷增強,急需深化改革。從目前職業教育治理的情況來看,主要存在主體地位弱化、制度供給不足和元治理缺失等問題。因此,要打造“職業教育治理均衡器”,確保職業教育治理主體形成合力;要強化政府的制度供給,為職業教育治理現代化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強元治理建設,適時開發職業教育元治理評價體系。
[關鍵詞]職業教育治理;治理主體;制度供給;元治理
作者:榮長海
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并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職業教育在貫徹落實上述大政方針時,不可避免地要面對職業教育治理問題。職業教育利益相關者的多元性、關涉領域的跨界性,導致職業教育治理呈現獨有的特征,在完善治理體系建構時也存在諸多困難。本文擬就我國職業教育治理的現狀、問題和對策進行系統探討,以促進職業教育治理體系的建設和完善,進而推進職業教育現代化。
一、職業教育治理的基本趨勢和現狀判斷
(一)職業教育治理的概念界定
關于治理概念,比較公認的是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1995年給出的定義,即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組織、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法的總和,是使不同或相互沖突的利益得以調和并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它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關于治理在教育領域的含義,比較有影響的闡釋是丹尼斯·約翰在《21世紀的大學治理》中的界定:“大學治理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與非正式、內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文化來協調大學與所有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證大學決策科學化,從而最終實現大學的目標。”在我國,治理進入教育領域是在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之后。2015年5月,《教育部關于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 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教政法〔2015〕5號)對教育治理提出了明確要求。一般來說,職業教育治理是教育治理在職業教育中的具體表現。職業教育治理是包括政府、社會組織、市場、公民個人等在內的教育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職業教育事務的決策、管理與資源支持,共同或協同提供職業教育服務的過程。顯然,職業教育治理既涉及作為行動體系的組織結構與運行,也關涉作為關系協調和過程規則的機制體系的制度與非制度安排等。
(二)職業教育治理的基本趨勢
1.必然性。職業教育治理的必然性,不僅源于國家治理、教育治理的必然性,也取決于職業教育辦學主體的多元性。事實上,這種多元性奠定了職業學校多元治理格局的基礎。從現實來看,對于公辦職業學校,基本形成了政府部門主管、職業院校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形態;對于民辦職業學校,基本形成了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由主辦者(民營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公民)自主管理、政府部門宏觀指導的管理格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職業教育還會受到各種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的影響。更為重要的是,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各職業學校也具有相應的辦學自主權。職業教育有多元辦學主體,自其產生以來就不是一個主體所能管理的,在沒有提出(準確地說是引進)“治理”這一概念之前,職業教育治理格局就已存在。
2.特殊性。職業教育治理的特殊性,源自它的復雜性。職業教育治理的復雜性主要體現在其處于不同場域(層面)的治理疊加或整合。按照系統的視域,職業教育治理可分為職業教育系統內部和系統外部(系統環境)兩個層面。職業教育的外部治理,指除直接參與職業教育過程之外的若干社會因素的協調和完善,如職業教育法規、制度及相應的參與職業教育的人員(如校長、教師、畢業生、企業家等)的社會評價,以及由這些要素整合并抽象形成的職業教育文化;職業教育的內部治理,即所有參與職業教育實際工作的部門、機構、人員之間相互關系的協調和完善,通過有效運行機制使職業教育得到良性發展。按照社會組織的視角,職業教育治理可分為區域職業教育整體治理和職業學校自身治理。區域職業教育治理是由職業教育的區域特點即職業教育具有專為特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這一特性所決定的,畢竟各地(主要指省市兩級行政區域)在職業教育管理方面各有特點;職業學校自身治理,主要指校黨委、校行政、教代會、工會、學術委員會、學生會等共同參與職業學校管理并形成良性機制。
(三)我國職業教育治理的現狀判斷
1.面對國家治理的不斷推進,職業教育治理相對滯后,亟待跟進。制度建設和治理改革始終是我國改革發展的一條主線。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職業教育從復蘇到發展壯大。從治理的視角看,雖然職業教育公共治理理念被提出并逐漸得到重視,特別是2014年《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提出了職業教育治理的基本藍圖,但客觀來看,整個職業教育的體制框架還未發生根本性改變。政府仍然集職業教育的舉辦者、管理者和評價者角色于一身,對職業學校實施直接管理的職能始終沒有完全轉變,職業學校仍缺乏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應有權利和自我約束機制,作為職業學校辦學主體的企業行業依然有名無實,民間組織在職業教育領域也尚未有效發揮作用。因此,在國家整體推進治理改革的大背景下,職業教育治理還面臨諸多問題,亟待進一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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