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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楚簡材料中的“視日”應是當時楚國人在審理案件時對案件主要負責人的一種通稱,約相當于現在的主審官,誰負責審理某案誰就是“視日”,而非一般的固定官名。《上博藏戰(zhàn)國楚竹書(四)·昭王毀室》為我們進一步提供了例證。
【關鍵詞】視日,楚簡,主審官
戰(zhàn)國楚簡文獻中多次出現“視日”一詞,為達確詁,前輩時賢曾做過不少有意義的考釋工作,但至今未能完滿解決這一問題。本文試圖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楚簡中的“視日”試做解釋,并在此基礎上對“視日”的來源及相關問題談一點不成熟的想法。
一、諸家對“視日”的解釋
關于“視日”的討論最早從《包山楚簡》開始,《包山楚簡》中出現了6例“視日”,另外“磚瓦廠楚簡”中也有2例。原文分列如次:[1]
1、仆五師宵倌之司敗若敢告視日:卲行之大夫盤 執(zhí)仆之倌鄧 、鄧期、鄧仆、鄧 而無故。仆以告君王,君王屬仆 【15】于子左尹,子左尹屬之新造 尹丹,命為仆致典。既皆致典,仆有典,卲行無典。新造 尹不為仆斷。仆勞倌頸事將法,不慭,新造 【16】尹不敢不告視日。 【17】
五師宵倌之司敗告謂:卲行之大夫 執(zhí)其倌人,新造 尹不為其察,不慭。 【15反】十月甲申王屬。 【16反】
\左尹。 【17反】
2、秦競夫人之人舒慶坦凥侌鄇之東竆之里,敢告于視日。侌人苛冒、 卯以宋客盛公 之歲荊 之月癸巳之日,【132】僉殺仆之兄旫。……仆不敢不告于視日。 【135】
左尹以王命告湯公:舒慶告謂,苛冒、宣卯殺其兄旫,侌之 客捕得冒,卯自殺。侌之 客或執(zhí)仆之兄 ,而久不為斷。君命速為之斷,夏 之月,命一執(zhí)事人已致命于郢。 【135反】
以致命于子左尹。仆軍造言之:視日以侌人舒慶之告屬仆,命速為之斷。侌之正旣為之盟證,慶逃, 解 。其余執(zhí),將至時而斷之。視日命一執(zhí)事人致命,以行古澨上,恒仆之以致命。 【137反】
3、視日,夏 之月庚子之夕,盜殺仆之兄李孴,仆未知其人。今仆惎(磚瓦廠楚簡2)
4、人李□敢告于視日,夏 之月庚子之夕,盜殺仆之兄李孴,仆未知其人。今仆敢之某(磚瓦廠楚簡3)
對于簡文中的“視日”,諸家所釋多有不同:
一、《包山楚簡》整理者將原篆隸定作“見日”,并認為“見日”指左尹。
見日,從簡文內容看,指左尹。簡133反有:“左尹以王命告湯公……命一執(zhí)事人以致命于郢。”簡135反有:“以致命于子左尹。仆軍造言之。見日……”。湯公向左尹復命時,稱左尹為“見日”。“見日”一詞不見記載。[2]
二、李零先生較早也同意將原篆隸定作“見日”,但認為“見日”是一般廷官的尊稱,義如后世所謂的“青天”。不過后來李先生也將原篆改隸作“視日”,[3]并且放棄了原來的觀點,認為:
情況比較特殊的例子,是包山楚簡的“視日”,簡文中的這個詞是名詞,顯然不是一般的日者,而是負責有關事務的當職官員,有點像齊國銅器和陶器上的“某某立事歲”,是稱某官蒞政為“立(蒞)事”。[4]
三、賈繼東先生認為“見日”不指“左尹”,而指“楚王”。
然而,“見日”并非指代“左尹”。“見”宜作“現”解,即現在的意思;“日”,顧名思義,應與太陽有關。故“見日,可直譯為“現在的太陽”。先秦時期的人們有拜日情結,視日為天之主宰,常以太陽喻人世主宰君王,楚人尤甚。楚人的原始信仰是日神炎帝和始祖兼火神祝融。……炎帝是日神,而祝融本來就是與日神同位的,其后人為占日之官,負司天之責,實為一脈相傳。楚人確信自己是日神的遠裔,故簡文中的“見日”即“現在的太陽”,借指時下之楚王。[5]
四、陳偉先生從簡文實際分析,也認為“見日”指楚王。
見日,整理小組以為指左尹,實則應是指楚王。簡132—135是舒慶致見日的訴狀。簡135反記“左尹以王命告湯公”,顯示楚王已看過訴狀作出指示,左尹則是在傳達王命,隨后的簡137反與簡135反對應,卻將王命稱為“見日命”。簡15—17也是致見日的訴狀,簡16反顯示楚王已預于其事。這些都表明“見日”實即楚王。……合而觀之,見日是對當世楚王的尊稱。[6]
五、陳煒湛先生認為“見日”是可經常見到君王的人,實即指君王左右之大臣。
“見日”一語,不見典籍,亦不見于其他出土文獻。以簡文文義度之,乃是“仆”所謁見告狀,可與君王相見、地位頗為顯赫者。編者云:“從簡文內容看,指左尹”,可信。……見日,意即可經常見到君王的人,實即指君王左右之大臣。左尹被尊稱為見日,也從另一側面反映其地位之高。[7]
六、譚步云先生否定了“楚王說”,認為“見日”是個代詞,是對上司等的一種尊稱,相當于“您”、“他”。在《包山楚簡》中特指“左尹”。
見日,對上司等的尊稱,相當于“您”“他”。在《包山楚簡》中特指“左尹”……或謂見日指“楚王”,即“現在的太陽”之義。不確。[8]
七、裘錫圭先生據郭店楚簡的材料將原篆改隸定作“視日”,并認為包山楚簡中的“視日”當是一種官名。
包山楚簡屢見官名“ 日”(參看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706頁,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過去釋為“見日”,其實應釋為“視日”。《史記·陳涉世家》:“周文,陳之賢人也,嘗為項燕軍視日。”項燕為楚將,其軍中所設之視日,與包山簡之視日,性質當相類。《史記集解》引如淳說,以“視日時吉兇舉動之占”釋《陳涉世家》的“視日”,恐非是。[9]
八、滕壬生、黃錫全先生肯定了裘錫圭先生的隸定和解釋,但同時認為這一官名應是審斷公平的最高司法官。另外還對其來源作了簡要的說明。
視日,見于包山楚簡,原釋“見日”,不明何義。郭店楚簡的出土,解決了這一問題。“視日”本指視日影而察早晚,見《禮記·曲禮上》。后來演變?yōu)楣倜?可能表達了人們一種良好的愿望,類似于后世稱包拯為“包青天”之類。《史記·陳涉世家》:“周文,陳之賢人也,曾為項燕軍視日。”“視日”顯然是官名。軍中所設之視日與包山楚簡所設之視日性質當相類。根據包山楚簡,“視日”應是指審斷公平的最高司法官。或以為指楚王。[10]
綜合可以看出,諸家對“視日”的理解大致可分兩類:
一、早期受當時所見材料的限制,將原篆隸定作“見日”,是一種代稱或者尊稱。此種說法以包山楚簡整理者、陳煒湛先生、李零先生、賈繼東先生、陳偉先生、譚步云先生為代表,其不同主要集中在:左尹的代稱(整理者、譚步云)、廷官的尊稱(陳煒湛、李零)、楚王的尊稱(賈繼東、陳偉)。
二、原篆隸定作“視日”,是一種官名。裘錫圭先生、滕壬生、黃錫全先生、李零先生主此說。可能由于其文章內容的限制,裘錫圭先生只指出了楚簡中的“視日”同傳世文獻中的“視日”性質相類,并未展開討論此官名的具體性質。不過裘先生在此沒有同意《史記集解》引如淳說,以“視日時吉兇舉動之占”對“視日”的說解。滕壬生、黃錫全先生也基本同意裘錫圭先生的隸定和官名性質的解釋,并同時吸收李零先生的“青天”說,認為其源于《禮記》中“視日影而察早晚”的“視日”,后來演變?yōu)楣倜?可能表達了人們一種良好的愿望,但他同裘先生和李零先生的不同在于,認為其具體性質當是審斷公平的最高司法官。不過作者對自己的觀點并不太肯定,所以在最后還是未否定“楚王說”。李零先生雖然同意了裘先生的隸定和官名說,但卻認為是指“臨官蒞政”,這是與其他先生不同的地方。
二、我們的意見
《郭店楚墓竹簡》出版后,尤其是裘錫圭先生文章發(fā)表之后,戰(zhàn)國楚簡中的“視”得到了認可,對于“視日”的官名性質也取得了基本的共識。[11]然而這種共識經不住深入推敲。
上文所列包山楚簡,第一例為五師宵館之司敗若與邵行大夫盤 之間的仆人糾紛案,前后大致聯貫,可以由此看到“視日”在案件審理中的大致輪廓。其中簡15—17是楚人訴狀的實物,其中訴主以“仆”自稱,顯然是第一人稱的表述,那么訟詞的開頭和結尾所提到的“視日”當是對案件主要負責人的稱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