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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經濟總量迅速增加,經濟質量不斷改善,綜合國力也得到了不斷的提升。同時,我國經濟在高速發展中還面臨著結構失衡、生產過剩、國內需求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僅僅依靠國內市場是無法完成的,必須借助于國際市場予以解決與實現。因此,企業“走出去”與“國際化”就成為必然。
關鍵詞:中小企業;跨國經營;優勢
一、我國中小企業跨國經營發展優勢及現狀
(一)我國中小企業跨國經營的優勢
1.低成本優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許多中小企業緊緊抓住世界產業結構調整中勞動密集型產業向發展我國家轉移的契機,在紡織、服裝、玩具等典型勞動密集型行業中廣泛形成并不斷擴大了低成本的競爭優勢, 取得了較大的國際市場份額,創造了大量的經濟剩余。這種經濟剩余會促進高級生產要素(如資本與技術)的生成能力,為產業結構的進一步提升奠定了內部物質基礎。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得到了很大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中小企業的境外投資和跨國經營將有一個很大的發展。但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跨國經營仍然存在許多問題與障礙。
2.速度優勢
中小企業在投資決策過程中政府干預較少,其決策行為更接近于市場決策。一方面,由于中小企業本身資金實力有限,對外投資的規模較小,政府缺乏干預的熱情;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業產權清晰,在人事和行政方面都有較大的自主權。由于政府干預較少,中小企業投資決策的經濟性大大強于國有大企業,這是中小企業進行跨國直接投資較之國有大企業的一個明顯優勢。約翰·奈斯比指出,小公司能夠較快地革新產品及公司內部經營以利用更新的技術。對小企業來說,速度就是小企業的優勢。當大企業對速度變化的條件反應遲緩時,雷厲風行的小企業家就可以利用他們的速度競爭優勢,在大公司做出反應之前獲取巨大的銷售業績。
(二)我國中小企業跨國經營現狀
據我國有關部門的統計調查,我國已在境外投資設立海外企業6758家。投資涉及的行業從初期集中在貿易方面,發展到資源開發、生產加工、交通運輸、工程承包、醫療衛生、旅游餐飲及咨詢服務等領域。我國出口年增長速度為17.4%,高于全球平均增幅9個百分點,其中,中小企業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成為我國外貿出口和外向型經濟的主力軍。[1]從貿易方式上看,加工貿易是我國中小企業出口的重要方式之一。據估計,香港加工業有70%以上已轉移到內地,其中大部分是出口加工型的中小企業。目前,我國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有近15萬家,絕大部分是中小企業,從業人員3000多萬人,約占城鄉工業就業總人數的35.4%,在加工貿易出口總額中的比重由45.2%上升到72%。從對外直接投資的規模來看,我國中小企業的海外投資規模相對較小。以中小企業占很大比重的浙江省來說,其境外投資項目的平均規模為58.78萬美元,中方獨資的平均投資規模僅為9.67萬美元。這樣的投資規模大大低于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國外子公司約600萬美元的平均規模,也低于其他發展我國家跨國公司子公司平均約260萬美元的規模。[2]
二、我國中小企業跨國經營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調整境外直接投資的國內政策法規數量較少,且較為零亂,不成體系。一些主要的政策法規尚不成熟和規范,有些政策法規由于頒布的時間較早,其內容、手段和覆蓋范圍都不適應當前境外直接投資發展的需要。迄今為止,我國沒有一部系統化的調整境外直接投資的基本法,也缺少相關的配套政策法規。由于缺乏政策指導和立法工作滯后,導致我國境外投資中出現一定的盲目性,投資的區位結構和產業結構不夠合理,投資輸入與輸出的比例失調。
我國目前對境外直接投資缺乏應有的鼓勵和扶持措施,從而難以激發國內企業的境外投資熱情,妨礙了境外企業的長足發展。一方面,我國的境外企業還不能有效地運用各種創新的融資工具,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籌集資金;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管理體制的制約,我國境外企業與國內金融機構的聯系仍停留在傳統的借貸關系上,還沒有形成一種金融資本和工業資本相互融通的格局。在稅收政策方面,我國至今尚無一套專門針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管理制度,這既使我國境外投資活動無法得到政府稅收的有力扶持,又使境外企業稅收征管處于較為混亂的狀態。這也大大限制了中小企業的跨國經營。
三、我國中小企業跨國經營的對策與措施
(一)加快境外投資的法律體系建設
在總體法律框架方面,我國首先應制定一部既有我國特色又與國際投資法和國際慣例接軌的《境外直接投資法》,作為調整我國境外直接投資關系的基本法。該法律應該明確肯定發展境外直接投資對我國開拓兩個市場、利用兩種資源、實現內外雙向良性循環的積極作用,肯定我國企業利用比較優勢參與國際競爭的正確方向,這將有利于上下統一認識,調動各方潛在力量,促進境外投資事業的長足進展,在這個前提下,該法律應對我國境外投資主體、投資形式、審批程序、資金融通、技術轉讓、收益分配、企業管理、爭議解決等問題做出原則性的規定。還應考慮建立國家級的權威性的海外投資管理機構,并在《境外直接投資法》中明確其性質和地位。有的專家學者提出,可在國務院領導下建立由商務部及有關部門組成的常設性專門機構海外投資委員會。設立海外投資委員會,有利于國家對海外企業宏觀管理目標的實現:一是對海外投資的規模與總量進行控制;二是調整和優化海外投資的地區和行業構成;三是確保海外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設立這一專門的投資管理機構,既可以為改革目前過于繁瑣和低效率的審批程序作制度上的準備,也有利于貫徹國家宏觀產業政策,這是由我國的國情所決定的。
(二)完善中小企業跨國經營的融資政策
一是從中央到地方普遍設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出口貿易和對外直接投資的專項基金,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情況,分別以各種方式給予支持,從而引導企業,金融機構和其他社會資金流向外向型中小企業。二是鼓勵國有大商業銀行恢復和擴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配置,同時,大力保護和發展適合中小企業需要的中小型金融機構。對向中小企業提供跨國經營業務貸款的各類金融機構,政府要實行各種優惠政策和獎勵辦法。三是擴大中小型跨國企業的境外融資權。四是打破所有制和企業規模的限制,允許并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到證券市場直接融資,同時,鼓勵、支持和幫助中小企業到香港和海外證券市場上市,并且要加快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立,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五是積極促進銀企合作。跨國銀行能滿足跨國企業的巨額資金需求并提供全面穩定的融資服務,而跨國企業作為跨國銀行的大客戶則能為銀行帶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較低的風險。
參考文獻:
[1]湯敏,《一個迎接挑戰的突破口發展中小型跨國公司》,《求是》,2002年第10期,第122頁
[2]王峰,《國際化經營:我國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然選擇》,《宏觀經濟研究》,2005年版,第67-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