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摘要:農產品屬于國計民生產品,為了保證農產品價格穩定,在增值稅上國家對初級農產品實行低稅率,部分農產品實施了免稅,符合條件的免稅農產品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正因為農產品進項稅額存在發票抵扣、計算抵扣方式的多樣性,以及農產品相對其他有形動產稅率較低,農產品進項稅額在國家的發票改革以及稅率改革進程中,很容易讓專家和實務工作者造成誤解,甚至在全國統一考試教材中出現錯誤。本文力圖通過對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影響重大的三個文件相關解讀,給專家和實務工作者一條清晰的線路,明確現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政策規定的原因及合理性,知曉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農產品相關票據,能正確計算和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
關鍵詞:農產品;進項稅額;發票;計算抵扣
《農產品市場周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主管、中國農村雜志社主辦,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全國性、中央級、財經類信息期刊;是是農業部五大信息發布窗口之一和我國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指定權威公布媒體。
農產品屬于國計民生產品,為了保證農產品價格穩定,在增值稅上國家有必要將農產品區別于其他貨物,實行較低稅率。因此,在歷次增值稅相關稅收政策的制定及修訂過程中,對初級農產品均實行了較低稅率,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蔬菜及部分鮮活肉蛋產品還實施了免稅,購買免稅產品無法憑票抵扣進項稅的,符合條件時還可以計算抵扣。正因為農產品進項稅額存在發票抵扣、計算抵扣方式的多樣性,以及農產品稅率相對其他有形動產的較低性,農產品進項稅額在國家的發票改革以及稅率改革進程中,很容易讓專家和實務工作者造成誤解,甚至在全國統一考試的教材中出現錯誤。
本文從1999年修訂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入手,解讀至財稅[2017]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1),對農產品稅收政策改革進程中三個重大事件進行了詳細剖析,對農產品抵扣方式、抵扣發票或者憑證以及抵扣稅率進行了深度探討。借此解讀,希望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對農產品抵扣政策的改革進程有一個完整的認識,形成一條清晰的思路,從而明確現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政策的成因及合理性,能正確看待現行抵扣政策及可抵扣發票,尤其能正確認識農產品深加工抵扣適用的發票范圍和產品范圍。
一、1999年《增值稅暫行條例》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政策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于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199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199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根據1999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作為一般納稅人:
(1)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糧食稅率為13%;
(2)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3)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取得銷售方出具的增值稅專票或者進口農產品取得海關出具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在此之外,購買方也可按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方提供的銷售發票上確認的價款,依據13%的扣除率確定進項稅額。
按照上述規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或者購進糧食原則上增值稅率為13%。
(2)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銷售方出具的增值稅專票,可按專票或專用繳款書上的增值稅額予以抵扣。條例施行的前幾年,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專票,因此當時的專票或專用繳款書上的增值稅為按照發票上的價款乘以13%稅率得出的進項稅額。
(3)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無增值稅專用發票。
(4)鑒于(3)一般納稅人購買免稅貨物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貨物也無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可以按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買價,以13%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其中,農產品收購發票指收購單位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農產品征稅范圍注釋》列舉的免稅農產品時開具的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不僅含自產免稅農產品開具免稅貨物(勞務)發票,也包含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除此之外,這里的銷售發票還應包括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時,自行開具的、采用簡易辦法計稅、依照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其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普通發票。
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實現抵扣,從一般納稅人或海關處取得13%稅率的專票或者專用繳款書,憑票抵扣;或者取得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或免稅銷售發票以及小規模納稅人普通發票,按照13%稅率計算抵扣。
因小規模納稅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專票,也可以請稅務機關代開專票,專票稅率為3%。但是增值稅相關抵扣政策并未更新,因此導致一般納稅人如果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按照專票上列明的價款乘以3%的金額抵扣進項稅額,開具普票反而可以按照普票上買價乘以13%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由于政策的原因,小規模納稅人反而不愿意開具專票。
二、財稅[2017]37號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政策解析
財稅[2017]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2),簡化增值稅率,實施四并三。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稅率,所有原適用13%低稅率貨物或服務稅率調至11%。增值稅暫行條例作了相應修訂。其中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農產品,稅率為11%;納稅人進口農產品(含糧食),稅率為11%。當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時,其進項稅額的抵扣辦法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
1.企業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購買農產品且取得增值稅專票的,以及進口農產品取得海關出具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按專票、專用繳款書載明的增值稅額,確定相應的進項稅額;
2.企業從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農產品,取得銷售方按3%征收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專票,以專票上注明的金額,依照11%的扣除率計算確定進項稅額;
3.企業取得或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可按11%的扣除率、以發票金額計算確定進項稅額。
(二)在“營改增”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用于本企業生產銷售17%稅率的農產品時,其增值稅抵扣力度維持不變。(也適用委托、受托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