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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析國際法結構碳標識合法性國家級論文發表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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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碳既以游離元素存在(金剛石、石墨等),又以化合物形式存在(主要為鈣、鎂以及其他電正性元素的碳酸鹽)。它以二氧化碳的形式存在,是大氣中少量但極其重要的組分。文章發表在《中國科技投資》上,是熱能工程師論文發表范文,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國際法,碳標識,合法性

  碳在史前就已被發現,炭黑和煤是人類最早使用碳的形式。鉆石大約在公元前2500年被中國熟知[2] ,同時煤作為碳的形式在羅馬時代被使用的化學方式和現代一樣:通過在一個椎體建筑物中加熱被黏土覆蓋的木材來排除空氣。在1722年,René Antoine Ferchault de Réaumur證明鐵通過吸收一些物質能變成鋼,這種物質就是現在熟知的碳。

  一、碳標識及其認證的國際實踐

  應對全球氣候變暖已成為各國面臨的共同問題,在多邊應對氣候變化公約難以有實質性進展的同時,各國紛紛通過國內單邊措施作為解決減排溫室氣體的工具,同時推行低碳經濟,碳足跡評價正是發展低碳經濟的一個舉措。①為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已在相關企業和機構開始了碳足跡評價工作,并逐步建立起科學的計算方法與體系,碳標識②,一種將產品的生命周期中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標識出來的方法應運而生。

  碳標識可以為消費者提供綠色消費向導,通過碳標識,消費者可以直觀獲取產品的碳足跡和碳信息,從而選擇更低的碳排放商品。英國是全球最早對產品推出碳標識制度的國家。英國政府為應對氣候變化專門資助成立了碳信托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06年推出了碳減量標識制度,鼓勵英國企業使用碳標識,行業協會也在會員企業中積極宣傳與推廣。

  法國國民議會于2010年7月12日通過了一項名為新環保法的環境法案(France’sGrenelle2Law),其中第85條強調,應通過標記、標簽、張貼或任何其他“合適”的方式告知消費者產品及其包裝的碳含量,以及這些產品生命周期內對自然資源的消耗和環境的影響,該法案將于2011年7月1日開始試運行,期限至少一年。

  [2]在亞洲,日本鼓勵各公司自愿推出產品碳標識。2008年7月31日,日本經濟產業省設置“碳足跡制度國際標準化(ISO化)國內應對委員會”,以應對國際標準化組織擬訂之規范。2009年4月開始試行碳標識制度,以自愿標準。截至2011年2月,日本碳標識制度涉及的產品碳標識計劃種類已擴大至94類,廣泛涉及農產品、輕工和部分機電產品。[3]韓國、泰國緊隨其后,紛紛推出碳標識計劃。

  二、碳標識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作為一種市場化的應對氣候變化手段,碳標識所起的主要作用就是通過向消費者披露產品或服務的碳足跡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塑造低碳消費模式,繼而激勵企業的生產模式和技術向低碳化轉變。其對國際貿易所產生的積極影響是毫無疑問的。一方面,它能使消費者更清楚準確地了解有關產品或服務碳足跡的真實信息,糾正錯誤的傳統觀念,使真正的低碳產品和服務在國際上得以推廣,從而有利于在消費端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另一方面,碳標識認證制度也使企業更清楚準確地了解自身的碳足跡,并激勵它們采取減排措施不斷降低自身的碳足跡。

  例如,英國碳標識公司針對每一個經過認證的企業都會提出具體的減排建議,如果企業所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的碳足跡在獲得認證后兩年內未降低,那么該企業的碳標識將會被取消。[4]此外,消費者不斷提升的低碳消費需求也會對生產商構成強勁的減排動力。當然,碳標識對國際貿易也會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

  一方面,在其他情況大致相同的條件下,更長距離的提供產品,則意味著更多的“碳足跡”,因此,推行碳標識規范認證必然會促使本土貿易與進口貿易相比取得競爭優勢;另一方面,產品通過空運所產生的碳足跡遠遠超過陸運,而通過陸運產生的碳足跡又遠遠超過海運,因此,西方傳統的海運強國有可能因碳標識在國際層面的推廣而獲得更大的國際競爭優勢。

  三、應對氣候變化公約下碳標識認證的合法性思考

  (一)氣候變化公約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1994年3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稱UNFCCC)正式生效,這是國際社會致力于處理氣候變化的第一個公約,但并沒有規定強制性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為了加強UNFCCC的法律約束力,各締約方于1997年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京都議定書》。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和導致全球環境退化的各種不同因素,各國對保護環境負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區別的責任。按照共同責任的要求,各國不論大小、強弱、貧富,都負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但每個國家的義務在具體承擔上根據一定因素而有所區別。區別責任主要根據各國對環境退化不同的歷史和現實責任以及各國在應對環境退化和改善環境方面技術和財力等的不同而進行的區分。

  UNFCCC第3條和《京都議定書》第10條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肯定了在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方面,所有國家負有共同的責任,但是各國承擔的責任并不完全相同。UNFCCC第3條第2款第1項規定:“各締約方應當在公平的基礎上,并根據他們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人類當代和后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

  (二)單邊推行的碳標識認證有違“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一些發達國家推行的碳標識認證貌似合理,主要是因為其聲稱這種做法是通過市場機制來調節溫室氣體排放容量資源的分配,體現了效率原則。但是,這種單邊認證并沒有通過國際協議公平的推進,難免與現有氣候變化公約確立的基本原則相違背。

  1.發達國家推行以產品為基本單位來標注碳排放足跡的做法,有違“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一方面,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勞動生產率存在很大的差異,不同國家的勞動者在相同的時間里生產相同產品的數量必然不同,發達國家主張以單個產品為平均分配溫室氣體排放容量資源的基本載體,其必然結果是導致全球共同的溫室氣體排放容量資源在不同個人之間的不平等分配。發達國家在推廣碳標識的使用中,其所單方設立的標準主要體現了這些國家的單邊利益。

  2.發達國家推行單邊利益為主的碳標識認證,沒有考慮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補償義務,有違“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由于發展中國家的勞動生產率遠遠低于發達國家,而碳標識認證的推行,實際上鼓勵和縱容消費者用手中的鈔票來對行使生存性排放權的發展中國家的生產者進行選擇,其結果必然會造成對發展中國家的歧視性選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確立,規定了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補償制度。

  四、WTO框架下碳標識認證合法性思考

  產品碳標識是一種以應對氣候變化為最終目的,以披露產品碳足跡為主要內容的環境標識。作為一種影響到貨物貿易的環境措施,產品碳標識認證毫無疑問應當受制于WTO體制中有關貨物貿易的多邊協定。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A所列出的諸項有關貨物貿易的多邊協定中,GATT適用于所有影響到貨物貿易的措施。碳標識認證作為一種由政府采取的可能影響到產品銷售的措施,要受到GATT的約束。

  (一)最惠國待遇義務

  最惠國待遇是GATT的基石,該條規定,“在對輸入或輸出、有關輸出或輸入及輸出入貨物的國際支付轉賬所征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征收上述關稅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輸出和輸入的規章手續方面,以及在本協定第三條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項方面,一成員方對于原產于或運往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都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原產于或運往所有任一成員方的相同產品。”該條明確禁止在進口GATT成員國之間的相同產品間實施歧視待遇。

  (二)國民待遇的審核

  GATT第三條是關于國內稅和國內規章的國民待遇規定,第三條第4款規定:“一締約方領土內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方領土時,在關于產品的國內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配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相同的國內產品所享有的待遇……”。GATT的這一條是為了防止國內規章歧視進口產品,對國內產品提供保護,同時也給予締約國一定的實現國內政策的自由。在碳標識的適用上,“相同產品”和“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的含義非常重要。

  (1)相同產品的判定。當產品被加上了標明碳足跡的碳標識后,與沒有這樣標識的產品相比,是否還是相同產品?對于相同產品的界定,在GATT條文和數個WTO的其他協議中都曾提到,但沒有對相同產品進行定義。從GATT和WTO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來看,GATT條款和WTO協議中出現的相同產品都必須根據各自所在的上下文進行解釋,對于“相同”,“可能并不存在一種精確而絕對的定義”,[11]P109爭端解決機構對于涉及相同產品的案件處理時,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在對含鉛和不含鉛汽油區別對待的國家來講,這兩種汽油不屬于相同產品,因此,在決定有關產品是否為相同產品時,有時還應考慮它們是否屬于相同法規的管理。于是,根據邊境稅調整工作組的意見,在考慮產品相似性時,應考慮四個因素:產品的特征、性質和品質;產品的最終用途;消費者的偏好和習慣;產品的關稅分類。[11]P110碳標識是通過碳足跡來標明產品的碳信息,碳標識顯然屬于與產品本身特點無關的、關于產品生產和加工方法的標識,相同的產品可以用不同的方法生產出來。那么,本來相同的產品,在被標注了所使用的不同的生產方法后,是否就成為不同的產品了?實踐中有不同的做法。

  即“相同產品”包括用不同生產過程和生產方法生產的產品。筆者認為依現有的實踐來看,碳標識的標注并不能改變產品的特性與最終用途。比如,經過科學計算,在肯尼亞的天然條件下生產的鮮花,在空運到荷蘭之后還比荷蘭暖棚里生長的鮮花少排放三分之一的二氧化碳。[13]雖然在肯尼亞天然條件生產的鮮花碳足跡低,但是它與荷蘭暖棚里生長的鮮花的特性與最終用途沒有區別。各國目前也并未將有無碳標識為依據改變產品的關稅分類,唯一能夠影響產品的銷售因素是消費者的偏好與習慣,而這一因素依賴于消費者本身的環保意識與愛好取向,其因國家、地區與消費者的不同而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所以,筆者傾向于碳標識的標注并不能影響產品的相同性。

  (2)“不低于……的待遇”問題。GATT第3條有關國民待遇的審核是關于碳標識認證的技術規章,應給予從任何成員國領土進口的產品不低于其給予國內相同產品和其他任何國家相同產品的待遇。那么,在推行碳標識認證的國家,如何確保對于沒有碳標識的進口產品或者如果進口產品碳足跡高于本國產品,其待遇不低于本國產品呢?衡量“不低于……的待遇”問題就需要查看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的競爭條件。

  有學者認為,“有關自愿性環境標識的法律,不利地改變了進口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上與本國產品的競爭條件,影響了產品的國內銷售或推銷、適用,所以應受第3條的管轄”。[11]P99那么,隨著碳標識的推行,由于消費者對于低碳產品的青睞而選擇購買低碳產品,這就會造成相同產品因碳標識所表現的碳信息不同而遭遇不平等的待遇。

  總之,碳標識所標明的碳信息會成為消費者基于低碳特性而“歧視”產品的一種手段,但因其屬于消費者的自由選擇的行為所致。如果關于碳標識認證的法律規則沒有被用來保護國內生產的工具,便與GATT非歧視原則不違背。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碳標識認證作為一些國家推行的應對氣候變化的單邊措施,因會影響貿易的發展而可能形成非關稅壁壘。

  國家級論文發表期刊推薦:《中國科技投資》雜志(國際刊號ISSN:1673-5811,國內刊號CN:11-5441/N,郵發代號82-979)創刊于2002年,曾用刊名:中國創業投資與高科技;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正式審批,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中國信息協會主辦的科技財經綜合類國家級學術期刊,旬刊,每月10日、20日、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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