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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我國缺乏一個獨立而全局性的能源統一管理機構。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工作分散在多個部門,比如發改委、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科技部和電監會等,多頭管理,資金分散,重復建設,嚴重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力度。
關鍵詞: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市場障礙,市場培育,經濟法,公權力介入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常規能源將逐步短缺并消耗殆盡,無論從能源需求還是從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等角度來看,人類社會必須要大力發展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對于我國而言,我國又是能源消費大國,對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積極加以市場培育就更顯得迫切,這也關系到國家能源安全問題。然而,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規能源,無論在成本還是技術等諸多方面,目前都難以和常規能源抗衡。如果任其自然發展,沒有政府的扶持和培育,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近期將難以有大的發展。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市場失靈”的一種表現。因此,在現階段尤其需要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運用經濟法的價值理念,發揮國家的宏觀調控經濟職能,從而促進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跨越式發展。
一、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市場發展的障礙
從整個世界來看,目前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都存在著成本、技術等諸多障礙,相比較常規能源而言還不具有較大發展優勢。對于我國而言,相比較發達國家,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面臨的市場障礙更明顯,還有很大差距。這就是能源領域“市場失靈”的表現。具體來說,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主要面臨著如下市場障礙:
(一)技術障礙
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總體水平不高,且大多數處于初級階段,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大部分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廠家生產規模小、過于分散,集約化程度低,工藝落后,產品質量不穩定。比如從太陽能發電來看,國內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由于起步較晚,我國光伏發電產業的整體水平與發達國家尚有較大差距,尤其是在太陽能電池的開發、生產上還落后于世界先進水平,特別是光伏電池生產所需要的硅材料主要依賴進口,對我國光伏發電的產業發展形成重大制約。此外,我國太陽能熱發電還是空白。從風能來看,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風電設備技術仍比較落后,在小型風力發電機組的技術上雖有一定優勢,但大型并網風力發電設備制造技術與國外先進水平有較大差距,國產風電機組單機容量較小,關鍵技術依賴進口。從生物質能來看,除沼氣外,我國其他生物質能技術的應用仍處于產業化發展初期,產業化和商業化程度較低,缺乏自我持續發展能力。此外,海洋能、可燃冰等尚有一系列技術需要突破。
總體而言,除水電、太陽能熱利用和沼氣外,其他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水平較低,缺乏技術研發能力,設備制造能力薄弱,技術和設備多依賴進口,技術水平和生產能力與發達國家差距較大。我國有關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究的專門機構尚不多見。同時,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資源評價、技術標準、產品檢測和認證等體系不完善,人才培養不能滿足市場快速發展的需求,沒有形成支撐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技術服務體系及其法律體系。我國目前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品大多缺乏系統的技術規范,產品標準不一,質量不等,地方各自為戰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市場的健康發展。
由于技術障礙,一方面使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勘探水平較低;另一方面使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本地化制造比例較低,薄弱的制造業還會使技術產業化存在障礙,這是造成長期以來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開發的工程造價居高不下,有時不能及時提供所需要備件的主要原因。其結果使中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電價水平大大高于常規能源的電價水平。如果中國不迅速建立強大的制造業作為整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支撐,目前關鍵技術和主要設備依靠進口的局面短期內不會改變,則勢必影響中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二)融資障礙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融資渠道一般包括財政融資和市場融資。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初期,資金來源基本為政府的財政融資。然而,我國各級政府對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財政投入太少,迄今為止,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還沒有規范地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和計劃,沒有為其提供同等待遇的固定資金渠道。而且,財政融資相比較市場融資而言,還存在融資渠道單一、融資范圍狹窄問題;財政投資受部門利益、本位利益的驅動,盲目投資普遍,投資效益低下;財政融資管理體制不健全,名目眾多,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缺乏一個統籌資金、協調行動的管理機構[1]。屬財政投資融資機構的政策性銀行在資金來源上過分依賴中央銀行行政性攤發的金融債券,增加了債務風險,財政部門內部管理混亂,缺乏嚴格的計劃和法制管理[2]。
隨著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進一步發展,部分項目已經初步具備了商業化的可能性。因此,需要法律制度的創新為市場融資創造環境和條件。市場融資相比較財政融資而言,作為社會資本的融通,其社會化拓展了融資渠道,使投入增加;而且市場融資的產權明晰有助于實現資本利用的高效率和低風險,有效地克服了財政融資的缺陷,是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資金來源的最佳選擇。然而,我國目前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市場融資法律制度尚未建立,業主單位缺少融資能力,銀行不愿意貸款。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市場投融資機制,導致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行業投資渠道單一,政府成了單一投資主體,財政投入難以滿足行業發展對投資的渴望。這極大地阻礙了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進一步發展。
(三)成本障礙
由于技術障礙,相對薄弱的制造業使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的本地化和商業化進程嚴重受阻,這也是我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成本過高和市場發育滯后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過高的融資成本又進一步抬高了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產品價格,加大了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多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電成本過高和市場容量相對狹小,構成了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難以克服的癥結。目前,除了小水電外,我國其他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遠高于常規能源發電成本。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大大高于常規發電的主要原因在于:常規電力發展對人類健康的危害、農業產量的降低等方面的“外部成本”轉移給了社會,使常規電力成本低于實際水平,沒有在其電力消費價格中反映出來。其影響除了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價格大大高于常規電力外,還造成了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電力上網存在的障礙,清潔能源競爭力不足和技術的研發和產業發展受到限制。顯然,由于成本過高,最終會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場容量的擴大。反之,狹小的市場容量又會給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降低造成障礙,形成惡性循環,使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陷入舉步維艱的境地,給政府、銀行和私營企業對投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前景的信心產生不良影響。
(四)政策障礙
我國曾經出臺了一些鼓勵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產業政策,如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貼息政策和研究開發政策等,但在政策執行效果方面不理想,主要歸因于所制定的政策缺乏以市場導向的運行機制,政策以及激勵措施不夠。由于缺乏目標機制,難以制定長期穩定的發展規劃及其政策,制約了開發商的投資信心;缺乏競爭機制,使目前可再生能源價格的降低缺乏壓力,開發商與電網之間難以就電力的供應達成協議[3]。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政策環境下,除了水電和太陽能熱水器有能力參與市場競爭外,大多數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成本較高,再加上資源分散、規模小、生產不連續等特點,缺乏競爭力,需要政策扶持和激勵。但目前政策體系及其相應的產業政策法律體系不夠完善,經濟激勵力度不夠,相關政策缺乏協調,政策的穩定性差,沒有形成支持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我國原有的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政策不僅執行效果不理想,而且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發展形勢,缺乏新的政策機制,比如特許權經營政策、特許權招投標政策、公共效益基金政策、配額制政策、綠色電力證書政策等。
此外,我國雖然有了相關競爭政策的法律法規,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等,但對于我國能源行業尤其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競爭政策還存在缺位。我國能源行業還存在具有市場壟斷地位的能源國有企業,行業內的壟斷經營和區域市場分割等違反競爭政策及其市場規律的行為還大量存在,從而一定程度地限制并影響了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