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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檔案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為檔案執法司法銜接提供了規范指引,奠定了法律基礎。檔案執法司法的銜接主要包括證據銜接與程序銜接兩個方面,其中證據銜接可以根據證據的種類及其本身所具有的特點適用分類證據轉換規則,程序銜接能否有效推進,最關鍵取決于如何把握程序銜接的起始節點,如何有效實現這些重要節點的無縫對接。
關鍵詞:檔案執法司法;證據銜接;程序銜接
《檔案記憶》(月刊)(原:湖北檔案),創刊于1986年,由湖北省檔案局(館)主管主辦。1986年下半年改名《湖北檔案》,2016年2月更名為《檔案記憶》。雜志是一份開發檔案信息資源,走進大眾日常生活的文化月刊。
檔案全面真實地記載了社會變遷和人類實踐活動,因而成為國家和社會無可替代的寶貴財富。在“依法治檔”[1]的新形勢下,嚴格檔案執法司法顯得尤為重要。在檔案領域,我國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檔案法律體系,而且在處理檔案違法犯罪的程序結構上,構建了檔案執法司法的銜接工作機制。實際上,檔案執法司法的銜接從來都是一個現實問題,涉及檔案執法司法資源調配、使用的優化組合。然而,從當前學界針對檔案違法犯罪問題的研究現狀來看,檔案執法司法之間的實體性銜接研究成果較多[2],極少學者關注程序性銜接,即使有零星的學者從程序上來研究此問題[3],亦存在著基礎性理論研究過多,涉及核心問題的證據銜接和程序銜接則是惜墨如金,淺嘗輒止。學界通常認為,檔案執法司法的銜接指向了證據銜接與程序銜接兩個方面,但這兩方面究竟如何銜接?檔案行政證據如何轉換為刑事證據?檔案執法司法之間如何實現程序銜接?這些問題亟需深入研究。
1檔案執法司法銜接的規范指引
從黨的重要文件到《檔案法》,從《刑法》到《刑事訴訟法》,從行政規范性文件到“兩高”的司法解釋,都可以找尋到有關檔案執法司法銜接的規范指引。
1.1黨的重要文獻引領檔案執法司法的銜接機制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通過的兩份重要文件中,均強調了要健全執法司法銜接機制,以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并將其鄭重載入法治中國建設的章節,為深入推進執法司法的銜接機制指明了方向。
1.2《檔案法》等為檔案執法司法的銜接提供直接依據
現行《檔案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中第24條和第25條分別規定了九類檔案行政違法行為,并進一步明確了“檔案行政違法轉換為檔案犯罪”的執法司法銜接。同樣,《行政處罰法》中諸多條款都規定了執法司法銜接的情形(參見第7條、第22條、第61條)。
1.3刑事法律為檔案執法司法的銜接提供法律依據
現行《刑法》第329條明文規定了兩個“顯性檔案犯罪”,同時亦言明“隱性檔案犯罪”[4]包含文物類、瀆職類與秘密、情報信息類三種類型。在隱性檔案犯罪的刑法文本中雖然沒有明確貫之于“檔案”術語,但是依據“兩高”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以及公布的典型案例,這些隱性罪名所侵犯的行為對象也同樣涵蓋《檔案法》中規定的“檔案”,這某種意義上拓寬了檔案犯罪罪名的適用范圍,實現了“兩法”之間的實體性銜接,為檔案不法行為入罪提供了直接依據。同時,《刑法》第91條規定了“私人財產”滿足一定條件可擬制為“公共財產”的情形,這為私有檔案與國有檔案享有同等保護待遇提供了法律支撐依據。另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以文本形式直接確立了行政證據轉換為刑事證據的適用規則。
2檔案執法司法的證據銜接
2.1證據銜接困境紛呈
證據不僅是法律適用的核心,同時也作為信息載體再現案件事實[5],顯然證據轉換是維系檔案執法司法銜接關系,實現二者互聯互通的重要橋梁。我國至今仍沒有頒布統一的證據法典,有關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規定分散于不同的程序法中。盡管《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直接賦予了行政證據向刑事證據轉換的法律基礎,但是仍然顯得比較籠統與概括,可操作性不強,加之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在諸多方面差異性較大,使得檔案執法司法的證據銜接與彌合并非簡單明了,表現出一定的證據銜接困境。首先,雖然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證據標準具有概括的相似性,但刑事證據還要滿足“排除合理懷疑”,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條;其次,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分屬于不同的法律程序,適用于不同的案件類型,兩者無論在證據要求,還是在證據收集程序上都存在很大差異;再次,檔案行政執法部門在證據收集固定的方式方法、技術能力以及人力物力等方面都較為孱弱,遠不及公安司法機關所具有的天然優勢。
正是因為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具有這些差異,使得檔案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和查辦案件中收集固定的證據只滿足行政證據的基本要求,不可能具有超前的犯罪證據意識和收集固定犯罪證據標準的自覺,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喪失有效收集保全這些證據的時機條件,甚或導致這些證據滅失。當檔案行政證據轉換為刑事證據之時,若等到公安司法機關發現不能滿足刑事證據標準和要求再想補給這些證據,收集這些證據的絕佳時機往往已經不復存在,或者由于收集固定檔案證據的專業性較強而難以達到預期目的。既如此,林林總總的環節和節點如果銜接不暢,都會遭遇檔案行政證據轉換刑事證據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