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VIP學術指導 符合學術規范和道德
保障品質 保證專業,沒有后顧之憂
這篇法律論文投稿發表了三門峽銀行經濟案懂事長刑滿釋放經濟犯,2012年5月28日河南省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一年半時間的楊振富,以能為他人辦理村鎮銀行審批手續為噱頭私刻銀行公章,這位在當地風光無限的銀行董事長,竟然是一位因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于2009年刑滿釋放的經濟犯。
關鍵詞:法律論文投稿,刑滿釋放,三門峽銀行
刑滿釋放犯擔任銀行董事長
2012年5月28日掛牌開業的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盧氏德豐村鎮銀行”),除開展由銀行業監管機構批準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等業務外,以“立足縣域、服務社區、支農支小”為市場定位,致力于打造風險防控和可持續經營的“農民銀行”和“創業興家銀行”。
與陜西省洛南、丹鳳、商南三縣接壤的盧氏縣,是河南省三門峽市下轄的國家連片特困地區重點縣和河南省“三山一灘”扶貧工作重點縣。在盧氏德豐村鎮銀行進駐盧氏之前,農村市場主要的金融機構是農村信用社。作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盧氏德豐村鎮銀行無疑激活了農村金融市場。
按照2007年1月22日中國銀監會印發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設立村鎮銀行應具備很多嚴苛的條件: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唯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另外要經過中國銀監會批準,取得金融許可證等。
2007年3月1日,四川省儀隴惠民村鎮銀行作為全國首家村鎮銀行掛牌開業后,村鎮銀行在各地風生水起。不過,村鎮銀行除了是獨立法人,且具有決策鏈條短、貸款程序簡單等競爭優勢外,也存在著群眾可信度低、農村貸款風險可控性差等制約因素。
注冊資本6000萬元的盧氏德豐村鎮銀行,由三門峽銀行發起設立。三門峽銀行前身是三門峽市商業銀行,經中國銀監會批準,2012年1月12日更名為三門峽銀行。2014年12月26日,三門峽銀行重組合并為中原銀行。這是一家總部位于鄭州市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作為主發起人,中原銀行旗下擁有9家村鎮銀行。
時年49歲的楊振富,不但是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董事及股東,并擔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讓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衣著光鮮的楊振富竟然是一個刑滿釋放犯。楊振富因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于2001年4月15日被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2009年5月18日刑滿釋放。
三門峽銀行相關人員2012年提拔因經濟案件而受到刑事處分的楊振富擔任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董事長。2013年11月25日,經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董事會通過,楊振富辭去董事長職務。然而在楊振富擔任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董事長一年半的時間里,楊振富的詐騙手段,登峰造極,讓人咂舌。
以入股銀行之名“借款”5850萬元
2013年初,張甲聽三門峽市陜州區某公司的李某說,他朋友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董事長楊振富,在銀監會認識人,能審批村鎮銀行,盧氏德豐村鎮銀行就是他找人審批的。張甲將這個信息告訴了朋友呂甲,呂甲經引薦認識了楊振富。呂甲和楊振富見面后,楊振富說他能托關系審批三門峽市義馬、陜州區等幾個地方的村鎮銀行,有好多人都想往村鎮銀行投資,市場前景看好。呂甲認為這是一個不錯的投資機會,向侄子呂某說了之后,呂某也很感興趣,就托呂甲、李某促成這事。
2013年3月初,李某介紹呂某和楊振富見面,派頭十足的楊振富侃侃而談。他稱,自己可以從國家主管部門爭取到一個村鎮銀行指標,該村鎮銀行由三門峽湖濱農村商業銀行發起,占村鎮銀行35%的股份,確保呂某入股另外65%中的股份,成為銀行的正式股東,2013年9月底能夠取得銀行的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正式開業。同時,楊振富提出一個條件,那就是呂某借給他2000萬元,盧氏德豐村鎮銀行作擔保。呂某見有銀行擔保且自己有求于楊振富,遂同意。
2013年3月17日,呂某同楊振富簽訂了期限為6個月的借款合作合同。雙方約定,楊振富幫呂某爭取一個義馬市村鎮銀行指標,確保呂某成為正式股東,并在2013年9月底開始營業。合同簽訂后第二天,呂某按照約定將2000萬元資金匯入楊振富在建行的個人賬戶內。
這年8月份,楊振富故伎重演,對呂某說,他又從主管部門爭取到一個焦作市修武縣村鎮銀行的指標,10月底開始營業。讓呂某再借給他1600萬元,并確保呂某入股該銀行。對楊振富深信不疑的呂某,再次與楊振富簽訂了一份借款1600萬元的合作合同。
一直到2013年11月份,楊振富承諾的義馬市和修武縣村鎮銀行審批一事仍沒有著落。呂某找楊振富催收借款時,巧舌如簧的楊振富又讓呂某借錢給他,說村鎮銀行審批的事已經到了關鍵節點,不借給他錢銀行的事就泡湯了。無可奈何的呂某,只好被楊振富牽著鼻子走,又陸續借給他750萬元。
到了2014年,楊振富承諾的時間已經過了,入股銀行一事仍遙遙無期。經呂某多次催要,楊振富歸還呂某210余萬元,仍有3000余萬元不能歸還。呂某只好找到盧氏德豐村鎮銀行,銀行負責人看過借款合同后說,他們不知道這件事情,而且合同上面所蓋擔保銀行印章是假的。
呂某又急忙來到三門峽市湖濱農村商業銀行詢問,經呂某了解,2012年底,三門峽湖濱農村商業銀行為拓展業務確實向三門峽市銀監部門提出申請,作為主發起行在三門峽義馬市、陜州區,洛陽市汝陽縣、洛寧縣,駐馬店市新蔡縣五個縣設立村鎮銀行。該行正與銀監部門申報審批溝通期間,楊振富想在審批的義馬村鎮銀行入股,并稱他在北京認識領導,可以幫助該行辦理審批手續。2013年湖濱農村商業銀行向三門峽銀監分局提交申請,三門峽銀監分局于2013年11月份按程序向河南銀監局報告,但河南銀監局對其申請不予審批,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和呂某一樣,企業家費某也是一個受騙者。
2012年12月27日,楊振富對費某說,他能為其辦理三門峽陜州區村鎮銀行的審批手續。在取得費某的信任后,楊振富以幫其申辦村鎮銀行、自己經營活動需要資金為由,以盧氏德豐村鎮銀行名義與費某簽訂了為期三個月的借款1500萬元的合作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楊振富未能兌現承諾。在費某多次催要下,2014年9月,楊振富歸還費某本息1630萬元。
“大能人”八股雷州村鎮銀行
2015年1月7日,呂某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同年1月26日,費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2月23日,盧氏德豐村鎮銀行也向公安機關報案。
楊振富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犯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長春市公安局凈月區分局抓獲,并于同日被三門峽市陜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陜州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公安機關查證,在未經盧氏德豐村鎮銀行授權的情況下,楊振富冒用該銀行名義為與呂某、費某簽訂借款合同進行擔保,并在合同中使用虛假的盧氏德豐村鎮銀行印章。經鑒定,借款合同中“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印公章不是該行所留。楊振富將所得資金用于在北京購買房產、豪車及歸還他人借款和揮霍等。
據楊振富供述,他與呂某簽訂的這兩份合同,盧氏德豐村鎮銀行不知道這事,借款是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后來村鎮銀行都沒有審批下來。通過自己做工作,2013年8月份左右,吉林九臺農村商業銀行獲批籌建陜西合陽縣惠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廣東雷州惠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振富讓呂某去這幾個村鎮銀行投資入股。
雷州惠民村鎮銀行籌建工作小組證明,該行注冊資本3000萬元,由吉林九臺農村商業銀行發起設立,其中占總股份的55%的股份由楊振富、呂某來分配。
2015年3月20日,中國銀監會湛江監管分局同意雷州惠民村鎮銀行開業,并核準了惠民村鎮銀行章程。此前的2014年12月5日,楊振富向雷州惠民村鎮銀行賬戶轉存300萬元,占公司10%股份。
犯合同詐騙罪獲刑十四年
三門峽市陜州區人民檢察院就被告人楊振富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陜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振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呂某、費某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又系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在法庭上,楊振富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應屬民間借貸糾紛,而且自己將借費某的錢都還了,只是因為利息的事鬧了矛盾。案發前,自己也一直都在積極歸還呂某的借款。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楊振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擔任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使用虛假印章,騙得他人信任簽訂借款合作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楊振富合同詐騙費某1500萬元的指控,因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予認定。
法院認定,被告人先后在洛陽、北京等地成立了幾家商貿、投資、文化傳媒公司,但是這幾家公司均沒有開展業務。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采取了欺騙手段,通過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被告人到案后能積極歸還被害人呂某250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2016年5月27日,陜州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楊振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50萬元;公安機關查封楊振富的六輛豪車、四套房產以及其在雷州惠民村鎮銀行所持的10%股權,被處置后將所得款在涉案數額范圍內發還被害人呂某。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一審判決后,楊振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其與呂某存在民事借貸擔保合同糾紛,原判適用法律錯誤,不具備合同詐騙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提起上訴。日前,三門峽市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推薦閱讀:《法律適用》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自創刊以來,以新觀點、新方法、新材料為主題,堅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讀"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