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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也是一個農業大國。自古以來,法律在治理國家中起到重大作用,十一屆三中全確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所以,在發生小矛盾小糾紛的時候,深感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他們會吵鬧甚至是為此大打出手,卻很少有人知道怎樣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是一篇法學管理類論文。
摘要:法律在我們生活中隨處可見,學法、知法、懂法、守法、是法制國家對每個公民的最基本要求。然而在農民這個特殊的群體里,由于知識水平有限、法律意識淡薄,出現很多不穩定因素導致犯罪事件頻發,嚴重制約農村和諧發展,影響新農村建設。因此,本文認為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增強農民的法治理念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關鍵詞:農民 法制國 法律意識,法學管理論文投稿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知識和心理態度的總稱,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觀念、法律理論、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構建,它的內容主要有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法律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對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
論文網推薦:《法律適用》,《法律適用》(月刊)創刊于1986年,由國家法官學院主辦。是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國司法實踐,重點案件審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展示法官學術研究成果。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雙百方針”,理論聯系實際,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學科基礎理論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進學院教學、科研工作的發展,為教育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一步把法律推入國家治理,推向基層民眾。然而,在很多普通群眾看來,法律是公家的事,是律師的事,并非他們自己能夠有關心的。法律始終是一道神圣的光芒,可望而不可及。
一、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1、法律知識不熟悉,法制觀念淡薄。在農村,農村普遍務農或者進城務工,沒有多余時間學習和了解法律知識。大多認為貼在街上的橫幅、村規村約就是法律,或者有政府公章的就是法律。即便他們懂得“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的道理,對法律這一概念并不能準確地把握,難以劃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往往是一失足造成千古恨。
2、不能明確權利與義務,不能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一系列基本權利。然而在不懂法的公民眼里,只要有工錢,哪管什么八小時工作制度,哪有什么加班費。表現最突出的是村委會、村領導的選舉,民主選舉是村民根據自己的意愿選舉村民自治委員會,是農民行使政治權利的重要途徑之一,有的時候還不知道呢,就有村長村支書了。很明顯的,他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都沒有得到維護。而有的人則表現淡漠,持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
3、缺乏民主監督意識。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監督權,即公民有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監督有利于提高執政黨執政能力、促進勤政廉政,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監督并沒有得到很好的效果。有位老人說過:“只要不奪我手里的碗嘴里的飯,什么權利官員還是不去招惹的好”,很多人都抱著這種態度生活,助長了歪風邪氣、貪官污吏,這更進一步凸顯出提高農民法律意識的必要性。
4、不重視法律法規,法律的權威性得不到體現。法律權威是指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機制和全部社會規范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一切國家及社會行為均須以法律為依據,法是唯一的權威。法律權威是實施法治的基本要素、只有樹立法律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至上權威,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國。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大多數人選擇通過親戚朋友、鄰居、村干部等第三人解決問題,很多人都是到了無可奈何的地步才想到法律,而有的人寧愿“吃點虧”忍氣吞聲也不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農民在日常生活中并沒有擺正法律的地位,沒有真正地重視法律和運用法律,沒有認識到法律解決糾紛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
1、農民文化水平整體不高,法律知識知之甚少,這是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最根本原因。教育是獲取知識的最基本渠道,然而在農村,受教育程度極低,尤其是30年前,尤其是婦女。馬克思主義原理中的物質決定意識與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基本觀點,作為社會意識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意識的培育和提高也受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在經濟并不發展的農村,教育也很落后,這就導致了農民文水平低下,自然的法律文化水平也不會很高。另一方面,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落后的文化教育無法滿足當今世界的需要,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小之又小。這樣的惡性循環致使農村教育難以提高,法制觀念難以被了解接受。
2、傳統文化根深蒂固,難以動搖。我國長達兩千年的封建歷史,封建迷信思想和習俗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封建迷信腐蝕人們的思想,阻礙科學傳播的同時,妨礙政策法令貫徹執行。長期的思想禁錮,使農民的思想保守,并形成思想惰性,從骨子里不愿意接受新的思想,從而安于現狀,遇到糾紛就選擇忍讓、只求平安。改革開放以來,要求解放思想與時俱進,但這并不代表封建文化就從現實中消失。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封建思想不是一天形成也不是一天就可以解除的。我們常常聽到“家丑不可外揚”、鬼神之說、命運之說,導致在面對犯罪分子的時候,人們往往寧愿相信是“報應”、是“該有的懲罰”,也不愿意吃官司討公道。也正是如此,助長了社會的不良習氣,誘使無知者觸犯法律淪為犯罪,以至于從思想上束縛了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
3、經濟發展緩慢,貧富差距持續拉大。貧富差距拉大,有錢人都進城買房,導致有些公民破罐子破摔,不思進取。再者,換個角度談問題,一般情況下的司法訴訟耗費成本都較高,而農民賺錢本來就很艱難,平時維持日常生活已經很不容易,有的農民在外打工,他們的工資還得不到及時發放,因此,通過訴訟途徑對于收入水平較低的農民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他們寧愿選擇私了等其他解決糾紛的渠道,也不去打官司,這就必然制約了廣大農民的訴訟意識和法律意識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