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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法律制度的新應用模式有哪些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綜合論文時間:瀏覽:

  在當前應該怎樣加強對財產管理應用新條例呢?法律的條例發展對以后的管理應用有什么影響呢?本文主要從世界各國夫妻非常法定財產制度的實行和我國《婚姻法解釋(三)》中的非常法定財產制度以及對完善我國非常法定財產制的建議等各個方面做了相應的介紹。本文選自:《行政法學研究》,《行政法學研究》(季刊)創刊于1993年,是教育部主管、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我國首家部門法雜志,是面向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各級人大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監察部門、法院行政審判庭、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機構和公安、工商、稅務、土地管理、環保等行政執法部門的專業期刊。雜志囊括百家、兼容并蓄,薈萃行政法理論與實務成果,弘揚行政法治精神,以推動行政法治建設為宗旨。

  摘要:《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原《婚姻法》規定不支持婚內損害賠償,這與《物權法》的上述規定相沖突。婚姻法的不支持婚內損害賠償的規定是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不能分割為依據的,但《物權法》的觀點很明確,共同共有財產在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分割,也就是說,婚內析產在《物權法》的規定中是被允許的。因此規定非常財產制度可以使兩部法律在共同共有財產這一方面的相關規定協調一致。《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中的兩款情形正是對《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有重大理由”在婚姻家庭領域的詮釋。 有利于處理現實司法實踐中的糾紛

  關鍵詞:非常法定,法定財產,法學管理

  Abstract: the "property law" the ninety-ninth regulation, loss of the common owners on the basis of a total of, or a major reason to need to split, may request the split joint property. The original "marriage law" the regulation does not support marital damage compensation, this conflicts with the property law of the above regulations. The provisions of the marriage law does not support mari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marital relationship duration based on common property cannot be divided, but the property law point of view is very clear, the joint ownership of property in a major reason need at the time of the partitioning can be partitioned, that is to say, the marital analysis is produced in the "property law" the regulation is allowed. The rules is a property system can make the two laws in the joint ownership of property on the one hand, the rules of this coordinated. The marriage law interpretation (3) of article 4 of the two models is to "property law" the ninety-ninth "are major reasons"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Dealing with the disputes in real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very legal, legal property, legal management

  一、概述

  在學界,以制度適用的條件不同,夫妻財產制可分為通常的夫妻財產制和非常夫妻財產制。通常的夫妻財產制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依法律規定 或依夫妻約定 而適用的財產制。其是基于夫妻關系正常狀態下的制度設計,但該制度未考慮到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能出現的諸如夫妻分居,夫妻一方失蹤,破壞或惡意處分共同財產,拒絕告知夫妻財產狀況等特殊情形中受損害一方的利益。在上述特殊情形下,就需要運用非常夫妻財產制度對夫妻雙方中的弱者的合法財產權利加以保護。

  非常法定財產制度(又稱特別法定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度的一種,是相對于通常夫妻財產制度而言的一種財產制度,是在特殊情況下,因其中一方的財產或財產行為發生破綻,采用通常法定財產制度或約定財產制度較難維持夫妻的財產關系時,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當然適用分別財產制;或者經夫妻一方,或第三人的申請由法院宣告,撤銷原法定或約定設立的夫妻財產制度而改為適用分別財產制度。 這項制度的實行在于保護婚姻當事人一方的合法權益,以免因他方的財產行為而身受其害,同時也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 在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開啟了對非常法定財產制度的探索之路。所謂非常法定財產制,又稱特別法定財產制,是指夫妻一方之財產或財產行為發生破裂,致其所適用的通常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難以規范夫妻財產關系,法律因而選定另一種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此種被選定的夫妻財產制即為非常法定財產制。自二戰后,許多國家先后多次修改親屬法或家庭法,摒棄原來立法中的封建殘余思想以及某些過時的規定,使其能夠適應新形勢下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我國亦是如此。

  二、世界各國夫妻非常法定財產制度的實行

  (一)德國民法典中的夫妻非常法定財產制度

  德國的夫妻財產制,如無特別約定,采用法定財產制度。法定財產制期間,設立了非常情形制度。德國民法典中,第七百五十八條:對于共有財產由于一方管理失當危及該財產安全,可以提出分割財產請求。第一千三百八十五條:如果雙方分居已經至少三年,則其中任何一方均可提出提前進行婚姻財產增值補償訴訟。從中可以看出,德國的法定財產制中規定了多種法定的非常情形,在出現這些非常情形時,夫妻一方可以提起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訴訟。

  德國民法典還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在夫妻雙方約定的財產制中,考慮到在財產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非常情況,德國規定了法院取代同意制度、無需同意的制度,對于嚴重情形,制定了撤銷夫妻共有財產制度。這些制度既靈活,又具有穩定性。

  (二)日本民法典中的夫妻非常法定財產制度

  日本民法典中的非常財產制度相比較德國民法典而言顯得簡單許多,僅在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了非常情形,即夫妻一方管理他方財產,因管理失當危及該財產時,他方可以請求家庭法院允許其自行管理。對于共有財產,可以與前款請求共同提出分割請求。

  上述國家的實踐證明,非常財產制度的規定非但沒有破壞共同共有民法體系的基本理論,反而對民法體系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維護了家庭的和睦,降低了離婚率。在不破壞共同共有人的共同處分權的基礎上,它保護了共同共有人個人的合法權利的行使,對我國婚姻法的立法有著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三、我國《婚姻法解釋(三)》中的非常法定財產制度

  (一)《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

  非常法定財產制度是夫妻財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婚姻法解釋(三)》出臺之前,我國在該制度上的立法是一片空白,如今,這片空白正在逐漸地被涂抹上色。

  《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上述條文,就是非常法定財產制度的規定,也稱為婚內析產。從法理上說,該條文解決的是婚內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協商一致時,如何解決處理權的補充。重大事項不能協商一致怎么辦?在《婚姻法》設立非常法定財產制度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沒有辦法訴請法院出面解決的,就像小兩口在家里吵架,誰更強勢,誰就取得家庭財產的處理權。這是靠夫妻協商來處理夫妻財產關系的,公權力不介入,如果想讓公權力介入,那就只能離婚。因為離婚時,夫妻雙方就可以主張分割財產了。

  但是,現實生活中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如果當事人不想離婚,但一方的平等的財產權又無法得以實現時,那該怎么辦?因此,新司法解釋規定了非常法定財產制度,它允許婚姻關系繼續維持,而將當事人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這是對傳統共有財產理論的一大突破。

  雖然這一條文對傳統的共有財產理論有一定的沖擊,但它仍然是建立在共同共有制度基礎之上的,因為共同共有所賴以存在的夫妻關系仍然維系著。既然夫妻關系存在,即共同共有關系存在,那么共同共有的財產就不能分割。僅在下列情形下除外:

  一是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夫妻一方丈著夫妻財產共同共有而隨意過度使用共有財產,給另一方的財產利益帶來損害;或者一方擅自將共有的財產轉賣給第三人。更有甚者,夫妻一方為了減輕自己的負債壓力,故意將個人債務偽造成夫妻共同債務,以便用共同財產進行償還。這些行為都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嚴重的損失。因此,《解釋(三)》在共同共有的基礎上設立了非常法定財產制度,即允許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分割共同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

  二是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情形。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比如丈夫的父母身患重病,丈夫要拿夫妻共同共有的錢給父母治病,但妻子不同意。此時如果妻子堅決不同意,沒有回轉的余地,夫妻雙方達不成一致的協議,那其中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分割共有財產,但婚姻關系不解除。

  (二)設立非常法定財產制度的意義

  1.使《婚姻法》與《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一致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條規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滿2年的調解無效,準予離婚。”感情不合分居2年即是夫妻關系處于非正常狀態。這說明我國立法承認夫妻關系存在非正常狀態,但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法律對這種非正常狀態下的夫妻財產關系卻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原婚姻立法雖然將這種夫妻關系非正常狀態下的財產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審判實踐中,主張權利的一方卻常常因舉證困難等,難以真正實現權利,不宜于解決糾紛。

  而新的《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夫妻在財產方面提供了新的選擇項,使得司法實踐中的這些糾紛得到很好的解決,為法官在審理有關案件時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不再無所適從。 有利于保護婚姻家庭中的弱者

  雖然夫妻財產制度適用于夫妻任何一方,但在外從事經營活動的一方多為男性,婦女的經濟地位整體上也低于男性,并且近年來發生的非法移轉,隱藏,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件,多是夫一方對妻方財產利益的侵害。

  對此情況,原《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另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對方要求重新分割共有財產,但這畢竟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弱者的利益往往只有在婚姻解體時才能受到保護,當事人為了尋求救濟,往往只能選擇離婚這一唯一的途徑。從事前預防的角度來看,增設非常法定財產制可以從積極的賦權的角度讓弱者知曉在夫妻關系處于法定的特殊時期時,可以主動及時地依法變更法定夫妻財產的類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對完善我國非常法定財產制的建議

  雖然《婚姻法解釋(三)》中的非常法定財產制的設立具有開創性的意義,但該制度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并不是十分完善,存在以下不足:

  1.適用非常法定財產制的法定事由不夠完善

  《婚姻法解釋(三)》只規定了兩種適用事由,但司法實踐中仍有很多應當適用非常法定財產制的情形,因此,筆者建議在今后的立法過程中,應適當增加適用非常法定財產制的法定事由。比如:(1)夫妻處于離婚訴訟時期;(2)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一定期限的;(3)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對方處分共同財產的; (4)夫妻一方受他方的虐待、遺棄的,被虐待、被遺棄的一方可以申請;(5)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 未明確適格的申請非常法定財產制的申請人

  筆者認為,夫妻非常法定財產制的申請人在一般情況下應限于夫妻雙方當事人,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相關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比如當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另一方獨自占有夫妻共同財產,且不履行其作為配偶應盡的義務。此時,作為財產權被侵害方的父母家人,為了被侵害方的利益,可以申請實施非常法定財產制,也未嘗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救濟手段。

  除此之外,非常法定財產制的申請方式、共有財產分割的標準、如何補償等問題,都需要立法者在今后的長期實踐中慢慢總結經驗,加以規范,使非常法定財產制這一特殊的制度更加完善,符合實際的需要,發揮維護家庭和睦,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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