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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管理的民法措施有哪些呢,應該如何去加強民法建設管理制度呢?在當前法學保護管理的新措施技巧有哪些?《現代法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自創刊以來,以新觀點、新方法、新材料為主題,堅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讀"的理念?,F代法學內容詳實、觀點新穎、文章可讀性強、信息量大,眾多的欄目設置,現代法學公認譽為具有業內影響力的雜志之一?,F代法學并獲中國優秀期刊獎,現中國期刊網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摘要:一般人格權的具體內容無法通過列舉的方式進行完善,因為,一般人格權的內容體系具有相當的開放性,法律無法窮盡所有具體類型,如果不對侵犯一般人格權的行為進行基本的規定就會造成爛訴,既浪費司法資源又不利于公民權利的保護。筆者認為其構成要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界定:第一,必須要有違法行為。只有出現了具體的侵害行為并且該行為具有違法性才能界定是否侵害一般人格權;第二,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必須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第三,因果關系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即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于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第四,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關鍵詞:人格權,民法保護,政工制度
Abstract: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cannot be cited in a way that is perfect, because the content of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system is quite open and law is unable to end all specific types, if not the provisions of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infringement behavior for basic can cause bad, is a waste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not conduc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itizen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t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can be defined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first, there must be illegal. Only in the specific violation behavior and the behavior has illegality to define 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Second, the damage to the facts. After the occurrence of tort must have the damage fact, including personal injury and mental injury; Third, the existence of causation. There is causality between illegal behavior and the damage fact, namely the occurrence of damage fact is due to the infringement; The fourth is subjective fault, including the intent and negligence.
Keywords: personality right, the civil law protection, political work system
一、 一般人格權的概念
一般人格權的產生也是經歷了一個過程的,主要是人們在研究具體的人格權的過程中存在著一般人格權的概念,它是從一些具體的人格權中抽象出來的,它對具體的人格權進行統帥、指導。它是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的概括和總結,是具體人格權的母權,概括了具體人格權的一般人格利益。所以,一般人格權是與具體人格權相對應而存在的,屬于人格權的下層權利,是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支配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格利益以外的人格利益的權利。
二、 我國一般人格權的立法現狀及缺陷
我國的《憲法》中僅僅規定了對公民人格尊嚴的保護,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的行為。這可以看成是對一般人格權一種概括性規定,但是,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中對一般人格權進行的規定不可能非常詳細,也不能成為司法實踐中進行判案的根據。所以,該規定僅僅起到一種宣示性的作用,還需要民法內部進行完善。
我國的《民法通則》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人格權,僅僅規定了對于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具體人格權的保護,對于一般人格權只是在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該規定仍然是一種概括性的規定,并沒有真正的對一般人格權的含義進行界定,也沒有規定侵害一般人格權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2001年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在人格權的保護方面取得了實質性的進步,可以看到一般人格權的內涵。根據該解釋第1條第1款的規定,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以及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侵害時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雖然這一制度姍姍來遲,但是我們依然可以說它在我國人格權民事立法方面功不可沒,但是該規定畢竟是一部司法解釋,其效力還是低于法律的,所以,長遠來看還是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來明確一般人格權及其保護。
另外,在一些單行法律方面也存在著一些零散的規定:主要有《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等。主要內容是:《殘疾人保障法》第3條第2款中就規定了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作為重要的立法原則;《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2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但是,這些單行法律規定針對的都是特殊主體,都是保護的這些特殊主體的一般人格權,不能成為全部自然人一般人格權保護的依據。
三、 我國一般人格權的民法保護的完善措施
對于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的保護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在立法中加強對一般人格權的保護已經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共識。完善我國一般人格權的民法保護是我國民主法治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的需求。
通過立法的形式在民事基本法中規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一般人格權,并對其內涵進行界定。一般人格權屬于一項基本的民事權利,通過在民法立法進行明確的規定來表明該權利是一項實實在在的基本民事權利,是民事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建議在現有民法通則中對一般人格權進行明確規定,而且,應該改變現行法律中用“人格尊嚴”代替“一般人格權”的做法,這樣才能對公民的一般人格權進行更好的保護。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實施都必須要有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來保障其實施,一般人格權的保護也是這樣。對一般人格權的界定僅僅是其保護的前提和基礎,還需要通過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來加強保護。我國的現有立法來看,對侵害人格權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五種民事責任。另外,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了侵害一般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范圍。應該說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已經成為保護一般人格權的共識,所以,我們可以在未來立法中加強對侵害一般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另外,要結合具體情況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比如,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發生的場合、手段、行為方式;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侵權人的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其獲利情況等等幾方面。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經濟的飛速發展以及公民民主法治意識的不斷覺醒,加強公民一般人格權的民法保護已經成為民法研究的重要內容。尊重人,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已經成為和諧社會不斷建設的應有之義。一般人格權的保護已經成為一項重要的立法趨勢,也是我國不斷加強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