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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何當前會有這么多的人犯錯誤,又是什么原因使他們犯錯的呢?什么樣的誘惑讓他們在一次次的站在了不道德的一面,怎樣去讓這些人及還沒有犯錯誤的人更準備更清楚的去認識到一些錯誤呢?
關鍵詞:職務監督,法律管理,政治制度
政工論壇推薦:《公共行政評論》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雙月刊)2008年創刊,倡導規范嚴謹的研究方法,提升公共行政研究質量;回應公共行政實踐,建構公共行政學本土理論;跟蹤國際公共行政理論前沿,展開建設性的學術對話,弘揚公共精神,服務我國公共行政實踐。
我國現行制度對于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標準規定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把“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作為檢察官從業的資格要求,與我國現行的檢察人員管理制度有關。由于未進行分類管理,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這兩類檢察人員中除司法警察和書記員外,也被統一稱為“檢察官”來進行管理,而適合從事行政、技術、后勤等專業人才大多數都為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因此招錄時勢必不能強調其法律專業畢業背景。
如今,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意見出臺,規定將檢察人員分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三類進行管理,在這樣的管理體制下,對于檢察官的選拔,可以明確規定其必須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學歷;而對于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則可根據其工作性質確定專業條件。為確保檢察系統隊伍人員整體素質,建議將最低學歷規定為國家承認的高等院校本科學歷。如招錄從事系統維護的檢察技術人員可要求其具有高等院校計算機專業本科學歷;招錄從事政工黨務的司法行政人員可要求其具有高等院校政治學、馬克思主義哲學等專業本科學歷等,不必局限于法學專業。
一、問題的緣起
職務犯罪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查辦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為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查獲犯罪人,而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機構普遍建立于1956年,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職務犯罪偵查制度不斷完善,機制不斷健全,手段日益齊備,職務犯罪偵查已成為國家反腐敗體制中打擊腐敗的重要力量。與此同時,我國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也面臨著諸多壓力和困難,公眾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認知度不高,體制下的職務犯罪偵查辦案規模、工作力度與發案狀況不相一致,職務犯罪發現難、取證難、處理難、干擾阻力大,偵查能力還不能完全適應懲治職務犯罪的現實需要,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成效與公眾期待還存在不小的差距,實務中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尚未取得公眾的普遍認同和支持。
二、公眾視野下的職務犯罪偵查權問題
(一)職務犯罪偵查公眾認知度低
職務犯罪偵查權作為檢察權的一部分,其與刑事偵查、審判系統不同,檢察權更多地在司法系統內部運作,從檢察權的內部配置來看,其中僅有控告申訴、民事行政申訴等一部分檢察服務職能更多地直接與公眾接觸。在公眾對檢察工作參與度本來就相對較少的情況下,職務犯罪偵查權在實際運行中更是直接針對少數群體,社會公開性更弱,公眾認知度也較低。以香港廉政公署為例,香港廉政公署不僅在香港深入人心,甚至內地公眾也普遍知曉,其中一個很值得借鑒的經驗就是香港廉政公署卓有成效的公眾宣傳。經過香港廉政公署多年的努力,香港市民不僅對貪腐保持警覺,也廣泛支持香港廉政公署的工作。反觀內地,公眾普遍不了解職務犯罪與職務犯罪偵查,不了解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
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在傳統的檢察宣傳格局下,整個的檢務宣傳(包括職務犯罪偵查業務)都存在主題不夠鮮明、特點不夠突出、內容墨守成規、傳播信息單調等缺陷。實務中多以檢察信息、隊伍建設、工作報道等內容為主,內部刊物、內網、匯報宣傳等內容雜多,而直接面向社會普通公眾的外部宣傳少之甚少,更多的是臨時性、非常態的宣傳。隨著檢務公開的推行,我們的職務犯罪偵查開始從被動的司法角色走到公眾面前,職務犯罪偵查作為檢察機關職能的一部分,在宣傳中不夠突出鮮明,最基本的職能宣傳實際上都缺乏應有的力度和深度,更缺乏對公眾感興趣的程序公開、訴訟進展、案件剖析等諸多熱點、焦點、難點問題的宣傳,沒有取得足夠的公眾認知和社會效應。
(二)職務犯罪偵查隱形化
當前,網絡監督和反腐十分活躍,大量的腐敗案件最終也進入了司法領域,但公眾對此過程中的職務犯罪偵查的介入知之甚少,每當傳媒曝出貪腐問題,紀委跟進相對迅速。雖然我國法定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是檢察機關,但大多數公眾影響較大的案件都是由紀檢監察部門首先介入,進入司法程序后,公眾只會從媒體等渠道獲悉“xx案件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此后案件便呈隱秘狀態,后面即使經過司法追究,但在公眾視野下,職務犯罪偵查在整個案件推進過程中呈現隱形化狀態。
我國現行制度對于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標準規定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把“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作為檢察官從業的資格要求,與我國現行的檢察人員管理制度有關。由于未進行分類管理,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這兩類檢察人員中除司法警察和書記員外,也被統一稱為“檢察官”來進行管理,而適合從事行政、技術、后勤等專業人才大多數都為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因此招錄時勢必不能強調其法律專業畢業背景。
(三)職務犯罪偵查缺乏公信力
近年來,盡管檢察機關在辦案力度和規模上均有實質提升,但由于公眾對職務犯罪偵查的認知度較低,公眾普遍缺乏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的了解,即便是在大案、要案中,公眾看到的也多是紀檢調查和公訴審查。囿于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意識和能力存在的一些現實問題,一些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意識和能力不強,存在不愿監督、不敢監督、不善監督、和監督不到位等現象,對有些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執法、司法腐敗舉報線索,檢察機關查辦不力,給公眾留下案件久偵不破,或是不了了之的結果,繼而使公眾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決心和能力缺乏信心。此外,由于公眾缺乏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必要了解,虛假或是經扭曲放大后的涉及職務犯罪偵查個案經非理性的干擾和誤導后,如未經及時的消除和引導,容易對公眾心理、情緒和行為的選擇產生影響,進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公信力受損。
職務犯罪作為腐敗犯罪之一種,與其它腐敗問題相互交織,在公眾心中,一般不會區分職務犯罪偵查與反腐敗的區別,公眾心中的職務犯罪偵查就是反腐敗。公眾更關心的是向有關機關的舉報是否得到有效處理,腐敗問題是否得到有力打擊。職務犯罪偵查的隱形化固然與現行反腐體制和反腐辦案模式有關,但職務犯罪偵查機關這種隱形化的辦案方式和國家對腐敗的多頭控制,卻直接弱化了公眾對職務犯罪偵查的認知,減損了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法律權威。《公共行政評論》倡導規范嚴謹的研究方法,提升公共行政研究質量;回應公共行政實踐,建構公共行政學本土化理論;跟蹤國際公共行政理論前沿,展開建設性的學術對話;弘揚公共精神,服務我國公共行政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