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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烈的競爭和社會變革潮流中,一個國家只有不斷開拓進取、改革創新才能適應潮流的發展,才能激發社會的生機和活力,并為全社會創造一個全新的政府。
政府改革是一個永久的行為,只要政府存在,政府的改革就是必然的。在政府部門看來,政府變革是一種慣例,而不是大多數人嚴重的特例,只要政府不完美,人們就會不斷尋找改革政府的路徑。1992年開始,政府就在不斷探索改革方式,將我國政府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但是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全球化趨勢逐漸顯現,外部行政環境要求中國構建責任型政府。但是我們仍然可以從管理型政府中吸取不少經驗。
一、管理型政府的基本范疇
管理型政府指的是以政府為中心、官員為本位,社會事務是管理型政府的管理對象,行政手段是其管理途徑,并遵循長官意志。管理型政府是人治型政府,政府官員主要通過道德達到自律的效果,占主導地位的是政府職能的社會性;管理型政府是積極政府,是全能政府,在管理上往往根據主觀意志,并想要包攬一切社會事務,將法律視作行政的工具而非依據;管理型政府對人民并不是一視同仁,通常采取一些傾斜性政策,對特定的社會集團和地區實施特殊優惠政策和輔助政策;管理型政府不是公開透明的政府,時常伴隨著暗箱操作等不良手段,管理程序缺乏靈活性。
盡管中國在行政體制改革中取得了不少成就,也積累了不少經驗,在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克服傳統管理體制弊端方面獲得了階段性的進步,但就整體看來,中國的政府執政模式基本采取傳統的行政模式,這就要求我們繼續堅持不懈的開拓適合中國國情的政府執政模式。
隨著生產力的提升、社會經濟的發展、國際事務的增加以及政府施政環境的變化,我國政府模式開始由管理型向責任型轉變。
二、責任視角的政府角色定位
國家作為國際大家庭的基本成員,也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階級產物,不同的國家結合在一起構成了世界,則世界賦予了不同國家不同的責任,而政府則是行使每個國家任務和履行每個國家職責的政權機構,而我們所討論的責任政府正是國家履行責任和義務的必要條件。
(一)責任政府的角色
廣義的政府包括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的政權機構,狹義的政府指的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政府職能國家行政機關為了實現國家的使命、意志,在特定的時期內,按照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所承擔的責任和功能,一般將政府職能劃分為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和政治統治職能。
處理好政府與責任的關系是責任政府角色的主要任務,政府應明確作為責任政府的角色定位。在政府與責任的關系中,政府處于主動地位,具有主觀能動性,掌握解決責任的主動權。在責任面前,政府首先應該確認自己的責任有哪些,再分配到相應的部門,使各部門各司其職,完成政府分配的各項任務,政府在各部門工作的過程中擔任監督和指導的角色,直到一項任務最終結束,政府再進行總結,指導下次的任務。
(二)責任政府的內涵
責任政府指的是政府對選民、立法機關以及執政黨負責,并負責地行使人民賦予的公共權力,努力回應并滿足公民的公共需求的一種政府行政模式。責任政府也包含了制裁和控制政府各種不負責行為的機制。責任政府的本質在于實現政府公共權力與其責任的對等,在政府的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保持平衡性,將政府對公共權力的限制以及對公民權利的維護統一結合起來,在一整套相關制度的指導下追究和制裁各種違紀瀆職行為,實現政府對公民負責、為公民施政的根本宗旨和最終目標。
(三)責任政府的基本特點
第一,,在理念上,責任政府的理念是堅持以人為本,將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政府行政的核心價值取向,責任政府作為為民服務的政府,理應執政為民、施政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二,在目標上,責任政府的目標是實現法治、公平、公正、公開,進一步促進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主義,以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為宗旨;第三,在責任追究上,責任政府作為理性自律并且具有追究懲治機制的政府,要保證政府承擔相應的責任,就必須設置比較全面完善的責任形式和規定配套的責任內容。
根據責任政府的特點,責任政府在施政的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第一,憲法至上和民主行政原則,即政府必須將公民權利放在核心地位,并以此作為政府行政的基礎;第二,行政權責一致原則,即政府應強化責任追究,嚴格區分政府體系中不同行政主體應承擔的責任內容;第三,公開、透明行政原則,即政府應加強與群眾的聯系和互動,借助政府政務公開向民眾展現政府行為,實現民眾對政府行政的監督,為責任政府創造堅實的群眾基礎;第四,公平正義原則,即政府要把實現公平作為行政的重要價值取向之一;第五,回應性原則,即政府在行政過程中,應及時回應群眾對政府的訴求;第六,可持續性原則,即政府應用發展的眼光執政,追求整個社會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構建責任政府是現代政府的題中應有之義,因為現代政府強調增強政府的責任性、回應性以及有效性,無一不涉及到責任政府的涵義。
三、責任型政府的構建與完善
盡管我國政府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缺點與問題是不可避免的,只有發現這些問題才能解決它們,并提高政府的執政能力和水平。
(一)建設責任政府面臨的問題
在立法上,缺乏完善的政府問責法律制度和監督機制。在我國政府的實際行政過程中,過分強調首長具有的權力,而沒有指出首長應盡的責任,不利于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實施,也不利于追究行政首長的政治責任。另外,在我國既沒有關于行政決策責任的相關立法和法規,也沒有具體規定該如何界定和分擔行政決策責任和行政執行責任,這就導致大部分決策違法得不到相應的責任追究。目前我國各種監督制度并沒有足夠重視行政責任的落實和行政責任的追究,監督者的監督責任缺乏,很多監督都變成了形象上的“軟監督”。
在執行力上,有法不依和違法不究導致法律責任的形同虛設。部分地方官員藐視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完全根據自身利益作出許多違法行為,不顧人民的合法權益;部分政府部門在執法時有法不依,即是違法亂用權力也沒有得到相應的追究,對民眾的責任蕩然無存。
在實踐上,權力與責任的眼中失衡導致監管職責與責任的缺位。不少政府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的過程中,或者在執行管理任務的時候,敷衍了事、失職瀆職,此類現象大為存在,政府部門的法定職責沒有得到有效的履行,導致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等職責嚴重缺位。
(二)推進責任政府建設的對策
第一,強化行政權的全方位監督機制,實現問責合力。不僅要加強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形成科學的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改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黨代表大會制度,完善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還應該改進行政監督工作,加強司法機關行政監督問責,形成行政監督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機制,注重行政監督與其他形式的監督相結合。
第二,全面加強現行法律的執行力度與效度。首先應加強執法公正、公平思想的宣傳教育;其次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內容執法;再次要嚴厲執法,絕不手軟。綜上所述,即是要求所有的執法人員都應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在嚴格要求自己的同時,監督其他執法人員的行政行為。
第三,堅持責任行政理念和培育責任行政意識。理念作為行動的指南,只有實現了政府責任理念和行政理念的改革,才能為責任行為提供正確的方向和思想基礎,最終實現責任政府建設。堅持責任行政理念首先要由權力行政轉變為權利行政,始終堅持回應性、透明性、公開性的執政理念;其次要由重權輕責轉變為權責并重,堅持公平、公正、法律之上的行政執法理念;最后要遵循對上負責和對下負責相統一的原則,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全心全意為民眾服務。
責任政府作為近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的產物,也是當代社會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它體現了政府與國家政治構架和法律運作的緊密聯系。我國政府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形勢、新要求,由無限政府轉變為有限政府、由高度集權轉變為合理分權、由體制改革轉變為管理創新等等,所有的這些轉變使我們的政府越來越“合群”。盡管我國政府目前在管理創新上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在未來的道路上我們仍需不斷探索、不斷創新,為中國創造一個更加科學規范、充滿生機活力的行政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