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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授權基層檢察機關預防部門掌握國家工作人員申報的收入與財產情況的思考,即基層檢察機關通過向縣委、縣人大常委會請示匯報“思考”舉措,由縣委、縣人大常委會同意、批準后,預防職務犯罪部門實施的與地方有關部門共同掌握國家工作人員申報的收入與財產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的創新舉措。
為什么說“思考”的舉措的實施者的主體是基層檢察機關呢?因為此舉措是首創,應從基層檢察機關在轄區或縣(區)域試行,要在黨委和上級檢察院的領導下、人大的監督下、政協和人民群眾及輿論媒體的監督下穩妥、慎重實施。
一、“思考”舉措實施的合法性
一是符合憲法等法律的要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因此,法律監督的含義,就是根據法律的授權,運用法律規定的手段,對法律實施的情況進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在我國,對于法律實施的具體情況的監督方式是多樣性的。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專門機關行使的法律監督,只能說是整個監督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與其他各種形式的監督相比,卻是一種專門性的監督。這是因為法律監督作為國家權力的一部分,只能由人民檢察院專門行使,是檢察機關的專門職責,不同于其他一切社會活動主體都能進行的一般性監督。這是《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而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能,是法律監督權力的延伸,是法律監督權即檢察權的應該包含的權力,而“思考”的舉措應在法律監督權的范疇之內,是合法之舉。
關于檢察院享有法律監督權,以至于監督權的延伸——預防職權,地方人大制定的《條例》中也有明確規定。
《黑龍江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省于2003年8月1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一部規范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黑龍江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釋義)指出,“制定本《條例》的主要依據 由于國家尚未制定反腐敗或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 法規, 本《條例 》的制定沒有直接的上位法可以依據,但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對反腐敗工作都有很多要求和規定, 本條例是以此為依據制定的。”在《條例》中規定了檢察機關的職責和作用 , 如:“1、指導。(1)全面掌握、分析職務犯罪情況。 (2)認真掌握、分析、總結預防工作的開展情況。(3)發揮專業優勢,指導相關單位開展預防工作。 ) 2、協調。就是使各個預防職務犯罪的主體在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時通力協作,配合得當。3、監督,是指察看并督促。”這項規定表明了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的權威性、合法性、專門性和 規范性。《條例--釋義》還指出,“在實踐中,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的行使主要是三個方面:(1)司法監督;(2)執法監督;(3)守法監督 。”“由此可見,無論是司法監督、執法監督,還是守法監督,最終目的 只有一個,就是防止違法,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以此來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這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本質。”因此,預防職務犯罪屬于法律監督的范疇。而國家工作人員申報的關于收入與財產的材料,是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履行守法的義務,履行堅守法律、不使自己違犯關于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法律規定,應當在人民檢察機關的監督的范圍之內,檢察機關的預防職務犯罪部門實施的“思考”的舉措,是要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守法監督”,也是合法之舉。
二是借鑒先進國家的文明法治成果。世界上有很多文明的法治成果可以借鑒,如“美國法典和《政府道德法》對違反利益沖突規定的行為和財產申報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者,各單位可對當事人直接進行處罰。司法部可對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法院可判處1萬美元以下的罰款。”(1)
“思考”的舉措規定,基層檢察機關對掌握的國家工作人員申報的收入與財產情況,在每年一次的審核中如發現申報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有權向檢察委員會和院領導請示匯報,之后根據指示依法處理。
二、“思考”舉措實施的必要性
一是落實黨中央關于反腐敗的要求。“
二是落實黨中央關于社會管理創新精神。 “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方面能夠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第一點,檢察機關絕不是社會管理主體的旁觀者,應該以積極的姿態進入到社會管理的創新之中。第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能,就要在社會創新方面有所作為……”(2)
“在現代國家,我們檢察機關屬于廣義的社會管理主體,其執法辦案活動是廣義的社會管理活動,同時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對部分社會管理活動負有監督職責,既是創新的主體,又是推進創新的力量。”(3)
三是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
四是對維護社會穩定、維護黨的執政地位有利。
五是對保護黨和國家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遠離職務犯罪有利。 被查辦的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黨和國家的各級領導干部,他們中的絕大多數對黨和人民所建設的偉業是做出過貢獻的,有的甚至做出過重大貢獻。他們中的絕大多數絕不會從一開始參加工作就有職務犯罪的心理,更不想成為黨和人民的罪人,他們大都是在政治、業務上有一定水平或者說有很高水平,執政能力很強,但是為什么終于成為罪人?這就需要我們在管理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說在管理干部的制度上實施真正的改革或者說創新,在監督上下真功夫,使真招,使真勁,見真效。
三、實施“思考”舉措的必須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實施“思考”舉措,要在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級檢察院的同意、領導與支持下開展。(二)、實施“思考”舉措,要在地方黨委組織人事部門的支持、配合下開展。(三)、實施“思考”舉措,要在地方紀檢監察部門的支持下開展。(四)、期盼《反腐敗法》或《預防職務犯罪法》等相關法律制定出臺,使“思考”舉措的實施有專門的法律保證。
“民心大如天”,我們在做,“天在看”。人民檢察機關的屬性是人民性,檢察機關預防部門實施“思考”舉措,是響應民意體現民意的具體體現,是為使黨和國家政治清明、社會和諧穩定、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享受改革發展成果提供服務的具體體現。相信,我們的“思考”舉措如能夠試行、實施,會得到人民群眾的支持,一定會順利健康發展的。
引用文獻:
(1)《中國監察》2001年第08期 作者孔祥仁;
(2)、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陳衛東教授在2010年第六屆“國家高級檢察官論壇”的發言 “檢察工作如何促進社會管理創新”。
(3).《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途徑和方法》2010年 《法制日報》,作者王文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