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情況下,施工單位往往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投入不足,安全體系不健全,安全管理資源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施工現場的安全施工究竟由誰來管理,我認為,應該是承包商施工,由承包商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這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的。監理單位在安全管理中,僅負責監督責任而不可能與承包商共同負責。
監理單位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中發揮怎樣的作用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也明確了監理的職責。依據條例,我認為主要是“監督”承包商把安全管理工作貫穿于施工過程中,實現承包商在施工合同中的安全目標。監理單位作為社會化的服務機構,依據相關法規、標準在整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中積極開展安全監理,必將成為規范現場管理,控制各類事故發生的重要力量。
1、監理單位要履行措施監督作用,控制施工單位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完整性及正確性。具體的講就是審核項目管理實施規劃中安全措施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要求。機構設置、人力資源配置、特種作業必須合理;施工機械的選型、主要工藝過程、關鍵工序中的安全與質量控制措施必須符合有關工藝規程、標準、法規的要求。采用的各項防護措施必須符合本工程的特點和有效。
2、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必須認真、重點審核,是否經過有關專家認證,審批程序是否符合建設部【建質(2009)87號文】的要求。
3、施工作業中嚴格控制物的狀態和人的行為,制止違章行為,防止事故發生。對施工單位的相關設備、設施的安排,搭設及對應的安全設施進行監督。如對模板的支撐體系,高架體的搭設檢查是否安全可靠,其施工方案是否與現場實際相符,及時發現違章,消除隱患。
對工藝復雜、危險性較大,需經專家認證的專項施工方案,監理單位必須實施全過程的旁站監督。如對超過5米及以上的且周邊環境復雜,地下水位高的基坑開挖,不僅應進行旁站,監督施工單位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方案要求,還要對周邊建筑物實施沉降觀測。在過程控制中監督施工單位必須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中關于質量與安全的要求。
4、及時發現和處理過程控制中出現的安全隱患。作為監理機構,一是審核施工單位總的安措中本工程危險因素的辨別及相應安全控制措施的完善性及準確性是否有效。二是檢查施工單位對這些危險部位的控制情況。如:“三邊”、“四口”及臨邊防護措施是否與所制訂的安全控制措施相符,對違反安規要求的隱患及時向施工單位下發口頭指令,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5、增加安全監理專項費用,最大限度的發揮監理對安全管理的積極性。雖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規定了監理的安全職責,但沒有相應的細化。建設單位一個工程撥付給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費至少10萬元,而同樣是參建單位的監理單位一分也沒有,使得監理單位對安全管理工作不能投入。如:一個工程要增加一名安全專責監理工程師,就得從總的監理費中支出,這樣就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和調動監理單位對安全管理的積極性。因此建議,建設單位應增加監理安全管理專項費用。
綜上所述,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是監督,主要是監督施工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是否到位。因此,我們平時說的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四控制、兩管理、一協調”應該為“三控制、二管理、一協調”,同時監理人員也要加強管理,認真學習領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有關安全監理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