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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與控制、對人體作用途徑及中毒表現、接觸限值等知識的缺乏,會導致注冊安全工程師無法有效地預測、識別和評價危害狀況,不能及時發現安全生產事故的潛在誘因,無法保證勞動者的勞動安全,最終將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參加培訓的中小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他安全類別)349人,均為周期內首次參加職業衛生相關知識培訓。
1.2方法
自填式問卷調查。分別于培訓前后使用內容相同的試卷進行測試。內容分為用人單位職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基礎知識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等相關知識。
1.3統計學分析
應用EpiData3.1軟件建立數據庫,進行數據雙錄入和核查;應用SPSS16.0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χ2檢驗,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基本情況
參加培訓人員共349人,培訓前發放并回收試卷341份,培訓后發放并回收問卷336份,在培訓前后都有測試的作為有效試卷,共計328份。有效試卷顯示,參加培訓人員中男性239人,占72.9%;30歲以下、30~39歲、40~49歲、50歲及以上組分別為9人、129人、109人、57人,分別占3.0%、42.4%、35.9%、18.8%,24人未填寫;大專及以下、大學本科、碩士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分別為42人、185人、63人,分別占14.5%、63.8%、21.7%,38人未填寫。
2.2用人單位職責用人單位職責
相關知識共涉及12道題,題目分別是:(1)“三同時”的原則;(2)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檢測系統正常運行;(3)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4)公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5)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津貼;(6)勞動合同中應寫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等;(7)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8)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9)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10)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并妥善安置;(11)非法用工單位對其患職業病的職工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2)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培訓前對用人單位職責相關知識的知曉率為54.0%~98.8%,經培訓后的知曉率為80.2%~99.7%,題目序號為1、2、8、9、12等知識培訓后的知曉率,與培訓前相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或P<0.01)。見表1。2.3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相關知識共涉及8道題,題目分別是:(13)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14)健康檢查依據的技術規范為GBZ188-2007;(15)從事粉塵作業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必檢項目;(16)苯作業工人的健康檢查的目標疾病及禁忌證;(17)由政府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18)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19)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復印件上簽章;(20)當醫療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并告知勞動者及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診斷。如表2所示,培訓前對職業健康檢查相關知識的知曉率為27.8%~98.2%,經培訓后的知曉率為80.2%~99.7%。職業健康檢查所有知識培訓后的知曉率均較培訓前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或P<0.01)。2.4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相關知識共涉及8道題,題目分別是:(21)勞動者懷疑得了職業病,要去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22)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地住進行職業病診斷;(23)目前我國法定職業病的種類;(24)職業史是進行職業病診斷的重要前提條件;(25)用人單位承擔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26)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27)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28)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表3所示,培訓前對職業病診斷相關知識的知曉率為73.3%~98.2%,經培訓后的知曉率為80.2%~99.7%,序號為21、22、23、24、25、26等知識培訓后的知曉率較培訓前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或P<0.01)。2.5基礎知識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基礎知識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相關知識共涉及16道題,題目分別是:(29)職業性危害因素定義;(30)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職業性疾患主要取決于接觸濃度(強度)和時間;(31)塵肺病尚無有效的治療方法,預防尤為重要;(32)生產性毒物進入人體最主要的途徑;(33)毒物一次或短時間內大量進入人體后可引起急性中毒;(34)不能引起窒息性中毒的毒物;(35)一氧化碳不屬于單純窒息性氣體;(36)苯作業工人的白血病屬于我國法定職業病;(37)苯的慢性毒作用主要表現;(38)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采樣規范為GBZ159-2004;(39)消除毒物是預防職業中毒的根本措施;(40)不適用于生產性毒物危害治理的方法———降溫;(41)每周工作5d,接觸連續性噪聲的8h等效聲級接觸限值;(42)防治噪聲危害的根本措施;(43)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應佩戴個人劑量計;(44)對電離輻射起到防護作用的措施。如表4所示,培訓前對基礎知識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相關知識的知曉率為3.8%~96.6%,經培訓后的知曉率為57.1%~96.9%。序號為30、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等知識培訓后的知曉率較培訓前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
3討論
注冊安全工程師于2002年在我國大陸正式實施,作為企業安全技術和管理的中堅力量,加強對其繼續教育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與安全管理至關重要。我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主要考核安全生產相關法律、管理知識、技術及相關案例,涉及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的知識相對較少[5]。本次調查發現,注冊安全工程師對“三同時”的原則、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崗位津貼、合同、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病病人的管理與賠償等方面的責任、職業病診斷相關知識較為熟悉;但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監測系統有效運行等知識不夠熟悉,在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等知識方面尤為欠缺,但在培訓后均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培訓前對“職業健康檢查由政府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等知識的知曉率較低,反映出注冊安全工程師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掌握不足,可能是造成企業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健全率較低,未按要求在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未建立并妥善保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的原因之一[6]。應進一步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培訓前對“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從事粉塵作業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必檢項目”、“苯作業工人的健康檢查的目標疾病及禁忌證”等方面知識的知曉率較低,勢必造成用人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的忽視與怠慢,導致不能及時發現職業禁忌證或早期職業病[7],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造成身體和經濟上的損失。注冊安全工程師作為職業病預防的主要技術人員及企業宣講人,對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禁忌證等認識的缺乏,將造成勞動者認知缺乏,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注冊安全工程師在企業中承擔著預測、識別和評價危害狀況,開發危害控制設計、方法、程序和方案,為其他人員就危害控制和危害控制方案提供建議,測量、審核和評價危害控制和危害控制方案等重要工作[8]。應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與防治能力的培養,使其成為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中堅力量。《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作出明確規定。有研究表明,通過教育、訓練等提高職業衛生知識水平后,能有效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9-10]。通過本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對職業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職業健康監護與職業病診斷、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等相關知識的知曉率均有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在職業病危害的特點與預防控制等方面仍較薄弱,可作為今后繼續教育的重點。應進一步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的力度,尤其是增強職業衛生與勞動保護知識的培訓工作,以保障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順利開展。我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工作起步較晚,制度尚待完善。應切實保障對他們的繼續教育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完善知識體系,降低安全生產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