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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數字經濟時代,互聯網平臺為提高自身競爭優勢,采取平臺封禁作為競爭策略。平臺封禁行為違背“互聯共通”的互聯網利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反壟斷法》急需對此作出回應。然而,價格中心主義的失靈,競爭多維要素的凸顯使得傳統反壟斷規制手段在界定相關市場、認定市場支配地位和明確損害后果等方面都遇到了適用難題。基于我國現有立法基礎和規制封禁的迫切需要,可以考慮以優勢地位標準將平臺納入規制射程、適當擴大必需性要件范圍,給予必需設施平臺完善保護等方式推動必需設施制度的適用。此外,通過專門立法確定標準、動態規定義務群、確保資質適格等措施期待“守門人”制度在我國的落地,為我國平臺封禁的反壟斷規制注入全新活力。
〔關鍵詞〕平臺封禁 反壟斷法 必需設施制度 “守門人”制度
一、問題提出
數字經濟時代,互聯網作為一個全新的競爭舞臺,其內的競爭呈現出與工業時代完全不同的態勢。互聯網企業不再選擇單打獨斗,而是依托平臺進行更廣泛的競爭。不同類型的企業匯聚于平臺,形成功能全面的互聯網生態圈,從而獲得強大的競爭優勢。出于獨占數據和增強用戶依賴的目的,不少平臺選擇使用“封禁”手段作為競爭的主要策略。平臺封禁行為從廣義上講,包括“二選一”、不予直鏈、自我優待、關閉API接口四大類行為。從狹義上講,主要是指“不予直鏈”和“關閉API”兩類行為。2021年初,抖音起訴騰訊通過微信和QQ限制抖音用戶通過直鏈跳轉、分享二維碼鏈接等方式分享內容到微信平臺,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這一現象反映的就是平臺封禁中的“不予直鏈”行為。“不予直鏈”是指一個互聯網平臺上的產品無法在另一個平臺上形成簡便、清楚的指向鏈接,從而無法進行自由的傳播。2022年初,頭條系互聯網產品飛書相關域名被騰訊微信全面封禁,并被單方面關閉微信分享API接口。“API”是用戶跨平臺或跨網站進行連接的重要門戶。一旦互聯網平臺關閉API入口,用戶就無法從一個平臺快速地進入另一個平臺中。諸多封禁現象的出現都反映了現今這個互聯網競爭時代下,平臺封禁行為形式多樣,反復頻發,平臺競爭市場亂象紛呈的局面。
平臺依托大數據提供更精準的服務,從而加強消費者對平臺服務的滿意度與依賴感。平臺所掌握的龐大數據也令他們得以掌握數據門戶,控制流量流轉,從而具備了封禁的能力和條件。因此,封禁的本質可以概括為經營者阻斷流量從自身平臺流向競爭者,或者是拒絕為第三方經營者導流的行為。封禁行為通常會帶來以下幾個層面的損害后果:
其一,平臺封禁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區別于傳統市場的單邊特性,連接買賣雙方市場的互聯網平臺市場又被稱為雙邊或多邊市場。互聯網平臺所具有的直接和間接網絡效應使得大型平臺在雙邊市場中都具有絕對的優勢。因此倘若大型平臺利用自身優勢對競爭企業實施封禁,就會人為地給企業進入平臺市場塑造巨大的流量壁壘。優質企業無法進場與平臺控制下的企業進行公平正當的競爭,損害了其他企業的公平競爭權,破壞互聯網市場的競爭秩序。
其二,平臺封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互聯網平臺往往為所屬或所合作的企業提供便利,而對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實施封禁或差別對待。封禁行為增加了用戶的使用成本,降低了用戶所能享受的服務質量。封禁的背后是對用戶自由選擇權的侵害,用戶選擇商品不再依據商品優劣或自身使用習慣等因素進行選擇,而受限于平臺所提供的服務和潛在的引導。這本質上是平臺對用戶使用體驗的降低、對潛在交易機會的破壞以及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暗損。
其三,平臺封禁違背“互聯共通”的互聯網利益。互聯網依托其雙邊市場、跨界效應、網絡效應等競爭特性快速發展。平臺經濟本質上是一個互聯互通的互聯網生態,各主體間的互聯互通是平臺經濟發展的基礎。互聯共通能給用戶帶來更完善的體驗感,提高平臺利潤和社會福利。平臺封禁行為令用戶不能自由的在平臺之間進行穿梭,降低了用戶的體驗感,同時也降低了互聯網平臺自身運作和完善的效率,破壞了平臺之間互聯共通的利益價值。
《反壟斷法》通過保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以保護消費者利益和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平臺封禁行為損害其他平臺公平競爭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侵犯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和價格預期福利。因此從法益保護的角度上講,《反壟斷法》有必要對此作出回應。此外,在國家政策上,黨和國家也強調要對平臺經濟進行恰當合理的反壟斷規制。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于2021年2月7日發布的《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指南》提出了中國數字經濟領域強化反壟斷執法的措施。2021年3月15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提出,要建立健全平臺經濟治理體系,促進公平競爭,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需擴張。因此,不管是出于對法益的保護,還是對國家政策的響應,《反壟斷法》都應當對平臺封禁行為進行規制。然而,《反壟斷法》對于平臺封禁該如何規制,目前仍未有定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傳統反壟斷規制手段在數字經濟面前的失靈,另一方面也是新型規制手段在適用上所面臨的爭議尚未明晰。本文擬從解析傳統反壟斷規制手段乏力的原因入手,梳理新型規制手段的優劣,探尋反壟斷法下互聯網平臺封禁的規制路徑。
二、“舊招”乏力:傳統規制理論的過時
2021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中明確將平臺封禁行為歸類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下的“拒絕交易”行為。然而,依靠傳統反壟斷規制的分析路徑,不難發現平臺封禁行為在界定相關市場,認定市場支配地位和明確損害競爭后果等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問題,從而導致法律適用困難。
(一)相關市場邊界模糊
在工業時代,商品的功能較為單一和固定。一個經營者只銷售一類或功能相近的幾類商品,因此傳統反壟斷法往往只需關注同一類功能的商品市場的競爭。在相關市場中,壟斷企業通常具有較高的市場份額。然而互聯網平臺往往以一個競爭能力較好的市場為核心,包容其他競爭能力較弱但功能多樣的小市場,期望以核心市場所控制的數據與流量來帶動其他市場的發展。多種產品或服務聚集于綜合性平臺,彼此之間互相增值。平臺商業系統的這種跨平臺網絡效應,使得在界定相關市場時是應當以整體平臺還是以具體的某一功能市場為競爭市場成了首先需要明確的問題。若是以整體平臺為相關市場,不免會使相關市場的范圍界定過大,從而導致幾乎沒有可能認定市場支配地位,這無疑是對現有反壟斷規制的一種架空。但若是聚焦于某一特定功能市場,就會發現平臺中具有特定功能的小企業所占據的市場支配地位甚至不如受封禁企業,這與傳統的反壟斷規制思路是截然不同的。究其原因,就是習慣適用于單一固定市場的傳統反壟斷規制在功能綜合性平臺上的應用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