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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論文從新電改政策現狀出發,針對我國電網企業監管適應性提升面臨的電力監管主體單一、監管體系不完善、監管機構職權不明確等問題,強調公眾與電力監管機構相輔參與監管的重要性。從服務質量和供電質量兩方面分析現階段電網企業公眾監管訴求,提出新形勢下公眾監管措施,思考電網企業公眾監管在降低監管成本、保證監管質量、完善監管體系等方面的作用。
【關鍵詞】電力改革;電網企業;公眾監管
1 引言
隨著能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電力市場化改革及政府機構職能的深入轉變,我國電力行業監管能力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1]。電網企業提升監管能力普遍會完善法律體系,加強相關政策體制建設,而忽略對用戶需求的判斷,因此突出公眾在監管流程中的重要地位,建立公開的信息披露機制,實現廣泛的社會參與十分必要。公眾既是電網企業各項規范條例的執行者,也是諸多政策的權利人,有權對所用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管,并有效引導社會輿情,在降低監管成本、保證監管質量、完善監管體系等方面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
2 現階段電力企業公眾監管訴求
當下經濟水平發展迅速,工業水平提升迅猛,居民生活品質顯著提升,公眾對電力的需求量激增,也對電力供應的安全、可靠、高效、智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服務質量方面,公眾主要關心網上繳費、家庭用電、服務開通問題,如網上查詢電量電費的方法、怎樣實現方便快捷的繳費、如何開具電子發票;此外,公眾希望能夠及時掌握有效的用電信息,若存在質疑,相關部門可以給予解答,如公眾反饋的重點問題主要有:電價按用電性質分哪幾類?什么是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如果房屋轉讓,智能電表是否也需過戶?應該如何過戶?如通過95598智能互動網站使用支付寶將電費錯充,如何處理?在供電質量方面,公眾主要關心如何實時知曉并查詢計劃停電信息。如遇到一戶停電、多戶無電、電壓異常等情況如何聯系電網公司及時處理,并可以有效監管復電方式和復電時限;對于繳清欠費后未復電、頻繁跳閘處理、內部故障等問題如何解決,此外,在辦電業務、電網電價、電量電費方面,公眾同樣可以廣泛參與實施監管,重點關注新裝、增容流程、分布式電源并網咨詢渠道、電能表校驗、新裝增容收費標準、更改檔案信息、辦理充電設施報裝渠道等問題;同樣關心分時電價、銷售電價表、階梯電價、煤改電電費計算方法、階梯電費計算方法、分時電價計算方法、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政策、居民生活電價執行標準、居民階梯電價計費周期、分時電價開通渠道等問題。因此,公眾監管的訴求主要有用電信息公開透明訴求、用電滿意度訴求、降低經濟損失訴求和升值服務訴求等,電網公司可以根據公眾監管的訴求有針對性的改善現有監管制度。
公眾有權按照監管要求對用電信息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質疑,并實事求是地反映具體問題,對服務、營業和供電質量等方面發現問題要及時投訴,杜絕電網企業源頭上的行為錯誤,將電網服務承諾落到實處;若發現企業行風建設和違約用電等行為現象也可以通過舉報等手段維權,除了投訴和舉報嚴重問題外,監管人同樣可以通過供電營業場所、網上國網App(微信公眾號)、“95598”網站等渠道對電網員工和供電服務提出表揚、意見和建議。
如何充分調動公眾參與電網企業監管的積極性,不僅要保證企業內部用電信息和服務標準的公開透明,而且要讓電網和用戶友好互動起來,提升公眾用電滿意度,積極配合新能源消納,降低投訴率、負面輿情和法律訴訟發生率。確保用戶可以通過實時電量查詢、停電計劃信息查詢等實時監管措施,合理安排自身用電計劃,最大化減少經濟損失和對生產、生活便利的影響,從而降低停電帶來的各種風險。此外,公眾對電網監管要有正確的認識,理解并支持對電網的有效監管。通過電網監管提升用電感受,獲得良好的外部社會效應,推動利益相關方更全面、更透明、更自主地了解、參與運營、服務全過程。
3 新形勢下電網企業公眾監管措施
電力能源發展需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準確把握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時代背景和重大問題,對電網企業監管趨勢務必要進行準確的研判,以完善新形勢下電力企業監管模式。雖然目前電力監管機構自成體系,相對獨立,能夠達到電力市場競爭公平的要求,但是監管機構內部的監管運行體系難免存在缺陷,新形勢下電網企業若只受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的單方監管,監管效果則大打折扣,應當向監管主體多元化轉變,鼓勵公共和社會組織參與監管,由政府部門和公眾、民營機構共同參與監管,加強電網企業和各方監管主體的聯系,實現伙伴式的友好互通模式,打造新形勢下全面有效的監管格局[2]。為鼓勵公眾依法行使監督權利,電網企業公示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鼓勵根據事實實名投訴和舉報違規違法行為,也可通過供電營業場所、電話、網站等渠道實施監管,并對公眾發表內容進行核實查證,切實規范和加強電網運營和建設;通過調查問卷等形式,從網上繳費問題、家庭用電問題、服務開通問題等方面收集用戶意見,并相應改進,提升公眾用電滿意度,刺激公眾自主行使監管權力。
電網企業接受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財務審核,并披露年報得到公眾的廣泛監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監管成本。為保障公眾監管實施效果,解決監管過程中的干擾問題,還需對應各區域電力市場建立代表委員會,將地方政府的權利落實,既要協助配合監管又要制約各監管主體的利益平衡。若遇到專業判斷不準確、監管不到位、信息不對稱等問題,還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成立監管委員會,定時組織相關專家,采取地方調研、專家座談會、系列講座等手段來真正落實監管的有效性[3]。
電力產業是社會生產生活的必需產業,關系著民生的諸多訴求,因此電力監管要實現人民做主,考慮用戶的滿意度,則必然離不開公眾和社會組織的參與和配合。公眾監管的內在要求在于責任,為了切實提高監管實施效果,保障監管質量,應明確劃分監管主體各方的責任和義務,同時為避免權力濫用問題,應使各方主體達到橫向制約平衡、縱向與電網企業合作互通的良好狀態。監管機構要發揮規范和引導作用,形成公眾與電力監管機構相輔相成的全方位監管體系。
4 結語
新電改下電力監管趨勢有待研判,電力監管能力的提升也面臨諸多挑戰,如電力監管模式體制有待完善、監管主體單一阻礙監管效果的實現、監管機構職權不明確帶來監管能力不足等。此時公眾、社會組織與政府部門共同參與監管無疑是良策,其關鍵在于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公開監管的有效性,由政府部門統籌規劃,承擔基本的服務職能,確保公眾和社會組織能在監管中行使有效權利。監管各權力主體要注意正確處理電力監管與電力服務的關系,在監管電網企業行為的同時,將監管對象和公眾的服務滿意度作為監管質量評價標準,最大程度的提高監管效果。
【參考文獻】
【1】袁野.新電改下電力監管能力提升研究[D].北京:華北電力大學,2018.
【2】吳江.公共管理視角下的電力監管對策[J].農家參謀,2020(24):297.
【3】王東翔.電網企業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J].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09(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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