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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當前經濟建設管理中新發展應用措施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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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當前經濟法的新發展管理中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措施又有哪些,怎樣加強對這些的管理及應用同時在建設應用中又該怎么去實施這些新的應用及管理呢?對于經濟建設發展管理的應用措施又該怎么處理等都是以下所介紹的相關模式。

  摘要: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我們這個社會上絕大多數成員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某個集團、部門或者單位的利益,更不可能是某個個體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群眾性和廣泛性,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能夠有利于公眾的工作、學習、生產、和生活。如果破壞了社會公共利益,這必將影響到廣大群眾的安居樂業,給大家帶來諸多的不便,同時也違背了社會的公平性。

  關鍵詞: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價值目標

  為了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很多國家在司法實踐中都對法定社會團體的原告資格進行了賦予。代位訴訟可以削弱對原告資格的限制,擴大原告的范圍,同時也能夠加強對中小企業、消費者、勞動者這些屬于社會弱勢群體,以抗衡相對強勢的侵害方,并通過組織起來的社團,可以讓這些社會弱勢群體從費力、費時的法律訴訟中解脫出來,實現公益的有效救濟。

  一、經濟法價值目標——社會公共利益

  在現代法律部門中,經濟法、民法、行政法都包含利益內容,但三者之間又有十分明顯的區別。傳統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個人利益,行政法以國家權力為本位,而經濟法則立足于社會公共利益。利益基石的各不相同使三個法律部門得以相互獨立,經濟法存在與獨立的核心,體現為社會公共利益。

  經濟論文推薦:《經濟界》(雙月刊)1995年創刊,是民建中央委員會發揮經濟界成員優勢、加強自身建設、擴大社會影響的重要輿論工具,是聯系廣大企業界人士的紐帶,是民建做好對內對外宣傳工作的窗口。《經濟界》創刊以來,堅持“學術第一、精編細審、求實創新”的原則,關注創新性、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論問題,旨在為展示校內外最新科研成果和繁榮我國經濟建設服務。“走精品化道路,爭創名牌期刊”是本刊一貫追求的目標。

  1. 傳統民法、行政法的局限

  從經濟思想和經濟政策上看,人類社會歷經自由放任、政府干預,再到限制干預的發展歷程,法律精神也從單純的契約倫理過渡到產生社會正義的需要。從民法上看,“意思自治”、“私權神圣”,都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信條,經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確立并且延續至今。但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發展到壟斷階段,這種對利益的調節方式開始顯露出局限。首先,民法以平等為基本原則,并以此建立公平體系。但民法的公平體系只能保證前提的公平,或者說機會均等的公平,卻難以對結果加以調整。這直接導致大量事實上的不平等經市場經濟環境的催化而發生。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所有權絕對的原則也使資源難以得到合理配置,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并最終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汪淵智,2003)市場固有的缺陷也使其運行結果出現非效率性的配置和非公平性的分配。(應飛虎,2001)

  民法在利益調整方面的種種局限,使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盛行一時。國家的強制干預在某些程度和某些特定歷史時期,的確遏制了市場的無序狀態,使社會與經濟趨于穩定。但由于國家經濟職能的擴張,使“政府失靈”成為需要面對的新的問題。行政法無力克服“政府失靈”現象,因為行政法的核心畢竟是對政府行為的限制。而隨后行政法的社會化雖然使行政干預與社會契約相結合,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政府失靈”問題,但作為公權力,行政權的剛性強制調整手段仍然與市場經濟的本質相悖。

當前最新經濟建設發展管理應用措施及意義

  市場經濟的發展,既需要運用國家力量以克服其消極之處,又要限制國家干預來尊重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因此,對市場所采取的措施就必須正義且適度,這一措施還取決于政府“依照統一規則享有的權限”(哈耶克,2001)。單純依靠民法、或者依靠行政法,都無法做到這一點。既能彌補民法的不足,又能限制行政權運用的法,只有經濟法。

  2. 經濟法的社會公共利益追求

  效益和公平是經濟法的價值目標,社會公共利益是其價值追求的最終體現。經濟法承認現實生活中個人能力與財產的不平等,并以此為基礎,通過合法的“不合理對待”,來實現經濟公平。不承認不平等現實存在,或者追求絕對的平等,都是制度僵化的體現。經濟法正是為了打破僵局,從社會沖突中獲益而產生的。這是一種科學的思路,它反思傳統民法形式公平的弊端,并通過建立新的社會規范來解決社會經濟沖突。

  經濟法追求的社會公共利益,看重的是利益實際的歸屬,強調的是實質的公平。社會發展、天賦能力、個人際遇,這些因素都導致人們之間差異的顯著化。無視差異,一視同仁,反而是鼓勵不平等,加劇不平等。經濟法鼓勵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但又認為這種行為應該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承擔義務;它引導和建立起公平競爭機制,又致力于社會經濟的組成部門的相互配合與合理制約;它既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又不放松社會分配的公平。經濟法關注“結果如何”,追求“整體公平”,這一切的內在驅動力,都是社會公共利益。

  二、經濟法公共利益的表現形式

  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社會經濟運行的主要主體。整個社會的生產與生活物質資料都要由企業提供。而且,現代社會生產分工細密,協作關系復雜。因此,作為社會經濟細胞的企業的活動也不是“私人”的事情了,而變成了社會性質的活動。不對企業經濟活動進行規范,一旦出現問題就會破壞整個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所以現代社會條件下,對經濟細胞的企業實行國家調控是一種必要,同時也是一種必需。

  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產生的價值基點,立足于此,經濟法的利益目標與民法、行政法有本質的不同。經濟法更注重實質利益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單純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在這個意義上,經濟法彌補了傳統民法的不足。而從程序體系上看,經濟法理解并認同現實的不平等,并以此為基礎形成自己的訴訟體系。

  1. 實體表現: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推動分配公平

  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其價值取向,分配問題是公共利益問題的核心。(戴文禮,1997)在市場經濟中,由于單個主體占有的資源、條件等不同,初次分配、產業差別都會導致出現貧富差別、分配不均等現象。在這種前提下談論社會公共利益,不是指要以此為標準,使社會財富重新平均分配,而是指充分利用國家的經濟調控能力,對產業結構進行調整,刺激低收入產業提高效益,并通過再分配來均衡收入差距與貧富懸殊。

  在市場經濟領域,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換即為第一次分配,比如通過勞動力交換報酬,通過物的價值交換利益。而主體的抽象平等,并不能產生分配上的平等。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就其機制來看,仍然存在模仿西方市場機制,忽視中國國情的現象。這種分配機制下聚集起來的財富,直接表現為日益嚴重的分配不均、貧富差距擴大。為此,我國提出“初次分配重視效率,再次分配重視公平”的政策,并通過一系列的經濟立法來推動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初次分配的差距,大部分是由于不公平的競爭環境與競爭過程引起的,經濟法通過反壟斷立法等限制惡意競爭,確立市場結構,維護交易自由,探求從源頭上解決初次分配的公平問題。總之,經濟法可以通過法律強制的手段來合理分配社會資源,這種分配首先是符合市場規律的,通過宏觀調控保障初次分配盡可能公平,其次才是根據社會公共利益對資源進行再次調整和分配,并在合理配置資源的同時,防止貧富分化。

  2. 程序表現:經濟法公益訴訟突破傳統訴訟的局限

  立足于社會公共利益的分配調控是經濟法在實體上的表現,經濟法的程序表現則體現在經濟法糾紛的調解手段上。國家對經濟的調控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在調控過程中,國家運用一系列方法,來配置和分配社會資源與社會財富。資源與財富的稀缺性是客觀的,再完美的分配方式也會導致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分配格局的改變,因而產生利益爭奪。除此之外,國家的調控過程中對國家權力的運用也容易損害到不同經濟主體、行政主體的利益,由此產生一系列糾紛,如上下級行政主體在調控過程中的爭議、國家調控主體與被調控主體之間的爭議、被調控主體之間的爭議等。解決上述爭議主要 依賴當事人協商、仲裁、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等四種方式,其中司法手段是最權威的,也是適用范圍最廣的。

  運用司法手段解決經濟法上的糾紛,可以將其稱之為“經濟法訴訟”。經濟法調整的對象、原則、方法,與傳統三大訴訟的調整對象等有較大的不同。上述經濟法施行過程中產生的種種糾紛,與民事、刑事、行政糾紛也有明顯的區別。首先,經濟法糾紛發生的原因來自國家對經濟的調節,不涉及民事交往與行政管理,通常也不構成犯罪。其次,經濟法糾紛的當事人不僅包括國家調控主體,也包括民間組織和社會公眾。但是,在傳統的三大訴訟法之外,專門設計一種針對經濟法糾紛的經濟法訴訟制度,顯然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也難以為學界所接受。經濟法廣泛的調整對象導致其糾紛的多樣性,也由此使其調整方法具有綜合性。普遍的做法是,如果糾紛中涉及經濟犯罪行為,則依據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如果糾紛涉及行政機關與其相對人,則依據行政訴訟法處理;經濟實力和經濟地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糾紛,可以考慮適用民事訴訟法。而對經濟法糾紛中,上述三大訴訟法不能很好調整和解決的爭議,則通過特別規定予以解決,比如經濟公益訴訟。

  在現行民訴法中,集團訴訟代表人往往需要原告人數的確定,而且也需要授權,當規模公害發生時,這種制度可以做到全面而有效的救濟,經濟法應該賦予這些起訴代表人,依據自己的判斷,對全部被害者的利益相關人員進行訴訟的權利,即使被害者的損害和范圍難以得到計量和證明,也不需要授予訴訟進行權,同時還不妨礙起訴代表人的訴訟權利。

  早在羅馬法時代,就已經出現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設的公益訴訟,并且將其區分為由市民提起的市民法公訴和大法官諭令規定的大法官公訴。(周桐,1999)在近代美國,公益訴訟又被稱為公共訴訟,以處理涉及多數人或者集團的復雜經濟糾紛為特征。公益訴訟與傳送訴訟法中的公訴不一樣,它相對于私益訴訟,可以國家機關、利害關系人的名義提起,也可單獨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經濟公益訴訟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通過維持社會經濟秩序來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經濟公益訴訟并不以現實的損害為提起訴訟的前提,只要對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威脅,就能成立訴訟的前提。在具體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方面,經濟公益訴訟也有所突破,由于訴訟標的并不限于私益,必然要對當事人的處分權加以限制。總之,經濟法上的公益訴訟,是鼓勵社會個體立足自身,關注社會公共利益與長遠利益的特殊訴訟形式,從根本上說,這是對個體權利的終極關懷,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深層次關懷。

  三、我國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

  實體上看,經濟法追求分配公平,程序上看,經濟法訴訟需要突破傳統訴訟的限制。而實現上述兩點,不僅需要從整體上把握公平與效率,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程序機制。

  現代社會的經濟快速增長給社會帶來了很多的負面影響,如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資源的濫用和浪費和消費者權益問題等等,這類行為的最大特點就在于被害主體的分散性和侵害利益的擴散性。傳統的那種個體訴訟對于這種現象明顯缺乏有效的規范措施,只有依靠經濟法來保護這些社會公共利益的理念,才能夠尋求到一種新的解決之路。

  1. 整體上把握公平與效率

  經濟糾紛直指分配問題,糾紛的領域卻不限于市場領域,還包括政治領域、社會領域。從整體上把握公平與效率是個一分為二的問題,從市場角度看,“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經過實踐檢驗的合理方案,但在政治領域與社會領域,“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則更為合理。因為在市場領域,效益是分配的絕對前提,價格自發引導資源的有效配置,市場通過其自身機制促使經濟增長,因此資源的合理流動、生產要素的提高等,都是市場良性運轉的重要條件。而在政治領域與社會領域,人權、社會安定、公平競爭等,是更需要首要考慮的要素,公平也因而具有頭等重要的意義。

  社會化的生產離不開彼此的分工協作和競爭。這種與社會經濟運行有關的協作和競爭絕不是社會組織“私人”的事情。這種協作是整個社會協作,整個社會是一個有機的整體。這種競爭也應該是在統一游戲規則內的有序的、對社會有促進作用的競爭,而不能允許不正當競爭對社會經濟生活造成破壞和損害。

  2.完善程序機制

  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優先作為法律的核心精神,構成了經濟法有別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門法的一種特質。經濟法專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自然也應該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內涵,否則,一切所謂的社會公共利益只只能是一種空談。本文就經濟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進行探討。

  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最高準則的法律制度,其價值目標和價值理念都歸結于社會公共利益之中。而程序機制的正當性,能幫助經濟糾紛的當事人限制公共權力,并從程序中獲益。首先,涉及公共利益的糾紛,必須以嚴格的科學調研和專業論證為前提。科學調研和專業論證可以保證在合理限度內限制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其次,決策過程和執行過程的公開必不可少,如此才能避免出現以公共利益為借口剝奪相對人程序權利與民主權利情況,進而保障經濟法調控行為的合法有效。第三,程序控制機制并不是沒有限制的,必須在程序控制之外,堅持平等商談、公平補償等原則,使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不以犧牲個人利益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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