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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為遏制海上航行船舶持偽造船舶檢驗證書現象愈演愈烈之勢,分析船舶持偽造船舶檢驗證書的目的和危害,通過比較偽造船舶檢驗證書行為和船舶實際載重線標志與船舶檢驗證書不符的處罰力度,指出當前對于這些違法行為處罰在相關法規上的不足,對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海事部門的工作提出建議:建立培訓機制,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利用智慧海事平臺,實現數字化查真偽;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豐富行政處罰手段;強化協作聯動機制,追本溯源杜絕造假。
【關鍵詞】 偽造;船舶檢驗證書;載重線標志
0 引 言
船舶檢驗證書是驗船機構對船舶進行技術檢驗后簽發的證明文件,簡稱“船舶證書”,其作用是證明船舶結構、船舶載重線、船舶穩性、抗沉性、噸位、舾裝設備、消防設備、起貨設備、主輔機械設備、鍋爐和受壓容器、電氣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信號設備等符合有關國際公約或船舶規范的要求。船舶檢驗證書有國際航行船舶檢驗證書和國內航行船舶檢驗證書兩種,國內航行船舶檢驗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機構采用“船舶檢驗證書簿”的方式核發,包括船舶適航證書、噸位證書、載重線證書和防止油污證書等。
1 船舶使用偽造船舶證書案
2019年5月31日中午,南山海事局執法人員對停靠在轄區(海區)某泊位的一艘自卸砂船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船的船舶檢驗證書標識載質量為 t,但在載運貨物清單上為 t。執法人員從碼頭現場負責人手中得到另一套證書(碼頭會在每次船舶卸貨時核對船舶檢驗證書與載運貨物清單),這套檢驗證書上的載質量是 t,與載運貨物清單上的一致。經比對發現,兩套檢驗證書上記錄的總噸位、凈噸位和載貨量等標量都不一致,初步斷定其中一份系偽造證書。經向中國船級社深圳分社發函調查后確定兩套證書中有一套是偽造證書。
本案中偽造的船舶檢驗證書中的部分標量與原件不符,其印章、數字字體格式等也與原件不符。由于載貨量的多少會直接影響貨主和碼頭方費用的結算,而凈噸位是船舶噸稅、船舶港務費和引航費等費用的計算依據;因此,這些標量的造假使得船方有了非法獲利的可能。
案例中的船方還存在另一個違法行為。該船的船舶載重線標志位置與船舶載重線證書要求不符,證書要求干舷716 mm(內河A級航區要求),而實際干舷只有620 mm。被發現問題后,船方承認這是在船廠修船中出現的位置偏差。
本案中,船舶載重線標志位置與其內河船舶載重線證書中的要求不符,屬檢驗證書失效;該船偽造船舶檢驗證書,屬情節惡劣。對該船持有失效檢驗證書和使用偽造檢驗證書的行為給予當事人罰款29 000元的行政處罰。
2 對該案件的法律分析
2.1 對使用偽造船舶檢驗證書的處罰
航運業的不斷發展,給水上貨物運輸的需求、類別、流向和價格帶來變化,加之管理部門出臺新規,使得部分船舶不能滿足法定營運要求;而船舶所有人為了營利,便根據市場需求情況,以偽造船舶檢驗證書等手段來使船舶跨航區、超吃水、越類別運輸貨物,達到逃避規費和減少成本的目的。船舶持偽造船舶檢驗證書營運的危害是:船舶跨航區航行、有意增加載質量、超額載客等,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影響通航環境;擾亂航運市場,造成不正當競爭;減少國家規費收入,影響海事行政執法工作。
在法律法規方面,使用偽造船舶檢驗證書航行于內河水域的船舶的處罰力度與使用偽造船舶檢驗證書航行于海上的船舶的處罰力度有明顯不同,具體見表1。
由表1可知,海上航行船舶持有偽造船舶檢驗證書行為是被包含在“沒有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或持有的檢驗證書失效”這一處罰案由下的,對其處罰金額較低,也缺少其他處罰手段。
對此,可借鑒對船員證書造假的治理辦法。2018年前,在各地海事局的檢查中船員證書造假案屢見不鮮。自從出臺針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證書的行為量化處罰的法規標準(見表2)后,船員證書造假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在中國海事協同管理平臺中可查看到,自2018年以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處罰的船員證書、服務簿等造假案件僅有3起,海上以“沒有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或持有的檢驗證書失效”為案由處罰的案件卻多達余起。究其原因是,相較于對偽造船員證書、服務簿等的違法行為處罰,偽造船舶檢驗證書的處罰金額較小,無法起到威懾作用。由表1和表2可知,對于使用偽造船舶檢驗證書行為處罰的相關規定有以下3點不足:
(1)處罰案由不夠清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將“偽造、變造、轉讓、買賣、租借船舶檢驗證書”包含在“沒有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或持有的檢驗證書失效”這一案由下,未作為單獨規定列出。
(2)處罰金額較低。與其他同類別的處罰案相比,對“海上船舶持偽造船舶檢驗證書航行”的處罰金額較低。
(3)缺少除罰金之外的其他處罰手段。除對船舶處以罰金和對船舶實施滯留外,該規定沒有將“沒收違法所得”“收繳證書”和“移送公安機關”等其他手段細化到處罰規定中。
2.2 對實際載重線與船舶檢驗證書不符行為的處罰
案例中的另一個違法行為是船方私自勘劃載重線標志,導致實際干舷與證書不符。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只能對船舶實施安檢方面的滯留,以“持有的檢驗證書失效”作為處罰案由進行行政處罰。
船舶載重線改動后減少了船舶干舷,導致船舶實際裝載量超過核算的載質量,船舶可能長期處于超載狀態,對船舶航行安全帶來重大隱患。這一變動容易被現場安檢忽略,建議《海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能夠增加對這一違法行為的特定行政處罰規定。
3 海事監管建議
3.1 建立培訓機制,加大現場檢查力度
由于現場可能并無真證書作對照,檢查人員需要增強自身鑒別能力。在現場執法前,對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證書防偽標志、相關規范要有所了解,能夠嚴格核查船舶所持有的各類證書,并且可以從外觀、數字格式、紙張顏色和厚度等方面進行對比,留意每頁檢驗證書編號是否連貫,必要時可以邀請船檢機構人員對一線檢查人員進行相關培訓。
3.2 利用智慧海事平臺,實現數字化查真偽
深圳海事局開發的深海監管服務平臺已經對接海事協同管理平臺,船檢信息接口正在建設中。海事局執法人員可以從協同管理平臺下載船舶檢驗證書,在現場檢查時與船舶所持證書進行對比,便于查驗真偽。建議推廣深海監管服務平臺等類似支持平臺,加快數字化海事建設步伐,給予現場檢查人員軟硬件設備支持,盡可能實現數據、電子證書等信息共享。
3.3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豐富行政處罰手段
建議對持偽造船舶檢驗證書的海上航行船舶的所有人,追究其刑事責任,提高其違法成本,促使其不敢重蹈覆轍;也可酌情制定獎勵制度,鼓勵船員等社會公眾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3.4 強化協作聯動機制,追本溯源杜絕造假
偽造并使用造假證書不容易被發現,僅靠海事行政調查,難以挖掘其背后的證書造假產業鏈。海事部門可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追溯造假用假的源頭,打擊不法分子,營造公平競爭的航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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