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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調處執法責任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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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航運業不斷發展壯大,這就導致航線擁擠,水上交通事故頻發。與此同時,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和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斷推進,國家對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管理和監控不斷加強,行政相對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日益強化,社會輿論監督的力度也在逐漸加大,因此行政機關因執法不當而需要承擔的責任風險也在不斷增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各級海事機構是對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海事管理機構作為水上交通事故調處的主管機關,必須增強執法責任風險防范意識,提高自身的風險應對能力。

  一.水上交通事故調處及執法責任風險的涵義

  水上交通事故調處是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簡稱,包括事故調查和處理兩個環節。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是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造成損害的程度、范圍,確定事故的性質和判明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而依法進行的一系列活動。 “風險”一詞的基本含義是未來結果的不確定性或損失,即遭受損失、傷害、不利或毀滅的可能性。水上交通事故調處執法責任風險是指海事管理機構及海事執法人員在事故調處過程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履行職責,因此損害事故當事人的利益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存在一定缺陷,導致事故處理結果未達到應然狀態而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可能性。

  二.水上交通事故調處各環節執法責任風險分析

  1、搜集事故證據階段

  對于水上交通事故調處來說,證據的搜集是關鍵。這個過程包括了現場勘查物證、書證的收集、當事人詢問等方面,在這個過程中尤其要注意調查取證的合法性。一旦取證程序不合法、證據保存不規范,就會造成取得的證據缺乏客觀性、合法性和權威性,證據效力低下,極易被相對人駁倒。

  海事調查官的航海業務和綜合法律知識水平能否勝任海事調查將直接決定《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的質量。如果一個海事調查官連調查所需的航海專業知識都不懂,那更談不上調查取證了。這些都將決定形成的《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能否為當事各方所接受,是否具有權威性。

  執法手段的限制也會導致執法責任風險的存在。水上交通事故受水上客觀環境、取證手段、當事人故意毀滅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等條件的限制,取證難度較大。這會導致一些事故發生的重要證據無法搜集,《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所依賴的證據效力不強。

  2、分析事故原因階段

  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很多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人為原因,也有環境原因;有航運公司管理的原因,也有船員自身的原因。任何一個事故調處,如果對原因分析得不夠客觀全面,都可能導致事故原因分析錯誤、《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缺乏被當事人接受的可能性等后果。

  3、判明事故責任階段

  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礎上,應當確認當事方對事故應負的責任。若原因不明、責任不清就實施行政處罰,則有可能引起行政復議或訴訟。但在現實中,責任認定的尺度難以把握。目前并沒有劃分主次責任和判定過失輕重的法律依據和統一標準,一般只是憑各方過失數量的簡單加減和海事調查官的主觀判斷。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更是將交通事故責任列為刑事判罰量刑的依據。所以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往往分不清是“行政責任”還是“民事責任”,從而導致罪罰失當或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后果。

  4、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階段

  目前在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海事案件的時候十分重視海事管理機構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的證據作用,除非有有力證據可以證明事故報告書的內容不正確,否則其將成為法院判決所依靠的主要證據。如果事故報告書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產物,那么事故當事方就可以向上級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的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將其定性為是一種技術調查報告,那么當事方則不能對其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明確這一點,將對降低海事執法人員責任風險意義重大。

  三.規范水上交通事故調處,防范執法責任風險

  要加強海事調查官隊伍的建設。提高海事調查官的業務素質是加強水上交通事故調處工作,降低執法風險的前提和保證。一是要建立一支相對獨立的海事調查官隊伍,規范海事調查程序,強化海事調查保障工作;二是要加強對航海專業知識的掌握與更新,并通過有針對性的船上實踐,提高對現代化事故調處設備的運用能力。三是要加強對專業英語的學習,提升英語溝通能力,提高涉外事故調查的效率和水平。《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的格式應與國際接軌。《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我國“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的編寫應包括7方面的內容,但沒有包括“加強安全管理的建議或措施”,相反都強調了對當事各方的責任認定,這不符合IMO對報告的編寫要求。《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作為海事管理機構對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無可厚非,但其不能成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處罰依據。

  建議完善水上交通事故調處機制及程序。一是在責任認定原則中,確定行政強制規章的法律地位,以此作為責任認定的首要原則,避免不同的海事調查官對同一水上交通事故得出不同的結論。二是完善海事調查處理程序,程序的制定要符合建立質量體系的要求,要按照質量管理的要求規范事故調處行為。三是事故調處要逐步淡出調解,轉向注重調查,通過事故調查做好事故預防,明確事故調查的根本目的在于從事故中吸取教訓。

  建議科學升級事故調查裝備。如為事故調查人員配備現代化電子裝備,使調查人員可擺脫時間、地域的限制,查詢相關數據信息,及時收集船上相關設備、儀器所存儲的重要信息。建立主干航道和事故多發航段視頻監控體系,甚至能夠通過衛星攝像等高科技手段,查看事故現場的真實情況,為事故調查提供可靠證據,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所依賴的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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