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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重新構建防火規范體系的探討

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建筑設計時間:瀏覽:

  摘 要:本文根據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合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設想;主張居住建筑獨立設章;建議公共建筑按空間組合理論分節敘述;希望新規范章節分明,條款清晰,不注少說,用詞規范,語言準確,受到廣大建筑設計人員和消防審查人員的歡迎。

  關鍵詞:防火規范;兩規合一;重新構建;章節體系;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problems, put forward:"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tentative idea; that residential building independent chapter; suggested that the public buildings according to spatial combination theory section describes; hope that the new specification chapters clearly, in terms of clear, note less, use standard terms, language accurate, by the majority of the architectural design staff and fire review staff welcome.

  Keywords: fire code; a two gauge; reconstruct; chapter system;

  中圖分類號:TU352.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簡稱《高規》)從發布實施之日起,到2012年為止,已在建筑工程實踐中分別使用了6年和7年。總體來看,這兩本規范對于我國迅猛發展的建筑業迫切需要解決的防火問題得到了基本的滿足,使建筑防火設計、消防審查進一步規范化、法制化,是歷次修訂版中最好的版本。但是,正因為是修訂,原有版本的體系并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新增加的條文和修改的內容只能見縫插針,造成某些章節條文邏輯關系混亂,查閱困難,給設計和審查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也正因為是修訂,束縛了編寫組人員的手腳,缺乏統一規劃,統籌兼顧,難免在兩本規范之間,不同建筑類型之間,條文與條文說明之間,規范用詞的定性與定量之間發生錯誤和矛盾。筆者根據建筑設計中經常碰到的防火問題和審圖機構、消防審查提出的質疑,綜合研究后認為,應重新構建防火規范框架體系,花大力氣,編寫一本章節分明、邏輯清晰、語言規范、用詞 嚴謹的好看又好用的新版本。為此,提出以下建議和設想,供大家討論。

  1 兩本規范合編為一本的理由

  1.1有利于通盤考慮建筑防火。建國后的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經濟建設以單層工業廠房,低多層民用建筑為主,建筑高度一般比較低,當時我國消防車的登高能力也有限,《建規》主要考慮的是24米以下的建筑防火問題。但是,現在不同了,復雜建筑形式不斷出現,高層建筑越建越多,建筑防火形勢越來越嚴峻。因此,通盤考慮建筑防火問題勢在必行。事實上,現行《高規》已對住宅防火做了有益的嘗試,以層數劃分,不再恪守24米的規定。

  1.2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重復。現行《建規》和《高規》相同的條文越來越多。術語部分重復的條文有:耐火極限、不燃燒體、難燃燒體、燃燒體、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商業服務網點等8條。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大部分內容是一樣的。設備用房如變壓器室、鍋爐房、發電機房以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也多有重復。還有消防車道、消防電梯、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防火門等條文本質上沒有多大區別。條文相同,條文說明也跟著重復,占去了大量的篇幅。如果將這些相同的內容進行整合,統一編寫,一定會受到廣大使用者的歡迎。

  1.3有利于統一規范用語。由于分編,現行《建規》和《高規》對同一條文的表述有的不盡一致。例如對“安全出口”的表述,《建規》涉及到“樓梯間”、“室外樓梯”、“室內外安全區域”等概念,而《高規》只涉及“樓梯”、“室外地平面”等術語,二者不統一。再如“商業服務網點”在表述樓板和隔墻耐火極限時,《建規》采用“不低于1.50h”(或2.00h),含1.50h或2.00h;《高規》采用“大于1.50h”(或2.00h),不含1.50h或2.00h。此類問題可以舉出很多,缺乏規范的一致性、嚴肅性。合編后就可以避免這類問題。

  2 完善建筑防火設計理論

  2.1建筑空間組合理論是防火設計的基礎理論。建筑功能決定建筑空間組合形式,不同的空間組合形式決定不同的防火設計。因此,可以說沒有建筑空間組合理論,也就沒有建筑防火設計理論。現行《建規》和《高規》的防火設計基本上是根據這一理念編制的,比如對房間疏散門的要求,疏散門到安全出口疏散距離的規定,商業營業廳防火分區的劃分,通廊式居住建筑的有關規定等等。但是,這兩本規范所反映的建筑空間組合形式輪廓模糊,概念不清,直接影響到防火設計的理性化、系統化。

  2.2建筑空間組合形式對火災蔓延的影響。①用走道連系各功能房間的“走道式”空間組合,房間面積小,既隔火又排煙;②單一功能空間直通安全出口的“廣廳式”空間組合,開敞無隔墻,火災蔓延快;③功能房間圍繞內庭院的“中庭式”空間組合,內部空間豎向連通,排煙是關鍵;④功能房間圍繞樓梯布置的“單元式”空間組合,以戶為單位火災蔓延的可能性比較小;⑤小房間圍繞大空間的“觀眾廳式”空間組合,中央空間高大,疏散人流是這類建筑的重點;⑥使用空間互相穿套直接連通的“穿套式”空間組合,防止火災不“穿套”是防火設計重點考慮的問題。

  2.3引入防火設計的新概念。現行《建規》和《高規》防止火災蔓延的主要手段是劃分“防火分區”,目的是防止火災通過內部空間蔓延。但是,住宅單元之間互不連通,無法劃分防火分區。因此,建立“防火單元”的概念,把住宅單元劃分為防火單元,問題就迎刃而解了。這不單解決了住宅單元的防火設計問題,而且也適用于其他以單元方式組合的建筑形式,同時還可以與病房樓的“護理單元”、人防的“防護單元”等概念統一起來,使防火設計更加理性化。對于以走道式空間組合的建筑來說,引入“防火隔間”的概念猶為重要,特別是易發火災的房間或重要的設備用房,用“防火隔間”控制火災是再理想不過了。

  3 構建合編本的新章節

  3.1按建筑類別獨立設章。現行《建規》設章的建筑類別有“廠房(倉庫)”和“民用建筑”,而《高規》沒有分類設章。這可能是因為《建規》防火的重點是公共建筑,涉及住宅的條文只有4條;《高規》僅適用于民用建筑,但有關住宅的條文也超不過10條,都不需要單獨設章。然而,社會實踐中住宅量大面廣,防火設計頻繁使用規范。對于規范中規定的又少又不完整的住宅條文,摻雜在大量公共建筑條文之中,互不聯系又缺乏邏輯關系,查閱和記憶都很困難,經常搞得人頭暈目眩。合編本應把“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分別設章,保留“廠房(倉庫)”一章。“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與可燃材料堆場”本不屬于建筑范疇,應與石油庫區等編輯在一起。

  3.2公共建筑以空間組合形式設節。這樣設節,符合建筑語言邏輯,概括性強,使用方便。①通廊式公共建筑,也就是走道式空間組合。包括托幼、學校、辦公、醫院、療養、旅館等。②廣廳式公共建筑,包括商場、超市、火車站、航空港、圖書館等。③中庭式公共建筑,包括部分商業建筑、學校建筑、飯店建筑等。④穿套式公共建筑,包括博物館、展覽館、陳列館、紀念館等。⑤觀眾廳式公共建筑,包括電影院、劇院、體育場、會堂、音樂廳等。⑥地下公共建筑。

  3.3居住建筑按不同類型設節。①塔式住宅,即獨立單元式空間組合形式。②單元式住宅,即拼聯式住宅單元,俗稱板樓,也包括塔板組合,還應包括單元式公寓,單元式宿舍等。③通廊式居住建筑,包括通廊式住宅,通廊式公寓,通廊式宿舍。④地下室、半地下室。

  4 盡量不注少說

  4.1條文及其表格盡量不注。現行《建規》51個表格,有93條注解;《高規》15個表格,有9條注解,相對較少。從語言學的角度來說,注解只不過是對條文或表格的說明,不應該是必須執行的條文,更不應該是強制性條文。例如《建規》表5.2.1“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有6條注解,條條都是強制性的,這不象是說文解字,而是正式條文。注解這么多的原因可能是,既不想打亂原規范條文的編序,又必須增加新的內容,不得不在一個條文下增加若干個注解。

  4.2條文說明應刪繁就簡。現行《建規》正文110頁。條文說明262頁;《高規》正文46頁,條文說明170頁。這在其他規范中是罕見的。條文寫得明白,用不著說明。該說的條文要少說,說多了容易犯糊涂。例如《建規》5.3.13條第3款中“不超過4層”的含義包括4層,但條文說明有“多于4層和少于4層”的說法,正好說落了4層。《高規》6.1.1條第2款“十八層以上”每層相鄰單元樓梯連通,但條文說明是“從第十層起”連通,前后矛盾。按法理說,條文說明不是正文,不能作為執行規范的依據,但條文寫的不明白,只好寄希望于條文說明,給設計帶來了很多不便。

  4.3規范宣貫不該說的不說。一本好的規范,章節分明,條理清晰,語言規范,用詞準確,無需興師動眾大搞宣貫,建筑設計的許多規范就是這樣。防火規范需要宣貫,這是因為建筑設計人員與消防審查人員之間存在著語言障礙,在實際工作中有把集體宿舍當做公共建筑審查的例子。但是,宣貫的講課人要以規范為準則,不要發表有悖于規范的個人意見;要維護規范的權威性,不要講編制組個人之間的分歧;要圍繞規范回答學員的提問,不要信口增加規范以外的內容。總之,不要把宣貫講座變成百家講壇,讓聽者越聽越糊涂,滿頭霧水,無所適從。

  5 幾個應注意的問題

  5.1條文和款項要分清。在同一條文下需要滿足的要求應列為款項,例如《高規》第4.2.2、4.2.3、4.2.4條應合并為1條3款,既簡練又明白。但是,把不同的條文壓縮成款項,也說不清道不明,例如《高規》第6.1.1條有3款,每款都應列為獨立的條文,每個條文又有設款的必要,這樣做才會說得更明白些。《高規》編制款項號碼的方式很獨特,與眾不同,使用時容易混淆,誤把款項當作條文,犯不該犯的錯誤。

  5.2該說的話要說到位。《高規》第6.2.5條第1款規定“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的內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這里沒有說明“其它”包含的內容,但條文說明指“相鄰房間的門”。既是房間門就不應該包括管道井的檢查門。但是,《建規》第7.4.2條的條文說明檢查門不能“直接開向樓梯間內”,《住宅建筑規范》第9.4.3條第4款規定,管道井設置在防煙樓梯間前室、合用前室時,“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這樣看來,該條文應將樓梯間和前室分開說,前室不應開設其它“房間”的門窗洞口;住宅防煙樓梯間前室可以設管道井,其他建筑是不允許的。

  5.3語言文字要統一。這里包括數字和文字,數字有阿拉伯數字和漢語數字。現行《建規》和《高規》的建筑類別、防火等級采用漢語數字,間距、面積、時間、空間等采用阿拉伯數字,比較統一。但表示建筑層數時不統一,《建規》混用,《高規》采用漢語數字。在文字方面也要推敲,例如在表示最低限定條件時采用“不低于 2.00h”語言準確,但采用“大于1.2m”時就不確切。還有在強制性條文中出現“宜”和“不宜”的詞語,例如《建規》“樓梯間宜通至屋頂”,《高規》“距離不宜超過80m”等規定,不符合規范用詞的統一規定。

  5.4建筑語言要準確。現行《建規》和《高規》在規定平屋面建筑高度時都采用了“屋面面層的高度”這一建筑語言。但是,由于屋面排水的要求,面層設有不小于2%的坡度,標高是個變量,無法確定高度。實際工程中只能根據“屋面結構板上皮標高”來確定高度。關于“疏散樓梯凈寬度”的表述實指“梯段的凈寬度”,其計算方法以《通則》6.7.3條的條文說明圖示為準。在實際工程中,以扶手為中心的計算方法,因扶手欄桿不同的構造做法而出現較大的偏差。比較可靠的方法是:兩邊有墻的梯段凈寬,應為結構板凈寬減去飾面層厚度;一邊設樓梯井的梯段凈寬,應以結構板凈寬為準。還有“人員密集場所”要指定建筑類型,否則在實際中容易擴大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定義為“娛樂場所”,因為歌舞、放映、游藝等都屬于娛樂范疇。“窗檻墻”應定義為“上下樓層外窗之間的實體墻”,否則,如果用“門檻”的概念去理解“窗檻”的話,那就是“室內樓(地)面到窗臺的實墻”。

  5.5規定要合乎邏輯。《高規》關于塔式建筑“可設置剪刀樓梯”的規定,是否適用于單元式住宅,規范沒有說。從法理上講,規范不禁止的就是合法的。但是宣貫辦班的老師在回答學員提問時說,規范沒有說就是不可以用。從建筑空間組合理論上講,塔式住宅和單元式住宅都是“單元式”空間組合,二者相比,后者比前者面積更小,人數更少,使用剪刀梯的理由更充分。我們可以做這樣的邏輯推理,塔式建筑“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剪刀樓梯”,單元式住宅比塔式住宅更困難,因此,更有理由設置剪刀樓梯。合編本對這類問題應該有一個合乎邏輯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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