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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因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多樣性、復雜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點而決定了風險的客觀存在。建筑工程施工通常周期長,執行合同期長;工程的龐大復雜決定了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較多,風險加大。因此,如何盡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的風險,防止企業利益受損是每個施工企業都應十分重視的問題。
關鍵詞:建筑施工;合同;風險防范;風險控制;措施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works are usually long cycle, a long period of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large and complex project to determine the input of manpower, material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more, and increased risk. Therefore, how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ontrol the risk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to prevent damage to the business interests of each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roblem.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risk prevention; risk control;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723.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03-0020-02
如何加強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風險,根據多年的工作經驗,我認為主要是在施工合同形成、談判與正式簽定合同和合同履行過程中。
一、參與投標取得合同階段的風險防范
要加強對項目合法性的審查、合同項目發包主體的審查。投標前要深入了解業主的資金信用、經營作風和簽訂合同應當具備的相應條件。了解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有關設計的施工圖,是否有計劃部門立項文件、土地、規劃、建設許可手續,拆遷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從側面調查了解業主資信情況,特別是該工程的資金到位率。在投標過程中,對招標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確理解招標文件,具體地逐條地確定合同責任,吃透業主意圖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標人須知,詳細勘察施工現場實地,仔細研究審查圖紙,認真復核工程量,認真確定各個子項的單價和各項技術措施費用并制定投標策略。為了減少風險,應對招標文件進行評審,以減少合同簽訂后的風險。
二、合同談判及簽約階段的風險防范
在取得合同談判資格后,應把主要精力轉入到合同談判簽約階段,其主要工作是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結合工程實際情況進行合同風險分析,并采取相應對策以及最終簽訂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談判前,承包人應明確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施工合同的審閱,根據發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條進行研究,實施監督、管理、控制。在合同實質內容審查時,對有關的條款內容應引進足夠重視。要注意避免合同工期約定的風險,如開工時間約定以開工報告之日起算,合同約定按日計算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最好有封頂條款,對工期保證金的處罰約定要合理,避免逾期數日全額扣罰。要注意質量標準及竣工驗收條款的風險防范。要注意工程款支付及結算條款的風險防范,約定結算款的支付時間盡量不要超過行使優先權的時間,爭取約定默認條款,保修金條款應明確約定分期扣回的時間和比例。注意對通用條款的研究,把握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的關系,化解通用條款對施工方不利的規定,運用通用條款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注意內部承包合同風險的防范。注意訂立爭議解決條款的風險防范。
在合同實質性談判階段,談判策略和技巧是極為重要的,應選擇有合同談判能力和有經驗的人為主進行合同談判。通過合同談判,使合同能體現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平衡,盡量避免業主單方面苛刻的約束條件,并相應提出對業主的約束條件。雖然合同法賦予合同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力,但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絕對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權力還要靠自己去爭取,如有可能,應爭取合同文本的擬稿權。對業主提出的合同文本,應對每個條款都作具體的商討,切不可把自己放在被動的地位。合同訂立前應組織相關部門及人員對合同草稿進行評審,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合同雙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條都與雙方利害相關。所以在合同談判和簽訂中,對可能發生的情況和各個細節問題都要考慮周到,并作明確的確定,不能存有僥幸的心理。一切問題都應明確具體地以書面形式規定,不要以口頭承諾和保證。合同中應體現出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措施的具體條款。
三、建設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
(一)承包人應認真研讀施工合同,切實加強工程簽證工作,確保發給發包人及監理單位的函件均有簽收原件。
目前國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基本上都采用了GF-1999-0201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該合同文本條款對于發包人及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均有明確約定,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應對具體實施施工的項目經理部成員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并要求其仔細研讀施工合同條款。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加強工程簽證工作,所有發給業主的函件均必須由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書面簽收,并且最好是在原件上簽收,以此作為日后提出索賠及結算的依據。簽收原件應由項目經理部指定專人妥善加以保管,并在工程竣工結算完畢后按公司規定及時移交存檔。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所有對外用印應建立相應登記臺賬,并由專人保管印章。在工程簽證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凡是發生工程設計變更,均必須由發包人書面告知承包人,方可組織實施。
如果設計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政府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隨后由發包人或者監理單位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設計變更通知單,承包人方可組織實施,但是承包人無權擅自對原工程設計方案進行變更。
2、承包人必須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并要求其簽收。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須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向發包人或監理單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若發包人或監理單位對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報告簽收后7天內仍未對工程量進行審核,則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所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發包人未能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則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時,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書面發函并說明停工理由。
3、所有工期順延均必須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書面提出具體要求順延的天數。
如果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經發包人或者監理單位確認,工期可以相應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不可抗力;(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上述情形的出現并不必然使工期順延,承包人還必須按照合同約定與發包人履行相關手續,工期才能順延,即承包人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須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既不確認又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如果承包人僅僅是在函件中指出上述事實并提出要順延工期,但并未明確提出順延的天數,則工期仍無法順延。在現實中,不少承包人確實曾經針對設計變更、甲供材不及時、甲方支付工程進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發包人或者監理單位提出了工期順延的請求,但是并沒有明確提出順延的天數,這往往導致日后在訴訟過程中法院認定工期不應當順延而判罰承包人承擔高額逾期竣工違約金,致使承包人付出了沉重的經濟代價,教訓尤為深刻。
4、發生合同價款調整的情形應由承包人及時向發包人發函。
根據2005年開始實施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包括設計變更、政策性價款調整、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等)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如果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則視同已同意該項調整。但是如果承包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發包人,則發包人有權進行調整也有權不進行調整。這就要求承包人應在合同價款調整情形發生后及時向發包人書面提出明確的調整金額,以免日后出現發包人不予認可的情形。
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并要求發包人簽收。
工程完工后,一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則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并要求發包人簽收。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如果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者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則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那一天將作為竣工驗收時間。竣工驗收時間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它不僅意味著承包人按期全面完成工程施工,同時也意味著工程質保期開始起算。在現實中,由于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時間會滯后,承包人應注意竣工驗收備案表上載明的竣工時間應與實際竣工時間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訴訟過程中發生竣工時間約定不明的問題而對承包人不利。
對于甩項竣工或者由于發包人自行分包的部分工程項目未完工等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期辦理竣工驗收手續,而發包人又要求先行使用的,承包人一定要與發包人辦理書面的工程移交手續,一旦辦理,則工程損毀、滅失的風險均由發包人承擔。
此外,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則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將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并可開始計算工程質量保修期。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發包人簽收后逾期不予審定的,視同認可,發包人拒絕簽收的,承包人可以采取公證送達的方式提交。
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時間)內,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新頒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承包人如果未能在約定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包人催促后14天內仍未能提供,則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自行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而在現實中,承包人一般很難做到在工程竣工后28天內提交竣工結算報告,這就需要承包人組織專班、加快進度、及時編制并提交結算報告,以免日后發包人以超過時限為由拒絕簽收。
(二)充分認識補充協議或會議紀要的重要作用,慎重訂立補充協議或會議紀要。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就許多事項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會議紀要,這些補充協議或會議紀要同樣構成了施工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個別協議或紀要甚至對工期、質量標準、付款方式、結算方式、違約條款等合同條款做出了重大修訂,而這些補充協議或者會議紀要往往是以各項目經理部的名義簽章,隨意性較大,承包人的高層領導對此并不知情,從而使合同履行游離于承包人的監控之外。在實際工作中,有時候往往就是憑一份關鍵的補充協議或會議紀要而導致案件勝訴或敗訴,因此,承包人應充分認識到補充協議或者會議紀要的重要性。如果在施工過程中,現場項目經理部需要就工期、質量標準、付款方式、結算方式、違約條款等重要條款與發包人達成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或者應發包人要求出具書面承諾函時,應嚴格按照承包人內部的合同評審程序進行合同審核,及時將有關函件在簽字蓋章前送交承包人總部各部門進行審查,并報承包人高層領導同意,從而最大限度規避公司經營風險。此外,針對目前招投標過程中出現大量“黑白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已明確規定,應以中標備案的施工合同作為結算價款的依據,換言之,沒有經過備案的施工合同或者補充協議就不能作為結算價款的依據,因此承包人在工程中標后和發包人洽談施工合同時就應該盡量完善相應條款,在準備提交備案的合同中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免日后就條款理解發生爭議。
(三)積極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以及GF-1999-0201新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承包人應書面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是優先于銀行的抵押權的。因此,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無疑能夠最大限度地維護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也是附有條件的,即必須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實際竣工日期后六個月內行使,逾期則喪失優先受償權。在現實中,發包人往往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一審就是半年甚至長達一、兩年,并動輒要求將工程結算委托中介機構審定,而承包人為了盡快辦理結算、結清工程款往往委曲求全,這就會導致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喪失了行使機會。因此,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施工合同約定辦理竣工結算工作,加快進度盡快編制竣工結算報告并報送給發包人,若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審核期限內逾期不予審核則視同認可結算報告。如果發包人惡意拖延審核或拒不付款,則由承包人應及時采用訴訟或仲裁等法律手段向發包人追討工程欠款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使優先受償權。
只要施工企業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切實加強現場項目管理,做好工程簽證工作,必將最大限度地規避合同履行風險,維護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