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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中國環境監督管理模式的反思入手,深入闡述了用權利制約權力的限制性,而后又對強制性監管手段的局限性進行了簡單的分析。在此基礎上,為了確保中國環境監管工作的順利發展,又從建立健全第三方環境角度管理模式以及建立自我監督管理模式兩方面,仔細闡述了中國環境監管模式的重構策略。
關鍵詞:環境監管;環境監管模式;自我監管
環境保護工作的質量直接關系到人類的生存質量,只有做好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才能保證人類的長遠發展。但是問題在于,目前我國的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模式顯然存在諸多方面的漏洞,無論是權力制約還是強制監管,都很難讓環境監管真正發揮作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有必要對中國環境監管模式的反思與重構進行分析。
1 中國環境監管模式的反思
1.1 權力制約模式的有限性
權力是一切腐敗的根源,權力如果得不到妥善的監管必然會變質,因而我們必須要讓權力公開透明,才能杜絕腐敗問題,公權力本身是為了更好地調動社會資源以獲得最佳社會運作效果的一種集中式嘗試,但是一旦應用不當很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所以加強對環境監管權力的控制和約束,能夠提升環境監管的效果。普遍來說,這種控制和約束可以分成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管兩種,中國環境監管模式一般選擇內部監管,也就是說下級行政機關受到上級行政機關的管理和監督,但實際上一個行政鏈上的各級機關往往擁有共同的利益方向,因此內部監管很難發揮作用。上個世紀外國不斷進行憲政更替,從中不難發現,只有以權利制約權力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換而言之就是要通過民主監督給公權力戴上束繩。通過權利制約權力的模式想要真正實現,公權力必須要讓渡于私權,法律法規必須要保證公民的政治權利,政府部門必須要認真聽取百姓的意見和建議,這些條件缺一不可,否則這種私權監督就會變成一紙空談。公民無法對公權力進行制約監督,環境監管模式的重構就不可能得到實現。特別需要提到的是,想要讓這種模式在中國落實,中國的環境NGO就必須要盡快發展并且發揮應有作用,然而目前來看我國在這方面還有一定問題。
1.2 強制監管手段的局限性
政府部門為了在短時間內解決和調整環境問題,選擇了采取強制性手段進行處理。這種強制性手段具有三個優勢:首先,以國家機器為強制執行的工具,能夠讓環境污染問題帶來的后果實現內部化;其次,強制性手段的應用保證了環境監督管理的有效性;第三,強制性手段讓環境監督管理實現了真正的公平公正。但是,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我國的環境問題正在成為政府、社會、企業共同參與共同關注的問題,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強制手段的問題開始逐漸出現。具體來說,這種問題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行政命令的審批程序嚴格而死板,缺乏靈活性,整體的“性價比”不高,用時間換取強制公平這種做法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特點;其次,環境監督部門往往難以和企業取得高效交流,制訂出來的政策具有突出的偏向性,難免有一部分會與事實不符;另外,強制手段下,部分企業必然會存在消極抵觸的情況,環境政策執行下去也只能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很難真正發揮作用;最后,強制性手段下的環境監管,勢必無法激發企業在環境保護上的主動性,從長久來看未必是最佳選擇。
2 中國環境監管模式的重構
2.1 建立第三方環境監管模式
如果將權力進行分類,政府部門代表的是公權力,被監管者就是私權的角色,而在二者之間如果能夠建立一種第三方環境監管部門,那么它則是公權力和私權的結合體和利益共同體,它往往獨立于政府部門和利益相關方之外,是一種具有穩定組織結構、具有專業性的非政府組織。第三方環境監管部門的存在,實際上體現著利益相關方的公共利益,相比于強制性手段,更能讓政府部門和利益相關方形成有效的協調,更重要的是它的出現讓環境監督管理行為和被監督單位形成了利益統一。第三方監督本質上是一個建筑行業的詞匯,后來在金融行業和其他行業也開始實行。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模式下,政府部門往往需要放開部分監管、將權力讓渡于私權,而第三方監管單位顯然能在這樣的情況下發揮優異效果。從現代管理學的角度來說,信息是否對稱決定了政府決策是否正確,第三方監管組織的存在則搭建了一個政府部門和被監管單位溝通的橋梁,這樣一來政府部門在制定環境監督管理政策的時候必然會對二者之間的利益進行綜合考慮,確保二者之間能夠形成有效的合作和協調,確保法律法規能夠順利有效的執行。另外,第三方監管組織的存在使得環境監管工作的效率性、專業性和透明度都得到了根本性的提升,并且使環境監督管理的行政成本和社會成本大幅度降低,因而我們有必要盡快建立第三方環境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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