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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這個開放的復雜巨系統為對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為基礎,運用決策、計劃、組織、指揮等一系列機制,采用法律、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通過政府、市場與社會的互動,圍繞城市運行和發展進行的決策引導、規范協調、服務和經營行為。廣義的城市管理是指對城市一切活動進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和市政的管理。狹義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與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及城市運行相關聯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對象主要針對狹義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
一、釘子戶”事件及其影響
從重慶“最牛釘子戶“到深圳“最貴釘子戶”事件,再到最近的長沙“最牛釘子戶”事件,近幾年時間內,“釘子戶”這個字眼頻繁的出現在各大媒體的報道中。隨著“釘子戶”系列事件的不斷升溫,媒體和人們越來越關注。
二、“釘子戶”問題形成的原因
(一)拆遷評估隨意性大,政府干預過多
拆遷評估是否準確,關系到拆遷補償是否公平、公正,關系到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證。有些評估機構經不住利益的誘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做不實評估,評估價格與市場價格差距較大,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二)賠償過低,拆遷戶安置無房
城市居民的房產往往是一個家庭的命脈,而拆遷方給予的補償標準往往過低,或者不履行協議,被拆遷居民又大多是收入不高的中低收入家庭,拆遷后選擇購房范圍多為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或二手房。再加上政府部門建設規劃不合理,一些城市房地產市場中低價位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供應不足,房子一旦被強拆很容易引發社會沖突。
(三)腐敗拆遷現象嚴重
現在全國蔓延開來的暴力拆遷使強制成為習慣、違法成為平常,這實際上是開發商與腐敗分子大規模實施的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但可怕的是,刑法在這一領域的調整功能幾近喪失。
(四)借著善意的旗幟,搞霸王拆遷
拆遷問題的核心是平等協商,但是在拆遷過程中,往往是開發商打著公益事業的旗幟以,“整體利益”迫使拆遷戶無條件服從,同時,在補償問題上一般是開發商“一口價”,沒有商量的余地,拆遷戶只能被動挨打,絲毫沒有平等協商的權力。
三、政府管理在城市拆遷中的作用
在城市居民住宅改造和房地產業開發當中,采用強制手段清除釘子戶屢屢發生,極易演變成為對舊房居民的野蠻拆遷;有的甚至造成了人財物的較大損失,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諧。不要把城市拆遷只看作為民事問題,回避其中的行政因素。首先解決問題因為事件是由拆遷引發的,而拆遷的原因是因為規劃,規劃又是因為舊城改造。所以事件的解決其實與開發商關系不大,開發商其實無權搞城市拆遷,因此前面開發商出面申請強制執行其實是沒什么道理的。但目標問題的沖突卻在釘子戶與開發商之間展開,這兩種純粹商業的交易者當然應該按市場交換的法則進行,為此開發商與釘子戶達不成協議也是自然的事情,也就難怪民間的輿論會一邊倒地同情釘子戶。
四、有效解決“釘子戶”問題,推進和諧拆遷的措施
(一)強化行政監督,關注民生促和諧
加強政府監督職能,督導合法化拆遷,促使城市綜合整治拆遷項目運作規范化。政府部門應該盡快建立完善的拆遷評估機制。
1、允許多方評估機構參與拆遷評估,評估賠償方案由政府、開發商、拆遷戶通過評估機構分別提出,最后開發商與拆遷戶在政府的監督引導下協商擬定拆遷賠償方案,避免開發商霸王價、一口價,損害拆遷戶利益。
2、拆遷管理部門要與拆遷單位、拆遷評估機構分離,確保拆遷管理部門獨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避免政府拆遷部門在拆遷中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保障拆遷公平、公正、公開進行。
(二)擺正位置,抓住關鍵
目前城市建設發展很快,城市規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拆遷問題的解決也離不開政府,但關鍵問題是政府應該認清自己在拆遷過程中的位置。政府主要的任務應該側重于規劃管理和適當審批,而不應過多地介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補償問題的具體解決過程,要從執行過程中解脫出來。在城市拆遷中,政府出面解決拆遷問題時,分清開發商利益與國家利益是拆遷問題的核心,是能否動用行政拆遷的必要依據。
(三)加強法制建設,嚴格依法辦事
修改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規,是做好拆遷工作的重要依據和條件。面對拆遷,政府處理“釘子戶”問題,一邊是剛剛頒布的《物權法》,一邊是中外記者“長槍短炮”的輿論風暴,扒不扒都尷尬。因此,要敦促政府盡快修改完善拆遷條例,使其與《物權法》實現無縫對接,避免城市開發中當地方政府使用“蠻力”拆遷時出現的被動局面。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當前和諧拆遷迫切需要引起重視的問題。
(四)信息公開要充分,保障各方的知情權
拆遷活動中的信息公開,不僅包括政府管理部門政務信息的公開,也包括拆遷當事人之間有關補償的具體信息的公開。信息公開越充分,越能取信于人,杜絕一切猜疑,以及不必要的盲目攀比,推進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
(五)以積極的態度處理糾紛
現實中,有些政府管理部門常常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補償糾紛系民事法律關系為由,要求當事人走訴訟程序處理。不能說這種做法不合法或不合理,但這種一推了之的做法,也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門對人民內部矛盾的漠不關心及懶惰。事實上,作為項目建設的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的民事糾紛更知情,協調處理起來有其獨到的優勢。
(六)正確對待拆遷中的“釘子戶”
萬事皆有因,對于城市房屋拆遷中“釘子戶”一定要查明緣由,實事求是的予以處理。對于家庭確實困難、因某種情況僅靠拆遷補償無法使其達到正常生活水平的,可以通過民政或社會保障渠道予以拆遷補償外的補助。對于沒有正當事由拒不搬遷的,政府管理部門絕不能懼于行使強制拆遷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