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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對城鎮居民采取供給制度,城鎮居民總體生活水平雖不算太高,但較為穩定。城鎮貧困人員主要是“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或扶養人),由于數量少,政府能較好地解決。
關鍵詞:貧困救助,調查思考
貧困,一般是指個人或家庭依靠勞動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不能維持其基本生存需求的一種
經濟狀況。貧困問題是一個世界性難題。我國政府為有效解決城市貧困問題,建立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社會救助體系,在反貧困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對于城市貧困,我國政府主要通過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主的社會救助制度,來解決貧困群體的基本“生存”問題。近年來,我國城市貧困人口數量不斷增加,貧困問題已成為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以“低保”為主的社會救助制度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缺陷。研究當前較為嚴峻的城鎮貧困問題,分析致貧原因,思考現行扶貧救助制度存在的問題,有助于我們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
城市貧困狀況及致貧原因調查思考
城市貧困現狀
改革開放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貧困人口的數量開始逐年增多,1997年達到281萬人,2000年達到402萬人,2003年已達到2053.6萬人。過多的貧困人口,勢必對我國社會、經濟、政治等方面產生嚴重影響。一方面,由于收入差距過大,使勞動者滋生不滿情緒,從而降低其勞動積極性和勞動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貧困人口增多,收入過低,抑制了社會的有效需求,平均消費傾向和邊際消費傾向都會下降,富人過度儲蓄,而窮人消費不足,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第三方面,由于貧困人員難以維持本人及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勢必影響勞動力的再生產;第四方面,分配不均,貧富差距過大,易激化社會矛盾,引發社會動蕩,影響政治穩定。
致貧原因分析
分析城市居民致貧的原因,可以歸納在三個方面:社會原因、貧困者自身原因、自然原因。其中,社會原因是城市致貧的重要因素。
社會原因。社會原因致貧主要反映在三個方面。一方面是經濟體制改革(尤其是國有企業改革),使下崗、失業人員大量增加,造成其收入下降,陷入經濟困難。1987年我國城鎮失業人數為276.6萬人,到2001年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已達681萬人,每年失業人口以6.64的速度遞增。另一方面是產業結構調整,引起貧困人口增加。以紡織工業為例,紡織工業曾是我國支撐產業,吸納了大量人員就業。在產業結構調整中,紡織行業有120萬職工下崗分流。由于下崗職工普遍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單一,因此再就業十分困難,收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貧困職工數量不斷增加。第三方面是分配制度改革,增加了城市貧困人口數量。計劃經濟體制下,“按勞分配”被看成是唯一的分配原則,居民收入渠道單一,工資級差小,收入較為均等;改革開放后,實行了“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形式并存”、“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等分配原則。分配制度的改革,極大地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和經濟效率的提高,但也使城市居民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貧困人口數量進一步增多。
此外,社保制度的改革、住房制度的改革、教育制度的改革等社會變革,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城市居民的經濟負擔與經濟風險,這些也是造成城市貧困的原因。
貧困者自身原因。貧困者絕大部分文化素質偏低,技術能力不高。據調查,在下崗人員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48,初級工或沒有技術等級的人員占52.6。在人才競聘中,他們缺乏優勢,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收入大幅下降;貧困人員家庭一般負擔都較重。如家庭普遍人口較多,家庭成員健康狀況不良,一些家庭有危重病人、殘疾人,使家庭開支過多,負擔過重;就業觀念成舊,害怕競爭,留戀傳統的固定工作、固定工資生活方式,遇到問題希望政府幫助解決,對工作期望值過高;特殊群體就業能力不足,如女性職工、殘疾人、大齡人等群體,由于難以找到工作,收入也成問題。
自然原因。自然原因主要是指各種自然災害發生造成社會貧困。我國是自然災害多發的國家,每年都有水災、火災、旱災、風雪災等災情發生。這些自然災害一旦發生,將可能毀損居民的住房或其它財物,造成居民生活困難,使其暫時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形成社會貧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