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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并購優惠政策發揮盡可能大的作用需要宏觀產權制度及企業產權制度創新配合,才能提高產業組織合理化演進的速度,并保證其持續性。
關鍵詞:產業組織政策,產權制度,變遷方式
在產業領域內,政府制定產業組織政策,其目的就是要優化企業行為,使市場結構趨于合理,市場績效達到最佳。但影響企業行為的因素,不只是產業組織政策,企業產權制度及宏觀產權制度也是重要的影響因素。企業產權制度是企業微觀運行的基礎性激勵、約束安排,它在極大程度上制約著其它因素發揮作用。
宏觀產權制度是企業運行的平臺,框定了企業產權制度選擇集合的范圍,限制著企業產權制度創新的程度與空間。因此要優化微觀企業的激勵、約束安排,改善企業行為,以提升市場結構和績效水平,必須在實施產業組織政策的同時,審視現有產權制度的不足之處并促其完善。本文僅就經濟規模政策、企業并購政策、產業退出援助政策、反壟斷政策和中小企業政策實施,需要產權制度變遷相配合予以論述。
經濟規模政策與產權制度變遷
規模經濟顯著的產業,如何扼制小企業盲目進入,防范形成惡性競爭局面,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經濟規模政策能否發揮應有作用需要產權制度創新予以配合。政府通過制定最小經濟規模標準,限制達不到經濟規模標準的新企業進入產業內,這就從源頭上杜絕了產業內規模不合理現象的產生和惡化,有利于發揮企業規模經濟效應,降低單位產品或服務成本。
產業內現有企業能否實現規模經濟,以及是否有符合規模經濟標準的企業進入,直接關系到產業實現規模優化的進程。在制定經濟規模政策后,這種增量式的規模水平提高,有可能處于停滯狀態。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與規模水平相適應的企業產權制度短時期內難以形成,制約了潛在進入者的進入,防礙規模水平提高的進程。也就是說,制定了最小經濟規模標準后,產業進入壁壘提高,意欲進入產業領域的潛在進入者,必須在資金、企業產權制度及組織結構等方面作出適當安排,其原因在于有了規模標準要求后,投入資金需要量必然大幅增加,而且對企業產權制度會產生革新性的誘致性需求。
特別是當產業內出現供不應求的局面,并具有一定的持續性時,在利潤的驅使下,新進入企業常常在企業產權制度創新后,如企業產權結構多元化,企業產權清晰程度及企業產權融合度提升后,才能進入該產業領域。由此可以看出,經濟規模政策要發揮盡可能大的作用需要企業產權制度作出適當創新,才能促進產業組織合理化。
企業并購政策與產權制度變遷
企業并購的結果將減少產業內企業的數量,抑制企業間過度競爭,并購減少了供給環節的盲目性,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競爭的無序狀態。
企業間并購涉及到產權變動,不同產權制度的企業將重新整合,企業剩余索取權和企業控制權將解構和重構,人力資本產權主體與非人力資本產權主體的契約關系驟變,這無疑都將觸及企業產權制度的創新。政府制定優惠的并購政策無疑改變企業的目標函數,誘致企業行為選擇集合豐富化,但企業是否進行并購還依賴于企業產權制度變遷與否。
并購過程中原有企業產權關系解構和重構的成本,直接影響著并購行為的發生。如產權確認、產權評估、人力資本產權主體與非人力資本產權主體解除契約與重新簽約等成本,以及人們對重構企業產權制度的觀念、態度都將影響著并購行為的實施。因此,政府應將優惠政策的制定與產權制度創新結合起來,才能緩解過度競爭、規模不合理等現象的發生。
具體而言,政府應從法律和道德等層面完善宏觀產權制度,從法律上界定產權的歸屬,規范各類產權流動的程序,理順人力資本產權主體與非人力資本產權主體簽約與解約關系;在實施層面大力加強產權交易市場、人力資本市場的建設;通過宣傳、教育與思想工作促進非正式規則的轉變,如改變人們對產權關系的意識形態、道德觀念和習俗慣例。只有實現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與實施機制三個方面的轉變與結合,才能有效地創新宏觀產權制度,克服企業并購的宏觀產權制度約束,降低并購實施的成本。
如果政府在某一產業領域擁有大量的國有產權,那么政府還負有強制推動微觀國有控、參股企業產權制度變遷的義務。并購行為是企業行為集合中的重要構成部分,國有控、參股企業也不能回避并購行為,由于國有產權主體不能到位,政府必須扮演這類企業并購決策的主體,承擔產業走向規模經濟的責任。通過政府推動并購與聯合促成企業產權清晰、產權結構多元化、產權融合度提升及產權流動性增強,為促成日后的市場化并購作出鋪墊,也就是為國有控、參股企業產權制度的再次變革做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