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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長周永康同志特別強調,公安機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攬工作,并作為指導工作的方向,推動工作的動力,檢驗工作的標準。要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端正執法思想,創新執法理念,樹立法治意識,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這對公安機關提出了一個更具有針對性和現實性課題。要如何端正執法思想,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我以為可以從以
下幾個方面探討:
一、不良執法思想觀念的表現
在新世紀里,公安機關擔負著“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三大歷史使命,廣大公安民警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兢兢業業,為了國家的經濟建設保駕護航,不遺余力。但是,仍有極少數民警的執法思想、執法觀念存在著偏差,并在具體執法過程中表現出來,直接影響著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主要表現有:
1、少數民警在執法過程中總是以另類的眼光看人,輕易地把當事人當作專政對象,進而采取一些粗暴的野蠻的手段,實行所謂“專政”。特別是濫用職權,甚至執法犯法,濫用留置手段,濫用槍支警械,超期羈押,對一些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員濫用私刑,實行刑訊體罰,嚴重地侵犯了當事人的生命權、健康權。
2、在實行對治安管理、戶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執法管理過程中,總是習慣以管人者自居,對待群眾,特別是對生活在底層的弱勢群體成員毫無感情,態度蠻橫,甚至刁難、打罵,蔑視公民的基本的權利。在執法過程中重實體、輕程序,證據意識淡薄。對法定程序隨意理解,在程序上刁難當事人。在執法中隨心所欲,不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和期限及時受理、審批、辦理或辦案、送審、報批、結案。造成久拖不結,超期羈押。
3、少數民警執法只是為了體現他們的存在價值,為了顯示他們擁有的特權,在當事人詰問或作出被視為有礙自己的面子的行為時,為了維護自己尊嚴,把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恃權枉法,仗勢欺人,耍特權,抖威風,不惜踐踏法律,踐踏公民基本權利。
4、在執法過程中,有極少數民警受利益驅動,追求經濟效益,或濫用權力,以罰代法;或巧立名目,亂罰款、亂收費;或以權謀私,辦“人情案”、“關系案”,搞權錢交易,甚至借機敲詐勒索、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權力私有,權力商品化,搞“執法產業”,將執法當作發家致富的手段。
5、少數民警對法律法規理解不深不透,一知半解,“為我所用”、“各取所需”地執行法律和抵制法律的執行。在執法活動中不能正確區別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將刑事與民事、刑事與治安案件混淆起來;有的執法規范化意識不強,憑自己工作經驗和行為習慣辦事,任意解釋法條,濫用法律手段;有的則因為缺乏應有的執法水平和執法技能,在行政執法中心中無數,底氣不足,怕當被告、怕出庭、怕敗訴,主觀不盡職責,消極對待,能推則推或不敢堅持執法原則,遷就當事人,以求息事寧人;有的執法中服從領導意志多于服從法律精神,維護領導權威多于維護法制權威。唯領導批示、上級意志,就是不見唯法律意志;有的則利用現行法律體制的立法滯后、不規范、操作不具體等不足和法律的空白地帶,濫用、甚至惡用執法權力。
二、不良執法思想觀念產生的原因
1、執法就是“專政”的思想觀念。由于對民主與專政缺乏辯證統一的認識,片面地曲解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頭腦里存在著執法就是對極少數敵對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實行專政的思維,以及長期以來有罪推定的觀念作崇。
2、執法就是“管人”的思想觀念。公安機關承擔著的行政管理職能,一部分民警思想觀念上還帶著濃厚的計劃經濟時代的色彩,長期形成的以人治為主要特征的封建專制思想未能徹底消除,沉溺于治人者與治于人者的傳統關系格局,心理上產生著一種治人者的強烈欲望。
3、執法就是“執權”的思想觀念。一些民警把執行法律的過程中簡單地視為行使公權的過程。由于受到傳統公私意識里公權對私權享有無可辯駁的支配權,國家權力即行政權至上的意識的影響,封建特權和權力至上觀念作崇。無視公民權利,忘記了國家權力不得也不應當超越于公民權利之上的立憲精神。
4、執法是一種“職業”的思想觀念。有的人把執法當作是自己的一種職業,是一種謀生手段。把法、權、錢聯系在一起,把市場經濟意識融入執法意識中去,以是否有利于本單位或本部門的經濟效益作為出發點。在制定措施、出臺政策上過分地考慮部門單位經濟效益。
5、執法中的“利已”、“實用”的思想觀念。由于受到本位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的影響,有些公安執法部門和民警在執法中采取利已的、實用的態度。在執法過程中爭權奪利、取利棄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