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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形式,以及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在實踐中運用得很不規范。例如,在合同訂立中,存在違反平等原則的情況,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尤其有一個問題往往被忽視。
一年一度的招聘熱潮再度襲來,全國各大城市針對應往屆畢業生的大型招聘會也是如火如荼。前段時間,晚上報道河南一場招聘會現場的滾動電梯被洶涌如潮的人群硬生生給擠癟了。看看官方公布的數字,你就能理解何以出現這種火爆場面了。今年應屆畢業生達413萬,預計就業崗位約320萬,這也就意味著至少有
90多萬剛剛走出校園的大學生面臨“剛畢業就失業”的尷尬。面對如此嚴峻的就業形勢,急于就業的大學畢業生在市場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其弱勢地位更加明顯,再加上盲目就業的心理,大學生在就業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越來越普遍。
在很多侵害案件中,我們會發現因簽訂勞動合同而出現糾紛的情況占很大一部分,因此我想從勞動合同入手,談一點自己的看法,因為才疏學淺,只能論及一些皮毛,還望老師見諒。眾所周知,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其它與之有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當然各國對勞動法的含義不盡相同,上面的定義勉強算是涵蓋了勞動法的基本含義。作為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勞動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合同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主要是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來調整和規范的。勞動合同也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
因此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像時鐘,很多剛走出校門的大學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夠重視,有的甚至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當發生糾紛時,往往后悔莫及。就我個人來看,目前大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勞動合同,應該遵循體現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勞動法基本原則是在適用勞動時應該遵循的最重要,最普遍,具有指導意義的法律規則。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約束,并且是明確勞動關系的主要依據,理應在合同中遵循勞動法基本原則,合同內容亦不得違背勞動法基本原則。
我國勞動法基本原則主要包括:1.充分體現憲法原則,突出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任命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游叢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合法權
要知道合同關系雖然是一種契約關系,很大程度上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勞動合同因其特殊性,在涉及勞動安全,勞動者的健康,衛生條件等方面時,除了當事人合一,國家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也要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政府的干預是勞務市場本身所必然的要求。
4.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我國勞動法對這一原則的體現是通過確立最低工資標準,稅收等宏觀調控來發生作用。同時規定禁止同工不同酬的行為,并且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時下,很多用人單位面對過身的大學生勞力,往往在合同中不予體現本原則,有的升值打破了最低工資標準,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也多有發生。
5.保護公平競爭與保護弱者權益相結合原則。保護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特征之一,在勞動法中主要是要求用人者建立公平的競爭體制,不因所有制的不同或經濟實力的強弱而在勞動權利和義務上有偏頗。同時對這一原的體現還表現在勞動者的休息權和勞動保護圈上,這些權利都是勞動者的正當權利,而很多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沒有這些相關內容和規定。對保護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很不利。
因為勞動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性與指導意義,在受其調整的各種行為和關系中都必須體現和遵循基本原則,勞動合同的制定與履行也不例外,現實中卻存在大量違反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勞動合同,直接影響著勞動法的貫徹和實施。
二.勞動合同應該充分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只對乙方的義務加以明確,忽視另一方的義務。這是現階段勞動合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尤其是大量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的權利含糊其辭,不予明確規定或者只有少數一兩種權利被明確。這是很多勞動者包括大學生權益受損的根源。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是我國勞動法中最核心的內容,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最終都是通過對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來實現的。各國法律都對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德國1919《魏瑪憲法》和《職業安定法》法國憲法,日本戰后的憲法都明確:“人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源于18.19世紀資產階級啟蒙學者的民主自由觀念。著名的《人權宣言》中就有對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的闡述。一些國際勞動公約也對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由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在實踐中還存在其他一些問題,我認為以上三個問題比較具有代表性,所以提出來,也讓自己深入思考如何有效的解決這些問題,讓大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盡量減少權益受到侵害的幾率,讓勞動合同真正落到實處,也讓勞動法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