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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方向優秀論文范文參考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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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論文范文

  人工智能論文范文參考一:

  互聯網的出現與發展拓寬了公民獲取信息和表達觀點的基本方式,社交平臺以及新聞媒體將物質世界以信息化的形式展現于用戶面前。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表達方式的擴張并不絕對意味著“無害”表達,網絡謠言開始成為社會公共治理的新難題。除了溯源難度大、傳播速度快以及攔截效果延遲等問題之外,網絡謠言治理尚存在一個基本問題難以解決:謠言和一般言論究竟如何區隔?即便是《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也未能對謠言概念作出界定,僅以“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作為抽象的識別標準。

  更為棘手的是,網絡謠言的治理難題并未就此停止。人工智能技術的創新突破使得網絡謠言的社會危害性發生異化,社會公眾難以在紛繁多樣的網絡信息中有效辨識信息真偽。因為深度偽造技術的應用使得信息發布者輕而易舉地就能實現“無中生有”或者“真假參半”。與早期單純傳播網絡謠言博取眼球、尋求刺激的目的相比,當下的網絡謠言還呈現出產業化、關聯化的發展趨勢。并且在人工智能技術、網絡黑灰產、流量經濟等多重外部因素的作用下,網絡謠言治理問題早已不再是平臺主體責任如何強化、信息發布者行為如何入刑等單一問題,更多地表現為一種監管體系與產業實踐如何保持同步發展的問題,即在人工智能時代,應當以何種治理邏輯建構更具延展性的網絡謠言治理體系,從而全方位地預防和控制網絡謠言的社會危害性。具體而言,需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子問題:第一,網絡謠言與一般網絡評論信息之間的區別如何認定。與網絡暴力信息相類似的是,部分信息發布者、傳播者采用“據說”“網傳”“據有關媒體報道”等模糊性表述發表網絡評論信息,那么這類信息究竟屬于一般網絡評論還是屬于網絡謠言,仍存有爭議。第二,網絡謠言治理體系應當遵循何種治理邏輯予以建構,尤其是在追究刑事責任之外,還應當包含何種治理機制。第三,面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的持續創新,網絡謠言治理體系如何能夠確保自身的動態性和延展性,及時回應網絡謠言的新型發展趨勢。

  二、人工智能時代網絡謠言的法律特征:以傳播能力衡量危害性

  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語境下,網絡謠言治理問題不可避免地成為當下亟需解決的社會熱點問題。在社會熱點事件中,社會公眾越發希望及時了解真相,而網絡謠言的肆意傳播則會干擾社會公眾視線,干擾公共安全政策的正常實施,也使得政府部門辟謠的公信力效果大打折扣。在設計網絡謠言治理機制的過程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界定網絡謠言的內涵和外延,對該概念的理解將直接決定了立法者選擇何種方式對造謠者、傳謠者的不法行為進行規制。

  (一)網絡謠言的法律內涵與傳播特征

  “網絡謠言”并非是封閉式的法律專業術語,法學視野下的網絡謠言表現為對既有法律關系的破壞,阻礙社會公眾獲取真實網絡信息的合法權益。因為《網絡安全法》第12條明確提及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并且,這種權利并不局限于“上網權”,還包括優質網絡信息獲取權。法律管控網絡謠言的起點是以造謠者、傳謠者的主觀狀態以及具體的危害結果為依據,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三個層面追究造謠者、傳謠者的法律責任。盡管我國現行立法體系并未對網絡謠言作出統一的界定,但《刑法》《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均對具體領域的網絡謠言作出了認定。最常見的行政處罰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①從條款內容來看,雖未直接定義網絡謠言,但實際上將“故意”且“擾亂公共秩序”作為判斷的抽象要件,并將謠言的具體內容作為列舉對象。看似能夠給予執法者在瞬息萬變的網絡輿情環境中明確執法依據,但此種過于抽象的概念界定也增加了執法者對網絡謠言判斷的不確定性,難以將謠言與謊言、網絡虛假信息等概念直接區分開。此外,《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②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14條③也采取了類似的界定方式,故而主流觀點認為“故意“”破壞公共安全”和“缺乏事實依據”④是我國法律規制網絡謠言的基本判斷標準。在刑事責任領域,《刑法》同樣未對“網絡謠言”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①而是將“網絡謠言”定性為編造的虛假信息。在民事責任領域,“網絡謠言”則表現為通過捏造或編造虛假信息損害個人名譽,其規制方式轉變為對名譽權的保護。

  我國現行立法未能向執法者提供清晰準確的網絡謠言的認定標準,大多是以“主觀惡意”“捏造事實”以及“損害結構”作為三類基本認定要件,但社會實踐的復雜性大多超出了這些認定要件的描述范疇。這也導致執法者往往在網絡謠言和一般言論、預測性言論之間搖擺不定,難以有效明確治理范圍和治理對象。在法學視野下,網絡謠言治理實際上是一種階梯性治理模式。倘若以信息內容失真作為判斷標準,數量龐大的網絡謠言信息顯然超出了現有社會治理能力,故而需要按照網絡謠言的危害程度階梯式地設置不同的治理機制。當然,如果還是僅以“社會危害性”這種抽象性標準論之,無疑還是沒有走出現有的網絡謠言認定標準模糊之困局。美國社會學家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曾提出一個經典的謠言公式,即“謠言的傳播能力=(問題重要性×謠言模糊性)/公眾判斷能力”。在法律層面,網絡謠言治理的根本目的不是徹底消除網絡謠言,而是最大程度降低網絡謠言的社會危害性,這也是當下網絡謠言治理研究的遺漏之處。按照這種邏輯,在劃分網絡謠言社會危害性程度時,重點在于判斷相應網絡謠言的傳播能力。邊界分明地區分網絡謠言與一般評論信息顯然不具有可行性,但是基于“信息內容的敏感程度”和“信息真偽的辨識要求”則可以較為輕松地確認網絡不實信息是否應當納入法律介入的范疇。例如,當平臺用戶用“據說”“有可能”等表述方式描述社會熱點事件存在社會不公現象時,倘若信息內容涉及刑事犯罪且顯著不實,并且用戶采用了合成視頻等方式使得其他用戶難以辨識真偽,那么就可能會導致這類不實信息泛濫,則需要納入優先治理范疇;然而,如果信息內容明顯虛假,且編造內容與社會熱點事件核心事項不相關,這類信息傳播能力較差,則可以通過平臺內部刪除管理、用戶舉報等方式予以解決。

  (二)人工智能時代網絡謠言的特殊表現形式

  網絡謠言最突出的特點在于,在網絡信息交流的過程中,通過全部虛假或部分虛假的信息內容,誤導公眾輿論,進而實現其非法目的。并且,在算法推薦服務的加持下,如果在短期內平臺推送同質化的網絡謠言信息,經由“多數意見”的放大,網絡用戶會認為他人觀點更具說服力,發生自身立場的轉變,并確信“多數意見”更有說服力,這也被稱為“回音室效應”。

  在人工智能時代,網絡謠言的新型表現形式包括內容智能化與危害關聯化。內容智能化是指網絡謠言的具體內容具有高度的“仿真性”,即便是監管機構一時之間也難以辨別真假。因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逐漸普及,網絡謠言的生成成本不僅降低,而且還可以借助該類服務生成更為接近人類表達方式和思維邏輯的文本、音頻乃至視頻信息。危害關聯化是指網絡謠言的社會危害性常與網絡黑灰產、網絡暴力等相互關聯。如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中就明確提及“在信息網絡上制造、散布謠言”“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布違法信息”等情形;2024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第16條也專門提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采編發布、轉載涉網絡暴力新聞信息不真實或者不公正的,應當立即公開更正,消除影響。部分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并不是因為社會公共事件本身引發公眾不滿,而是因為網絡謠言信息的傳播人為地制造矛盾,并進而激化了網絡暴力的社會危害性。此外,網絡謠言也常與偽科普信息相關聯,以虛假的科學知識為外觀,實質卻在傳播虛假的網絡信息,且多與老年人保健品詐騙營銷等相關聯。

  在現有的研究中,不少學者也提出了多元化的網絡謠言分類方式:按照內容分類,可以劃分為經濟類謠言、公共安全類謠言、食品安全類謠言等;①按照社會熱點類型分類,可以劃分為一線爆料類謠言、嫁接證據類謠言、解讀破案類謠言、新聞報道類謠言等。②之所以學者們會熱衷于對網絡謠言的類型劃分,是因為不同類型的網絡謠言所需要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不完全相同。在以往的謠言治理研究中,有學者對謠言的危害性認識進行反思和審視,主張謠言并非完全“有害無益”③,從現實情況來看,謠言的泛濫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社會群體的利益訴求,容易發現和化解社會焦慮的聚焦點。德國學者諾伊鮑爾則指出,謠言本身即是“矛盾”“由公眾制造同時又代表公眾”,是“社會言語”的一種表達方式。④造成謠言危害性認識差異的原因其實在于預設的網絡謠言概念和觀察范式的差異性。部分“網絡謠言”的危害性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原因在于此類謠言的虛假性并不會導致一個理性人去相信其內容,或者政府強有力的公信力會使得公眾不會關注這些謠言。網絡謠言的新趨勢以及所表現出的差異化形態也將網絡謠言治理問題延伸至另一個新問題:什么樣的網絡謠言需要納入法律調整范疇以及這些需要法律介入管控的網絡謠言信息具備何種網絡傳播特征。

  (三)人工智能時代網絡謠言治理的法學研究缺漏

  網絡謠言治理之所以在現階段再次被學界關注,原因是新興技術的創新發展使得原本的老問題產生了新形式、新難點。誠然,以人工智能創新應用作為研究背景,論述網絡謠言治理問題似有“新瓶裝舊酒”之嫌,但在某種程度上,網絡謠言治理問題確實受到新興技術的影響。最為核心的影響便是治理目標需要進行調整,即從原本的“在網絡空間完全銷毀網絡謠言”轉變為“限制社會危害性較高的網絡謠言傳播范圍”。這種治理目標的轉變不能簡單理解為刻意回避“如何消滅網絡謠言”這個根本性問題,而是人工智能技術使網絡謠言的生成成本顯著降低,意圖通過刪帖等方式無法徹底根除網絡謠言。一方面,人工智能技術使信息制造者能夠按照假設的文本生成相對應的圖片、音頻和視頻,使原本滿是破綻的謊言得以被“證實”;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術也使信息制造者能夠在短時間內生成海量不同的網絡謠言“文本”,通過不同的平臺渠道傳播,經由信息受眾多次接收之后,這些不同的網絡謠言達成事實層面的聚合,促使信息受眾的質疑逐漸消退。進一步而言,在人工智能時代,網絡謠言治理的新難點不僅包括網絡信息內容的真偽性難以辨別,還包括消除網絡謠言社會危害性的難度增加,因為足以以假亂真的網絡謠言在特定情形甚至呈現與辟謠信息“分庭抗禮”的尷尬狀態。

  然而,現有的法學研究更偏向以“消除網絡謠言”“杜絕網絡謠言傳播”的治理邏輯論證具體的制度建構問題。常見的制度建構方案多為平臺義務設定、刑事責任追究以及多元主體共同治理。在平臺責任認定方面,平臺通常被視為最有能力控制網絡謠言傳播的責任主體,故而延伸出“寬松的事前審核義務“”傳播過程中的嚴格審核義務“”禁止傳播義務”等一系列義務。⑤在刑事責任追究方面,學者們更加傾向關注網絡謠言傳播的社會危害性,提出了不同的法益侵害認定標準,如采用“事實論+根據論”判斷信息內容的虛假性、⑥按照“主觀真實+客觀真實”區分謠言和自由表達、⑦以“網絡上散布+引起現實空間秩序混亂”作為入罪標準①等主張。在多元主體共同治理方面,行政執法、民事措施、刑事司法等領域的協同治理成為主流觀點,部分學者在此基礎上提出網絡謠言法治化治理應當是一種“源頭性、綜合性、根本性治理”②。

  這些制度建構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能夠緩解網絡謠言的治理困境,但仍然存在兩方面的研究疏漏:一方面是未能關注網絡謠言的具體傳播方式,僅是在寬泛層面探討網絡謠言廣泛傳播的危害性;另一方面,未能關注信息受眾對網絡謠言的信息感知方式。網絡謠言治理的社會危害性通常被解釋為網絡輿情失控、政府公信力下降等,但這些社會危害性的產生方式一定是通過信息受眾所表現的。換句話說,網絡謠言治理不僅需要對信息本身進行管控,還需要對信息受眾進行必要的引導。有學者將網絡謠言的信息傳播方式總結為“主導模式——反正我是信了”“協商模式——半信半疑”以及“對抗模式——打死我也不信”③,其類型劃分的目的是解釋網絡謠言的危害性不單純是信息內容虛假,而且還可能產生不同的信息解讀模式。這些研究疏漏的根本原因是忽視了網絡謠言治理機制的設置本質上還應當以網絡謠言治理實踐為基礎,雖然法學研究的最終結論是法律責任承擔或制度建構,但在相應的論證過程中還是需要從傳播學視角觀察網絡謠言傳播的核心特征以及相應的治理邏輯。

  人工智能論文范文參考二:

  DeepSeek的面世,標志著中國在人工智能領域的突破性進展,極大地推動了人工智能在各個行業的應用普及,也被迅速應用于教育場域。在幾乎沒有任何技術門檻即可使用人工智能強大功能的今天,學校和教師用與不用、如何使用人工智能,將會對教育產生不同的影響,甚至產生新一波數字鴻溝。而這一鴻溝,不再是由于經濟發展不均或投入不足,而在于人的主觀能動性導致的差異,不使用以及不會恰當使用人工智能的教師,很可能會被能恰當使用人工智能的教師所淘汰。為此,需要盡快引導并幫助學校和教師了解人工智能、用好人工智能,從而以人機的充分協同,發揮二者各自的優勢,承載智能化時代的教書育人職能。

  區域統籌部署與示范牽引

  以“統籌部署+示范帶動”組合拳的方式,幫助每一位教師用好人工智能工具。區域層面,宜統籌推進智能基座建設,為學校和教師提供智能基礎設施,比如根據需要部署本地大模型、知識庫、智能體框架,方便學校和教師在安全可控的環境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此外,人工智能在教學場景中的應用還在探索當中,區域宜采用示范引領的方式邊實踐邊推廣。比如,重點培育一批從小學到高中、覆蓋全學科的人工智能融合教學示范課,通過真實的課堂展示如何將人工智能工具貼近應用需求地用到備課、上課、評價等各個環節。試點學校可以定期開設可觀摩的開放課堂,定期將教師的創新做法整理成“教學錦囊”推送給區域內其他學校和教師,形成“區域搭平臺給資源—骨干教師打樣板—全區教師共創新”的良性循環。

  教師AI應用微能力建設

  提升人工智能教學能力的關鍵是:從日常教學的真實痛點出發,比如解決最頭疼的作業批改慢、學情摸不準、分層教學難等具體問題。依托區域智能基礎設施所提供的AI工具包和操作指南,帶領教師們基于日常教學所需進行AI應用微能力建設。比如“在我設計的跨學科教學主題中,設置什么樣的情境才能將跨學科知識更好地融入?”“如何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幫我快速發現學生作文的共性問題,以便我騰出時間抓個性問題?”“怎樣設計作業能夠幫我快速了解學生思維的薄弱點?”,借助這些日常教學中的需求,引導教師深入探索人工智能應用實踐,通過具體實用的微能力建設,提升教師人工智能教學應用的能力。

  規范引導AI工具的合理使用

  在教育領域應用人工智能,對于安全規范有著更高的要求。給學校和教師使用人工智能劃出安全線、鋪平省心路,要做到以下幾點:用于教學的人工智能工具要通過教育倫理審查和數據安全檢測,確保用得放心;將經過驗證的AI資源整合成“工具箱”,動態更新應用策略,包括點開就能找到對應場景的操作“錦囊”;最重要的是引導教師明晰人機協同教學中的育人主體,強調人工智能是永不抱怨的助手,而育人的傳道授業解惑,必須建立在有溫度、有情感的師生人際互動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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